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講究談話藝術,注重執行效果,執行法官在與被執行人談話時,針對被執行人來自社會的各個層次,文化閱歷差別很大,法律意識也深淺不一,對法律用語加以必要的說明和解釋,采取多聽聽他們的傾訴,宣傳相關法律知識??化解他們心中不平,講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后果,與他們建立一種信任關系。這樣,被執行人一般會主動履行義務,暫時不能全部履行的也為以后工作創造了條件。該院執行法官在與被執行人談話時,要求談話語言符合以下“八性”。

一是法律性。執行法官說出的每一句話,應都是法律語言,都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體現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二是嚴肅性。執行法官開展思想疏導和說服教育必須具有嚴肅性,要句句有理有節,對被執行人產生威懾力。

三是專業性。語言在通俗的情況下,還要體現一定的專業性。執行法官對案件所涉及到的有關專業知識要有所了解,這樣在與被執行人的交談中就比較容易溝通思想、交換意見,達到理想的效果。

四是合理性。這是打動被執行人的關鍵。執行法官說話要在合法的前提下,注意合乎情理,合乎鄉土民情及約定俗成,維護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五是靈活性。在執行公務時,要善于審時度勢,根據不同情況,靈活掌握執行力度。對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堅決采取強制手段;對確屬暫時缺乏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應從實際情況出發,采取暫緩執行、分期執行方法,“放水養魚”,營造一個連續執行的良性環境。

六是通俗性。執行法官的執行語言既要表達準確,又通俗易懂。與被執行人交談時,盡可能地把法條的原意用通俗的語言表達出來,使被執行人聽后立即產生共鳴。

七是社會性。要牢固樹立司法為民的指導思想,貫徹落實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真心實意地為民排憂解難,不能讓老百姓“花了錢,跑了腿,贏了官司輸了錢”的現象發生。

八是影響性。對于具有典型性、普遍性或在當地、當時廣受關注的案件,應采取審慎的態度,努力克服孤立、片面地就案辦案思想,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政策,用政策、法律指導執行工作,注意追求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