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

  [2014]2號

  2014年3月31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6次審判委員會,對債權債務案件審理中的以物抵債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會議認為,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審理的各類債權債務糾紛中,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行為轉移責任財產、規避國家政策、進行虛假訴訟的情況較為突出,不僅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嚴重擾亂了訴訟秩序,極大地損害司法權威。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文件精神,對實踐中審查認定各類以物抵債問題依法進行規范?,F將討論意見紀要如下:

  一、關于以物抵債行為的界定

  會議認為,“以物抵債”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約定以債務人或經第三人同意的第三人所有的財產折價歸債權人所有,用以清償債務的行為。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設定以物抵債的不同時間、約定的具體內容、履行的具體情況等情形來判斷以物抵債不同的法律性質,進而正確認定其效力。

  二、關于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以物抵債行為的性質及效力認定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應區分不同情形進行認定與處理:

  (一)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該協議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目的,如債權人以債務人違反以物抵債的約定而要求繼續履行以物抵債協議或對所抵之物主張所有權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人民法院釋明,當事人變更訴請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ǘ┊斒氯嗽趥鶆瘴磳们鍍斊谥斑_成以物抵債的協議,同時明確約定在債務清償期屆滿時應進行清算,該以物抵債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但該約定不具有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效力。

  (三)當事人在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約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進行抵債,并明確在債務清償后可以回贖,債務人或第三人根據約定已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的,該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因違反物權法定原則,不產生物權轉移效力。債權人如根據抵債協議及物權轉移憑證要求原物權人遷讓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

  三、關于債務清償期屆滿之后以物抵債行為的性質及效力認定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的以物抵債協議,應區分兩種情況進行認定與處理:

 ?。ㄒ唬﹤鶆涨鍍斊趯脻M后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但經釋明,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原債權債務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ǘ┊斒氯嗽趥鶆涨鍍斊趯脻M后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并已經辦理了物權轉移手續后,一方反悔,要求認定以物抵債協議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當事人一方認為抵債行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可變更、可撤銷情形的,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

  債權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后通過以物抵債協議取得了所抵之物的所有權,后要求債務人承擔標的物瑕疵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關于訴訟中當事人自愿以物抵債的處理

  會議認為,在債權債務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并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而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對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繼續審理。

  當事人雙方持人民調解組織主持達成的以物抵債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經審查,當事人尚未完成物權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應裁定駁回申請。

  五、關于對當事人利用以物抵債進行虛假訴訟的防范和制裁

  會議認為,對當事人進行虛假訴訟,利用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從以下方面嚴格審查并加大制裁力度:

 ?。ㄒ唬┘訌妼鶛鄠鶆贞P系真實性的審查力度,嚴防虛假訴訟。

  (二)對當事人在以物抵債協議中約定的管轄法院與所抵不動產的所在地非同一地的,應按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的規定認定協議管轄的效力。

 ?。ㄈ┌l現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惡意轉移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轉移限制轉讓的車牌號碼等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行為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