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丹陽市法院日前提出六點要求,全體民商事審判人員應杜絕“結案了事”的思想,做到案結事了。要從關注結案率、收結案比轉向關注糾紛的真正解決,即由單純關注結案數到關注案結事了,關注案件審理的社會效果。充分發揮審判工作定紛止爭的職能作用,以使當事人勝敗皆明,減少其上()訴、上訪率,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這六點要求是:1、審判人員行為要文明。在案件審理和接待當事人過程中,要尊重當事人,講究文明禮貌。絕不允許怠慢、辱罵當事人,更不允許與當事人爭吵。2、審判人員行為要規范。審判人員的行為應遵循法律法規及法院內部規章制度的要求。案件審理的程序和實體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3、釋明一定要到位。法律規定應當釋明的,釋明必須充分,講解必須通俗,而且應當形成材料。4、說理要透徹。高度重視判決書和裁定書的說理,判理要充分透徹易懂,避免使用晦澀難懂的語言和文字。5、對案件的處理要精細。對證據的質證、審核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判決書的主文要準確,不要留下有爭議的空間。6、判后釋疑要充分。要堅持判后釋疑制度,不能對當事人敷衍了事,力爭讓當事人知曉法律,理解判決,接受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