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京訊:為充分發揮調解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重要作用,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有效地保護,近年來,溧水法院積極探索,大膽創新,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調解案件執結率。2005年,該院調解案后進入執行程序案件425件,執結349件,執結率達82%2006年,調解結案后進入執行和諧案件343件,執結305件,執結率達89%,調解案件執結率逐年上升。分析該院調解案件執結率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規范調解活動,堅持依法調解。在調解活動中,該院嚴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十六字方針的要求,堅持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合法的調解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防止和克服片面追求結案率、調解率的現象,堅決杜絕以勸壓調、以拖壓調、以誘壓調、以判迫調等現象的發生。在調解過程中,既注重調解的法律效果,又注重調解的社會效果,使調解能夠真正體現當事人的意愿,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給執行工作造成困難。

二是強化業務水平,提高法官素質。該院積極組織法官參加各種培訓活動,通過開展經驗交流,案例講評等方式,加強法官做思想工作的能力,提高法官的調解工作水平和辦案質量。在調解案件時,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使當事人勝敗皆服;在執行工作中,通過多次向雙方當事人做深入細致的工作,力求人性化執行。

三是創新執行方式,加大執行力度。該院針對調解案件的特點,充分利用協助執行工作網絡,借助執行聯動協調機制,多方查找被執行人財產,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將強制執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集中執行與重點執行相結合,現金償還與以物抵債相結合。對具有履行能力和條件而不自覺發行協議的當事人,做耐心說服工作,促其自覺履行;對拒不履行的,堅持依法強制執行,以維護法律尊嚴。同時,注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調解結案的小標的案件的當場兌現率。

四是重視調執結合,創造執行便利。該院在調解過程中,充分考慮履行方式的可行性和債務人的履行能力,在裁判文書中合理確定債務人履行的時間、期限和方式;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法定義務以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有針對性地采用附條件的調解方式,提高義務人自動履行調解協議的自覺性。同時盡可能準確地收集被告方的住所地、財產狀況和財產結索等信息,為執行人員能及時采取執行措施提供可靠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