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糾紛案件中,離婚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婚姻家庭關系,是以兩性結合為前提,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社會關系。離婚案件是否能夠妥善處理,不但關系到法院的辦案質量,也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生活和命運,更關系到社會穩定及發展。本文將通過對我院離婚案件進行分析,從中找出離婚案件的特點及原因,并有針對性地提出建議。

 

一、目前離婚糾紛案件存在的特點。

 

1、當事人離婚年齡呈低齡化趨勢明顯。在近幾年受理的離婚訴訟中,“八零后”離婚呈明顯增多趨勢,甚至出現“九零后”提起離婚之訴。結婚在一年至三年內離婚的案件也很多。在農村,有很多青年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有的是通過各種手段修改自己的真實年齡而達到結婚的條件,由于結婚時雙方年紀太小,婚姻和家庭意識不夠成熟,婚前缺乏足夠了解,婚后才發現雙方性格不合從而產生家庭矛盾,最后導致離婚。 

 

2、雙方因感情基礎薄弱、因生活瑣事導致離婚。如今許多人都是通過相親這種方式來認識對方,相處的時間短,沒有進行深入的溝通,缺乏婚姻基礎,在沒有完全了解對方的情況下就草率結婚,婚后不久便因雙方性格不合沒有感情等種種原因而導致離婚。一些當事人到法院請求離婚,僅僅是因為夫妻雙方在家由于一些生活瑣事引發口角,繼而大動干戈,從而導致離婚。    

 

3、外出務工人員離婚案件多。夫妻雙方因外出務工長期處于分居狀況,溝通交流的時間相對較少,感情變淡,從而耐不住寂寞,經不起外界的誘惑,另結新歡,導致夫妻關系破裂。又或者外出務工人員由于接觸到城市的新事物,價值取向、思維方式較之過去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往往想不勞而獲,從而沉迷于“買馬”等一些賭博活動,長期不履行家庭義務而導致離婚。   

 

4、被告下落不明或者不出庭應訴的案件逐年增多。 由于戶籍制度以及對外出人口的管理制度沒有規范和健全,導致經常居住地無法用現有的法律規定作出判斷,根據現有的法律對此類案件只能缺席判決,因此法官就無法了解被告的意圖,無法查清夫妻共同財產及共同債權、債務,從而影響案件事實和法律關系的審理,最終對被告有害而無益。    

 

二、導致離婚的主要原因:

 

1、因夫妻長期分居特別是外出務工人員分居催化婚姻危機。隨著社會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越來越多的農村勞動力來到城市工作,他們的婚姻產生危機的主要有三點:一是婚前了解少,婚姻基礎差。許多務工人員是趁臨時返家之際通過他人介紹與對方相識談婚,不久便同居生活或匆忙登記結婚;二是婚后夫妻感情交流不足。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后,有的結束短暫相聚,各自返程務工;有的雖同城、同廠務工,但由于受到客觀條件限制不能同住,夫妻之間在時間上和空間上進行感情交流受到約束;三是務工環境易產生婚變。在打工環境下,男女雙方所接觸的異性更多,有的卻難經受感情誘惑而產生情變。

 

2、婚外情成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殺手锏。筆者調查發現,婚外情越來越多成為離婚的主因,其根源是由于雙方長期分居和工作壓力過大,難以忍受精神寂寞與生理折磨,這一雙雙隱形的手,促使離婚訴訟當事人和第三者組成“臨時夫妻”,雙方為避免他人的道德評判都過著地下情人的生活,最終讓留守家庭支離破碎。

 

3、經濟利益成為離婚訴訟的軟肋。在城市化進程中,城市郊區和許多農村地區的土地被不同程度的征用,征地部門會向他們發放大筆的補償款。許多家庭因為補償款的分配等隱性矛盾而離婚,甚至很多農村家庭為增加人口數量,多獲得一份補償款選擇離婚。

 

 三、審理離婚案件的對策和建議:

 

1、加強司法宣傳,樹立正確的婚姻觀。  

 

要堅持開展多種方式法律宣傳活動,讓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法官應以庭審講法為平臺,通過典型案例巡回審判,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闡述法理,從不同角度宣傳法律,使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端正當事人的訴訟目的。廣泛開展對《婚姻法》的宣傳活動,特別是農村地區,提高人們對《婚姻法》中的一夫一妻制度、夫妻相互忠貞相愛等婚姻思想的認識,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人們的維權意識。應倡導在夫妻共同生活中,雙方應相互包容、理解,共同維護婚姻穩定。雙方要有正確的擇偶觀,相互之間要充分了解,切忌草率結婚;夫妻之間應當提高自身修養,培養共同的興趣愛好,理性對待矛盾,使家庭氣氛充滿愛和關懷。

 

2、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

 

在離婚案件中,只要有和解的可能,則不能急于判決,應極力消除雙方的誤會,也可采用“冷處理”的方式,使其冷靜思考,慎重對待;如果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并且在調和工作未果的情況下,則應及時開庭妥善處理婚姻糾紛。調解離婚案件要抓住以下要點:1、審查案件事實,找出案件爭議焦點;2、根據法律的規定,闡述法理,法官應講明法律和政策,讓他們知法明理,分清是非;3、揭示矛盾的來源,把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材料進行剖析,揭示其矛盾實質分清過錯方,促使過錯方能認清自我,檢討自己;4、化解矛盾,通過事實、證據、講法律,用法官的真誠和公心化解當事人的內心矛盾,達成雙方言和的目的。對于調解不成,確屬應離婚的,應及時判決離婚,以防造成惡性事件。  

 

3、加強對離異家庭孩子的保護。

 

可以探索設立離異家庭多部門幫扶工作室,由法院、教育局、村(居)委會、婦聯、公安等部門組成,關注離異家庭孩子的健康成長。法官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考慮子女隨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非撫養方及時支付撫養費,撫養方尊重非撫養方的探視權。法院可以及時向離異家庭的孩子所就讀學校及居住地的居委會了解情況,掌握離異家庭子女的動向,防止其成為問題孩子。    

 

4、探索設立專門的婚姻家庭處理部門。離婚案件是否能妥善解決,不但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發展,如果處理不好可能引發惡性的刑事案件。因此,可設立專門的婚姻家庭法庭,選擇一些經驗豐富和調解能力強的法官,著力化解夫妻雙方的矛盾,促使相互溝通,使雙方重歸于好,破鏡重圓。同時,可加強與婦聯、教育部門、街道村居委會的銜接溝通,使矛盾徹底化解。

 

家庭是社會的縮影,家庭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幸福。“家和才能萬事興”,只有家庭和諧穩定了,才有整個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對離婚案件的處理應當本著“以人為本、司法和諧的”理念,慎之又慎,細之又細,從社會大局出發,以小家和睦,促大家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