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響水法院在公正、公平、高效審理案件的同時,認真貫徹執行最高院關于調解工作的有關規定,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出發,不斷創新調解方式方法,全方位、多角度調解,努力構建民事“大調解”格局。

全過程調解

一是庭前調解。當事人立案后,主審法官通過閱卷,了解案情,理清訴因。在送達訴狀副本時,結合雙方爭議的焦點、交換的證據以及雙方所持的心態進行調解,調解結案的,及時做好調解筆錄和調解書。

二是庭中調解。開庭時,通過了解和掌握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產生糾紛的原因以及雙方所持有效證據后,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向其講解法律與法規,告訴其利弊,及時觀察當事人的思想變化,讓其自愿協商解決。

三是庭后調解。開庭時由于雙方辯論環節的進行,造成雙方抵觸情緒加大,未能及時調解成功的案件,等到雙方抵觸情緒降溫后,通過掌握當事人的思想變化,及時主動的與當事人交談,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用言語感化當事人,促使和解解決。

四是執行時調解。執行環節的調解是不容忽視的,有的案件在執行環節不經調解可能導致矛盾再次激化,所以應充分考慮當事人的經濟狀況、履行能力、履行方法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再由執行人員合理適時的制作出履行方案,達到執行和解。

創新調解工作機制

一是完善訴調對接組織網絡建設。在轄區黨委、政府、村居組織的協助下,建立、充實和完善農村基層調解組織和調解員隊伍。從而形成以人民法庭為中心,村民調解委員會為主體,鄉鎮司法所為重點的“三位”一體,覆蓋全縣各個村(居)的調解網絡。

二是設立速裁法庭。將調解關口前移,進一步加大庭前調解力度,對案情清楚、爭議較小的民事糾紛案件,實行即收即調,即調即結。去年以來,該院速裁庭審結的案件平均天數僅為3天,調解率達90%以上。

三是積極開展巡回辦案、送法下鄉活動。對于當事人到庭參與訴訟確有困難的案件,將庭審搬到村間田頭,讓廣大農民群眾知曉案情,以案釋法,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小尖法庭根據農業生產季節性強的特點,在農忙期間,選擇典型涉農案件,就地辦案,當庭宣判,及時化解和減少農業生產矛盾,促進新農村建設。陳家港法庭地處工業園區,該庭制定了預約調解、節假日調解等一系列便民制度。為便利農民群眾進行法律咨詢和訴訟,人民法庭還向轄區群眾發放法庭名片,群眾在發生糾紛時可以迅速與法庭聯系,便于及時化解紛爭。

創新調解工作方式

一是積極落實聯席會議制度。與縣社會矛盾調處中心、縣司法局實行聯席會議制度,定期通報調解工作情況,共享信息資源,掌握社會矛盾動態。

二是完善人民調解指導員制度。為提高人民調解員工作水平,選派13名具有豐富審判經驗的法官,擔任各個鄉鎮的人民調解指導員,定期到各自負責的鄉鎮與基層民調組織、人民調解員加強溝通交流,就人民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與培訓。

三是加強特邀調解員隊伍建設。對聘任的34名特邀調解員,通過召開座談會、旁聽庭審、參與案件調解等措施,不斷強化其依法調解、規范調解的意識,提高他們的調解技能和法律政策水平,為做好“訴調對接”工作打好基礎。去年以來,該院集中特邀調解員進行授課培訓5次,接受培訓人次達113人次,6次集中邀請調解員65人旁聽相關案件庭審。

四是實施調解協議點評和確認制度。對由調解員或基層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書面協議,選派專人定期進行點評,對不足之處及時指出并加以指導改正。曾多次對人民調解員在遺產繼承糾紛中將女兒不列為繼承人這一習慣性錯誤做法進行了糾正。對涉及調解協議糾紛的案件,及時受理,盡快依法確認,盡早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穩定法律關系,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