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泰州訊:日前,姜堰法院發布《關于做好訴訟費退費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全院干警嚴格執行國務院《訴訟費用繳納辦法》的相關規定,讓當事人訴訟費花得明明白白,領取退費便利及時。

《通知》規定:1、案件以普通程序判決結案的不再退還訴訟費,以普通程序調解或撤訴結案的,或以簡易程序判決結案的,收取50%的訴訟費;以簡易程序調解或撤訴結案的,收取25%的訴訟費,并在法律文書中敘明。2、調解或撤訴結案并需要向當事人退還訴訟費用的,應當開具退費票據,告知當事人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退還,并記錄在案;判決結案或當事人上訴,應在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7日內,或二審退卷后7日內將退費通知、退費票據及法律文書一并送達給當事人。3、確定由被告負擔全部或部分訴訟費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原告已預交,由被告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時一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緩交的,應將緩交情形及交納時間一并在法律文書中予以載明。

為了確保便民措施落到實處,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姜堰法院還強調要求,凡未按《通知》要求退費和明確的,院審判管理辦公室評查時,一經發現將按案件質量存在瑕疵予以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