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黨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作為和諧社會保障力量和組成部分的人民法院首先要將自身打造成為和諧的法院。該院領導充分認識到建設和諧法院需要規范管理,而規范管理是建設和諧法院的手段,更是和諧法院的持久保障。該院具體措施是:

一、建設和諧法院, 規范司法行為

為了防止民主管理時司法行為的隨意性和擴大化,因此該院在發揮民主積極作用、調動群眾積極性的同時,規范管理,明確各部門以及個人的職責和分工,從而避免了推諉扯皮現象,使得各部門以及個人協調運作,保證了政令暢通,規范了司法行為。

二、建設和諧法院, 加強制度建設

制度建設是規范管理的基礎。該院充分發揚民主,依靠群眾,集思廣益。從實踐中不斷總結,從而建立了一套科學合理、民主務實的管理制度。

三、建設和諧法院,狠抓制度落實

有了良好的制度而不去落實,無異于墻上畫虎。為了絕不讓制度只說在嘴上,該院領導帶頭,群眾加油,從而使得管理者成為制度執行的典范,群眾成為制度執行的基礎。

該院通過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努力將其建設成為司法公正、管理民主、政令暢通、團結友愛的和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