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將41施行,新規定除了收費標準大幅下降外,“先執行后交費”也是一大變化之一。為了認真貫徹執行新規定,建湖縣人民法院執行局采取“四項”措施,積極予以應對。

一是組織學習《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雖然新規定涉及執行的內容不多,一共只有四條,但執行起來并非是一件容易的事。以前是“先交費后執行”現在卻是“先執行后交費”,執行人員既要執行還要考慮收費,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因此,必須要組織執行局全體同志認真學習,熟悉收費標準和收費方法,特別是對于當事人執行和解的如何收取問題。通過學習,使大家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完全掌握了新規定的精神實質。

二是制作《執行收費指南》。在組織學習的同時,將《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涉及“先執行后交費”內容的條文、計算公式以及相關說明編印成《執行收費指南》,人手一份發給大家,以便于在41以后準確適用。

三是出臺對不執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進行處罰的規定。為了防止少數同志不按規定執行,該院出臺“嚴禁多收、少收或漏收”的規定,規定凡不按規定執行造成法院訴訟費流失的,責令承辦法官追回,否則案件承辦法官承擔70%的賠償責任,合議庭的副局長承擔30%的賠償責任。

四是堅決制止因收費標準降低或收費方法變化而減輕執行力度。加大執行力度必然要增加執行成本,“先執行后交費以及收費標準明顯下降,一定程度上要影響到執行力度。最近該院負責同志向社會承諾,決不因收費的變化而減小力度。為了防止出現的負面影響,該院正在制定相應措施,如:即將出臺的《關于制止消極執行的若干意見》等,確保既100%執行新規定又不減執行力度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