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如東縣地處黃海南部,轄區內漁民眾多,由于受到汛期、地域等因素的影響,如東法院以往在涉及涉漁案件執行時,執行法官雖然在路上辛苦奔波,耗費了大量的時間,但卻難以找到被執行人,造成了大量的執行積案。今年,該院根據涉漁執行不同特點,因地制宜,采取執行人員駐庭、法庭辦理本轄區執行案件等多種有針對性的措施努力攻克執行難。

一是減少執行立案。針對涉漁執行立案相對較多的庭,要求該庭在審判階段就兼顧執行,制定調解、和解案件的獎勵制度,真正做到“定紛止爭,案結事了”,最大限度降低該庭審結的訴訟案件進入執行程序比例,從總量上減少涉漁執行立案數。

二是縮減執行半徑。由于該院管轄范圍大、線長,執行人員以往執行案件常常要在海邊、漁村、港口勞碌奔波,一個執行案件有時多次走訪仍然無法執結,浪費了人力物力,加大了執行成本,降低了執行效率。為了增強執行工作的有效性,該院在涉漁執行案件較多的、拼茶法庭、洋口港巡回法庭長期派駐1名法警和2名執行員,主要負責執行該庭管轄范圍內的舊存和新立執行案件,必要時,駐庭審判人員和執行人員相互協助。

三是增強執行力量。拼茶法庭、洋口港巡回法庭、民一庭按照審執分開的原則,采取駐法庭人員交叉執行或相對固定執行員的方式,負責執行被執行人在本庭管轄范圍內的執行案件,這樣相對增強了執行力量。各法庭只負責執行實施權,執行程序中的聽證、拍賣和裁決權等具體工作由該院執行局負責完成。

四是重視執行基礎。該院要求各審判業務庭在訴前或訴中依法、慎重、果斷采取涉漁請求保全措施,為有效執行奠定基礎。對船舶盡量不采取只限制所有權轉移的“活扣”措施,而是實施實際扣押,限制船舶移動。審判業務庭對已采取扣押、查封等強制措施的財產,依法及時拍賣或變賣,以保存價款,防止在訴訟期間財產貶值或滅失給執行帶來難度。

五是加大執行投入。該院克服車輛和經費緊張的困難,從院本部給拼茶法庭、兩個巡回法庭各調配一輛警車,一方面解決派出法庭接待用車問題,另一方面解決派出法庭人員審判和執行用車不足問題。另外該院還盡可能從經費方面解決執行工作中面臨的各種實際困難。此外,該院還結合本院的工作特點,吸收其他法院的先進經驗,強化執行程序中的網絡意識、執行案件流程管理和各部門之間執行工作的銜接,對改變執行工作方式提出具體要求,著力從工作機制上探索攻克執行難的新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