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近年來,沛縣法院積極探索和運用行政訴訟和解機制,充分發揮了行政審判的社會矛盾“調節器”和“減壓閥”的功能,盡可能促使當事人和解,切實化解官民矛盾,2006年至今共受理42起行政案件,其中以協調和解處理的案件為19件,占案件總數量的45%,真正做到案結事了,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保障,收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一是注重訴訟協調 鈍化“官民”矛盾。充分利用庭前、庭中和庭后三個階段,對疑難、矛盾易激化案件,明法析理,耐心細致地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導各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共同協商,互讓互諒,就爭議的事實,達成一致意見。同時結合案件的具體特點,做好“四協”工作。對于行政賠償案件,法院引導雙方當事人對具體補償數額相互平等協商,達成合意和解,從而達到解決糾紛的目的;對于因平等主體間民事爭議引發的行政裁決案件,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尋求“和解點”,促成雙方和解協議的達成;對于因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可能要判決撤銷的案件,從規范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多做行政機關的協調工作,促成被告變更、原告撤訴;對于涉及群體性的、矛盾激化的案件,充分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等手段,多管齊下促協調,切實鈍化“官民”矛盾。

二是注重說理釋法 多項措施促規范。注重說理釋法,對于處于弱勢的行政相對人提供法律幫助,引導原告正確理解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原告不合理的訴訟請求給予耐心說服或向其闡明其他維權渠道的使用方式、方法,促使原告自動撤回起訴。對存在一定瑕疵、判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違法又存在一定的負面影響的難點案件,在引導相對人正確維權的同時,利用走訪、座談會、司法建議、以案釋法等形式,及時與行政機關就執法過程所遇到的一些疑難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促使行政機關規范執法,依法行政,從而有效破解難點案件。

三是注重案后回訪 做到案結事了。結案后,法院針對影響較大、矛盾較為激烈的案件,特別是涉及房屋拆遷、土地征用、土地確權等群體性案件,定期回訪當事人,進一步平息矛盾糾紛,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訴,確保案件遺留問題徹底解決,杜絕無理上訪、纏訪現象的發生,努力維護社會穩定,確保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