本網南京訊:近年來,溧水法院在處理行政訴訟及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時,高度重視和解所起的重要作用,不斷探索和完善行政案件和解制度,通過大量協調、說服、引導工作,盡可能促使當事人和解,既有效地保護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又依法維護和監督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真正地做到案結事了,促進了社會和諧。2006年以來,該院共審結各類行政訴訟案件9件,通過協調和解處理5件,占受案總數的55.6%;受理非訴行政執行案件34件,通過和解說服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有24件,占受案總數70.6%。在開展行政和解工作中,該院認真注意做好以下三點:

一是把和解協調貫穿于工作的始終。遵循法律規定和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積極加大行政案件協調工作力度,建立起庭前重指導、庭中重和解、庭后重協調“三位一體”的行政和解機制。在和解過程中,明法析理,耐心細致地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引導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互讓互諒,改善人民群眾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有效地化解“官民糾紛”。

二是區別對待,有的放矢。根據案情、糾紛的原因不同,采取相應有效的處理措施。對一些矛盾易激化的案件,根據需要先進行“冷處理”,緩解雙方對立情緒,使和解工作得以順利有序地開展;對不合理的訴訟請求或應當通過其他渠道解決問題的,向當事人釋明理由,促使其打消訴訟念頭,主動撤回起訴;對非訴執行案件,主動與行政機關溝通協調,探索開展執行聽證,在明確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促使行政相對人自動履行義務;對裁定不予執行的案件,向相關行政機關明確指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之處,并提出針對性的司法建議,促使其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水平。

三是注重審判隊伍建設,提高和解協調水平。為此,該院堅持不懈地抓好行政辦案人員的業務學習和培訓工作,通過集體研討、案例講評、基本功訓練等方式,增強行政和解意識,提高行政和解工作的藝術和方法,,力爭使當事人能夠“贏”的堂堂正正,“輸”的明明白白,真正實現案件處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