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2013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藍皮書》,并通報了2013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其中,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訴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權糾紛一案,因案件審理在一定程度上填補了法律空白,確立了中文字庫字體知識產權保護的裁判規則,引發廣泛關注。

  原告北京漢儀科印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儀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創作完成漢儀秀英體(簡、繁)字體,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發表。漢儀公司發現被告福建雙飛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飛公司)、青蛙王子(中國)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冊商標中,未經許可使用漢儀公司享有著作權的秀英體,并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該注冊商標。

  漢儀公司遂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漢儀公司著作權的“城市寶貝”注冊商標;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漢儀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相關費用。

  法院審理認為,漢字具有集形象、聲音和辭義三者于一體的特征。在滿足獨創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庫中的單字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美術作品,應受法律保護。涉案秀英體字體具有鮮明的特征,其表現的形態與公知領域的美術字的基本筆畫相比具有鮮明特色,符合較高獨特審美的獨創性要求,應受著作權法保護。

  同時,法院認為,字庫整體是字型原稿經數字化處理后由人工或計算機根據字型原稿的風格結合漢字組合規律拼合而成,以相應的坐標數據和函數算法存在,屬于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的計算機程序,系軟件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并非簡單的單字字型的匯編合集,故對字庫整體不宜以美術作品進行保護。

  本案審理中,被告公司明確表示將不再使用涉案字體,法院據此判決:雙飛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注冊商標標識和其產品包裝裝潢中的漢儀秀英體“城市寶貝 “四字,并賠償漢儀公司經濟損失4.8萬元。

  據江蘇省高院新聞發言人王明新介紹,這是江蘇法院審理的在國內具有重要影響的涉及計算機中文字庫單字著作權保護的案件。中文字庫單字應否給予保護以及以何種方式進行保護,在國內理論界、司法界存在極大爭議,在北京、上海舉辦過若干次研討會。

  在國際上,除臺灣著作權法創設了字型繪畫這一特殊保護客體外,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字庫單字鮮見給予著作權保護,這也是國內對中文字庫單字應否給予著作權保護爭議極大的主要原因。

  該案的貢獻在于,在裁判理由中明確闡明了對中文字庫單字應當采取折衷主義保護標準的裁判思路,亦即只有體現較高獨特審美,并能夠與已有公有領域字體明確區分開來的字庫單字,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美術作品而給以著作權保護。

  “這一體現折衷主義的司法保護標準,不僅彌補了著作權法的漏洞,且有利于平衡字庫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兩方面利益,有效維護了字庫產業的生存,促進了行業發展,更體現出江蘇法院對新類型知識產權案件勇于探索與裁判的精神。”王明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