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意”學說是盧梭社會契約理論的核心概念,他試圖以該思想為基礎來建立理想中的政府。但是由于盧梭本人也未對”公意”之概念為我們闡述清楚,因此引起許多爭議。本文將通過對公意學說的分析來理解盧梭的政治法律理論,并對”公意”進行反思。

 

關鍵詞:公意;眾意;社會契約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為近代民主思潮的發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通篇讀完盧梭的《社會契約論》,我們不難發現,公意學說便是貫穿整書的中心線索,而公意思想同樣也便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體系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最核心的概念,同時也是其社會契約理論的發展基礎。所以,對盧梭之公意學說的剖析及客觀評價將是我們理解學習其政治法律理論的關鍵所在。但是由于盧梭本人對于公意學說概念的解釋的模糊及他本人認識上的局限,導致現今后人對其學說的解釋存在大量爭議和分歧。這都將直接影響我們對盧梭整個理論的理解和把握。本文主要將從公意角度入手,對盧梭的政治法律思想進行分析。

 

一、社會契約理論

 

盧梭將人類的歷史發展分為兩個階段:”自然狀態”和”社會狀態”。[①]應當說,盧梭以上理論的提出,正是源自于他對這兩種狀態的比較分析。盧梭的”原始狀態”不適用于霍布斯的叢林法則,它是和諧的,人和人的交往是偶然的,互相之間自由平等。人們充分享受在自然狀態下的自由。但是隨著人類的發展特別是私有制的出現,標志著進入”社會狀態”,因為在私有制下,人類的生存出現了障礙,因為在自然狀態中,雖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權利,但是同時也面臨著自然界帶來的威脅以及個人利益受他人強力之侵害的可能性。于是,本質上自私的人類為了使自己的人身利益和生命利益不受侵犯,為了使自身根本利益得到有力保障,相互之間便協商成立協議契約。

 

但是這種讓渡卻成為當權者獨裁的源頭,讓渡出去的自由和權利成為獨裁者維護自己利益和統治的工具,并將人們引入到一個暴君獨裁社會,當達到不平等的頂點時,社會除了獨裁者的意志之外并不存在其他法律,而對于獨裁者自己來說,除了對自身利益和權力的欲望之外,再也沒有善的觀念、正義的觀念。于是如何使得每個人在享受結合帶來的好處的同時,仍然能享受自由呢?盧梭提出了”社會契約論”。

 

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開篇就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不往不在枷鎖之中。自以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隸。”[②]人類互相對自身利益的進行妥協,適用一套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同時又可以使自身權益得到最大程度保護的社會制度。盧梭便是發明建立這樣一個方案,即通過訂立社會契約,將自己的所有權利、財富都轉讓與一個”集體”,由這個所謂的”集體”對其中的每個個體的幸福和利益進行保障。國家和法律便是上述那個有利于個體之間相互交往的契約。在這樣一個契約社會中,雖然人們可能犧牲了自己一部分自由,但卻也獲得了在自然狀態中難以享受的幸福。

 

二、公意的理論邏輯

 

(一)公意涵義的界定及特征

 

1 公意概念的界定

 

盧梭并不是社會契約理論的開創者,他與其他社會契約論學者之間的觀點也存在這很大的出入。有的學者認為,社會中的個體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建立某種契約關系,基于這種契約關系,多數的弱勢群體便能防止少數的強勢群體侵害他們的權利,使得個人自由和社會權威之間劃出一條界線,互相妥協。但是盧梭則認為,個人的自由是不能妥協的,”一個人拋棄了自由,便貶低了自己的存在,拋棄了生命,便完全消滅了自己的存在”[③],放棄自由即是放棄人格,而個人自由與社會權威之間也并不是格格不入的。如何來處理個人自由和社會權威兩者之間的關系,他認為公意便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

 

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權利都轉讓給整個集體”。[④]只有這樣才能既保證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又能使得每個人獲得與自己讓度的權利相等的權利。結合之后必然要求有一個標準來指導集體的行為,來評判集體行為的對錯。這個標準即是公意。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并未給”公意”下一個確定的定義。對公意的論述也散落于全書的不同角落。在盧梭眼中,公意是一個完美的概念,”公意永遠是公正的,而且永遠以公共利益為歸依。”[⑤]”公意若要真正成為公意,就應該在他的目的上以及在他的本質上都同樣的是公意。”[⑥]可見,公意的本質并非如其字面上體現出的含義,也就是說”所有人或大多數人同意”這個數量標準并不是公意的本質所在,公意的本質屬性是公共利益。

 

2、公意的特征

 

在盧梭討論公意并將公意與其他意志區分開的時候,就指出了公意自身的幾個特征:首先,公意是永遠正確的,不可能發生錯誤,因為公意永遠以公共利益為基礎,以人們的共同幸福為指向。公意不會包含與主權者的個人利益發生沖突的任何利益,公意既不會損害任何個人利益,更加不會對整個社會造成破壞影響。任何其他意志只有符合公意才能夠被認為是公正的,公意在此就是衡量個別意志、團體意志以及眾意是否公正的唯一標準,只有符合公意,該意志才能被視為有利于大眾。其次,公意是不可被摧毀的,它是永遠穩固不變的意志。公意會成為一種永恒不滅的力量而存在。只要若干個體聚合在一起組成一個整體,他們之間就會產生一種共同意志,即是公意。這種意志是他們對于生存及幸福的一種反映,而公意也絕對不會因為某個體的個別意志發生變化而隨之改變。倘若公意因為個別意志的改變而變化,這種意志也不再是盧梭所認為的”公意”,而只可能轉化為一種個別意志或團體意志。所以,公意一經產生就成為一種主權行為,便成為法律,一旦其尊嚴和地位受到威脅,國家即瀕臨滅亡。[⑦]由此,我認為公意永遠不可能成為主權者滿足其個人私利的工具,不可能遭到濫用。

 

(二)公意的實現

 

闡述了公意的涵義及特征,就進入公意學說的具體操作層面。通過法律的指引,使公意與社會相結合并得以實現。盧梭在書中提到,法律可以分為四類:政治法、民法、刑法以及風尚、習俗。這里盧梭對民法的論述有及其獨到的一面,他說,民法調節的關系有兩類,一類是個體成員之間的關系;一類是成員和共同體的關系。對于前者,要盡可能使之最小化,因為,如果個體之間有依賴關系產生就會損害自由,助長虛偽和欺詐;對于后者,要使之盡可能最大化,使成員對共同體形成完全依附,因為只有代表社會契約的國家才有能力使得成員無條件獲得自由,這是由于個體成員在加入該社會共同體之前已經讓渡了自己所有的自由。如果所有人都依賴國家而不是他人生活,他們無形中就處于平等的地位上,誰也不會奴役他人和被別人奴役,只需要從共同體那里”領取”屬于自己的全部自由即可。所以,盧梭極力勸導人民,除了法律,什么都不要服從。由此可以看出,盧梭仍然是一種整體主義國家觀指導下的價值理性論者。[⑧]但同時,他沒有貶低單個人存在的意義,而是把二者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他關心的仍舊是如何讓個體的權益自由獲得實現。盧梭感受問題的角度是反向的,他不否認人的模式在理性的指導下要發生轉變,但是他更關注人們在轉變時所付出的代價問題,如果人們讓渡出了自由,這種轉變不如不發生,那將是一種生不如死的狀態,他采用自然法和社會歷史演變等多種路徑尋找理想轉變的依據,把符合公意作為人類轉變行為模式的底線,人類在發展的同時正在喪失一些更本質的東西,所失大于所得,要確保人類轉變過程中的底線倫理,就應該用特定的教育方式予以轉化。正是由于如此,盧梭的公意學說對后世才富有重要意義。

 

(三)公意與眾意的區分

 

在《社會契約論》中,盧梭也提到了”眾意”這個與”公意”相對應的概念。為了使讀者更好地理解二者,他特別區別了這兩個概念,他說:”眾意和公意之間經常總有很大的差別;公意只著眼于公共的利益,而眾意則著眼于私人的利益,眾意只是個別意志的總和。”[⑨]這也就是說,公意即是公共意志,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而眾意則是眾人所有個人意志及利益的總和。為了能夠真正解釋”公意”,盧梭在書中闡述了公意與個別意志、團體意志以及眾意的聯系。他認為,根據社會契約的性質,個人的利益及其真實意志應當與社會共同體的利益及其意志具有一致性,兩者應是相互統一的。事實上,公意、個別意志在某些方面存在一致,但是使其永遠一致是不可能的。團體意志對于一些小集體來說體現的是其中成員的公意,但相對于一個較大的集體來說,這只能視為一種個別意志,而小團體與小團體之間因為各種自身利益的差異,使得相互之間難以達成共識,導致公意之形成受到阻礙。同樣,眾意也不能等同于公意,公意注重的是個體間的共同意志,而眾意則是個體所關注的私人利益的總和。

 

盧梭雖然認為公意不同于個別意志、團體意志以及眾意,但是他承認這幾種意志之間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公意的提煉恰恰由于這些個別意志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并非憑空形成。《社會契約論》中也提到:”除掉這些個別意志間正負相抵消的部分之外,則剩下的總和仍然是公意。”[⑩]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公意”是指共同體中每個個體的”共同意志”,也即是個體意志之間的矛盾沖突相互抵消之后所剩的共同的意志。

 

三、對盧梭公意學說的評述

 

(一)盧梭公意思想的進步意義

 

第一,我認為盧梭公意學說的背后蘊含著人生而平等、自由的精神。他認為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自己意愿,自由協商而產生的結果。沒有自由,即沒有公意,也便沒有了民主國家。一切奴隸制度終究要歸于消亡。人們也可以恢復自由平等,強權不能產生公正,不會因為專制制度而扼殺了公意,統治者可能短時間內可以通過暴力手段剝奪人民的自由,打破平等關系。但是因為存在公意,所以人們也會反抗,用更強大的暴力推翻獨裁統治。[11]

 

第二,盧梭通過公意學說將國家與政府進行一個區分。他認為國家與政府之間的確存在本質上的差異。國家是全體人民的集合體,也即是主權者,主權者之意志就是公意;國家是政權,是一切權利的來源。而政府只是處于人民和國家之間的一個媒介,政府只是國家執行其公意的一個工具,負責執行法律或者其他具體行政事務。因而,政府只是人民的仆人,政府只是借助人民公意的力量,依照人民的意志進行活動而已,它的一切權力都來自于人民。從中我們可以看出,盧梭建立的”主權在民”的政治理念皆是以公意理論作為基礎,為人民反抗政府暴政,構建民主國家提供了理論條件。即便是在當今社會,這種觀念仍然存在它自身的價值。所以,盧梭的公意思想在人類社會民主發展進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對于盧梭公意思想的反思

 

公意是盧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概念,貫穿整個理論體系的始末。但是他本人對于這個名詞含義的解釋卻模糊不清,為我們的理解分析帶來大量的爭議。從抽象理論上看,我們似乎并未發現該學說的問題,但是引入到具體實際中,該公意學說也并非合理可行,仍存在一些為人詬病的地方。[12]

 

首先,盧梭認為,公意能產生于全體人民集會之中,除此種情形之外,皆不能存在公意。上文提到過,個別意志或者團體意志有時可能會與公意相一致,但不可能永遠相同,自然不能代表公意。盧梭一方面認為公意來源于人民,但是另一方面卻又將公共意志與個體意志和團體意志相互對立起來。這就使得公意喪失了個體意志和團體意志的基礎而成為一個沒有理論依據的抽象概念,那公意又是從何而來的呢?

 

其次,盧梭認為公意或人民意志是絕對不可能發生錯誤的,是永遠正確的。因為它總是代表著人民的自由、平等、幸福。但是他在《社會契約論》中卻又指出,人民是盲目的群眾,他們并不總能看到幸福。我們知道什么結果對于我們來說是有益的,但并不是每個人都能清楚如何才能達到那個目標。因為人民需要獲得啟蒙,公意需要獲得啟蒙。只有得到啟蒙的人民才能夠看清真正對自己有益的是什么。個體之間利益發生沖突又應當如何去做出選擇,人們還是需要依靠教育來完成過渡。盧梭在書中告訴我們,立法者會知道人民,讓我們明白真正的共同意愿是什么,我們也必須在自身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矛盾沖突時毅然選擇妥協,而那個立法者必須能先看透真想,避開我們認識過程中所遇到的假象。但是誰才是那個能夠啟蒙人們的立法者呢?

 

再次,盧梭的公意理論容易走向集權主義和多數人暴政兩種極端。[13]一方面,在他的理論中,代表”公意”的主權者只是一個”抽象存在”。主權者的背后實際上是由所有人構成的。但是在主權者行使其權力時,必須依靠一個具體的機構去執行事務,一旦委托出去,那種以全體人民為名義所授予的權力,必定由單獨個人或者一個小團體所支配。公意學說的實際適用又重新會帶來政府暴政。另一方面,當人們互相妥協,通過締結契約組成團體,形成一個公共意志。當個人意志與此公意發生沖突時,其他成員便會迫使其個人意志服從該公意。這樣的邏輯導致該公意強調多數人的利益,忽略個人權益的重要性,從而引發多數人的暴政。多數人的暴政指的是對于個人意見的壓制及強迫接受他人(多數人)做出的決定,于是在多數人的籠罩下,區區之個人無處可立身。[14]在經歷了法國大革命雅各賓派專政的恐怖時期之后,人們開始注重多數人的暴政,真正的民主并不是偏聽多數人的意見,更重要的是保護少數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盧梭的公意學說本身確實存在矛盾和不足之處,但是我們也不能忽略公意學說在人類發展中的重大意義,公正評價盧梭及其理論學說同樣也是我們后人分析其學說所應具備的態度。

 

 

 



[] 杜文麗:《論盧梭社會契約中的”公意”》,載學術交流,20076月第6期。

[]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4頁。

[] 盧梭:《論人類不平等的起源》,商務印書館,2003年,第31頁。

[]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19頁。

[]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35頁。

[]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39頁。

[] 魏允祥:《客觀公正地看待”公意”學說》,載哈爾濱學院學報,20052月第26卷第2期。

[] 顧遠平:《淺析盧梭在<社會契約論>中關于公共意志的思想》,載法制與社會,20076月。

[]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35頁。

[] 盧梭:《社會契約論》,商務印書館,2010年,第35頁。

[11] 林貴文:《<社會契約論>中”公意”的解讀》,載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69月第3期。

[12] 魏允祥:《客觀公正地看待”公意”學說》,載哈爾濱學院學報,20052月第26卷第2期。

[13] 杜文麗:《論盧梭社會契約中的”公意”》,載學術交流,20076月第6期。

[14] 劉琛:《自由與公意--盧梭社會契約思想的核心》,載岳陽職工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6月第18卷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