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今年,金壇法院積極配合、協助金壇市政府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機制。近日,金壇市人民政府正式發文要求在全市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六種情形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

根據要求,在六種情形下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應訴,這六種情形是:行政機關以市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案件的;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或人民法院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的行政訴訟案件;單獨或附帶提起行政賠償的案件;被告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社會影響重大的、復雜的或群體性的行政訴訟案件;市政府認為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案件。除去這六種必須出庭應訴的情形外,金壇市政府和法院鼓勵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其他情形下的行政訴訟活動。

正職負責人出庭次數不得少于50%

根據要求,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確實因故不能出庭應訴的,由本單位分管領導代為出庭應訴,但是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全年出庭次數不得少于50%

執行不力將面臨通報批評

金壇法院將加強同金壇市政府法制辦和監察局的溝通和聯系,定期反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落實情況。金壇市政府法制辦和監察局將對“不應訴、不舉證、不出庭”的行政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嚴重的還將面臨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