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作為法官職業化進程中的一項重要舉措,法官助手制度的實行及效果對法官職業化建設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南通開發區法院法官助手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得益于開發區黨政領導和上級法院的高度重視和全力支持,開發區管委會在組織領導、物質待遇、經費保障、廉政監督等方面給予了強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物質保障。

打破傳統理念,優化審判模式配置

法官助手制度設立改變了過去“書記員 助手審判員 審判員”的人事格局,通過合理劃分審判工作職責,理順了法官與其他各類審判輔助人員的關系,以實現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法院人員的分類管理。在“法官?D法官助手?D書記員”的新型審判組織模式下,如何進行科學合理的內部分工,確定法官、法官助手、書記員的設置工作,法院在實踐中的難題之一。開發區法院根據自身審判的特點,就法官助手的運作模式進行了探討,充分考慮法官與法官助手工作量的平衡,以及不同業務庭法官實際工作量的差別,在民事(行政)審判庭和立案庭實行211的模式,即2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手1名書記員;在刑事審判庭實行3+1+1模式,即3名法官配1名法官助手 1名書記員;另外考慮辦公室宣傳調研等工作的特殊性,也配備1名法官助手。

分離輔助工作,加速法官職業化進程

法官助手制度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配套措施,法官助手的主要職責是各類司法輔助工作通過建立法官助手制度,讓法官助手承擔從法官職能中剝離出來的審判業務性的輔助工作,成為協助法官從事審判業務的輔助人員,使法官成為依法獨立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集中精力專司審判權,同時明確了書記員職責,實行書記員單獨序列管理。從而在全院實行職業法官?法官助手?書記員的審判模式,法官助手的設置,既精簡了法官隊伍,也必將大大節省庭審時間,提高審判質量與效率。

完善職業保障,保持隊伍建設穩定

法官助手與法官不同的是其身份不屬公務員,不受《公務員法》等針對國家公務人員的法律、法規的約束和保護,沒有對其地位、職責、權利加以明確,容易導致法官助手隊伍的不穩定。為此,開發區院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積極商請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同意,參照開發區公務員管理的方法明確規定法官助手薪金福利,同時對法官、法官助手、書記員實行分類單獨序列管理,既維護了法官助手隊伍建設的穩定,又防止了人才流失,。
  實行合同管理,推動人事制度改革

司法成本高,行政編制緊張是基層法院普遍存在的問題,開發區院在一線辦案的法官人員較少,人案矛盾較為突出。對法院從事輔助性工作的人員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和合同管理,形成對法官、法官助手、書記員和行政附編人員的分類管理,根據各類人員不同身份和工作性質實施對應的組織、管理和考核。這不僅有利于實現法院各類人員的職業化、專業化,形成競爭機制;而且緩解了基層法院編制緊張的難題。

法官職業化建設是實現人民法院公正與效率世紀主題的需要,它是一項長期的、復雜的系統工程,開發區法院力爭抓住試點工作的有利時機,更新觀念,顧全大局,與時俱進,做司法改革的促進者和實踐者,保障和促進改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