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雙方在借款合同訂立時往往會約定以物抵債,給自己的權利加一道保障。一旦權利無法實現,則可以通過法院的調解書予以確認。3月31日,省高院第6次審判委員會上,形成會議紀要明確對實踐中審查認定各類以物抵債問題依法規范,今后法院將不再對以物抵債進行司法確認,從源頭上防范虛假訴訟。

  近年來在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虛假訴訟屢有發生,尤其是在債權債務糾紛中,當事人往往通過虛構債務、以物抵債的方式實現非法目的。據不完全統計,近三年來僅以房抵債的案件就有1500余件,其中有不少涉嫌虛假訴訟。紀要中明確,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設定以物抵債的不同時間、約定的具體內容、履行的具體情況等情形來判斷以物抵債不同的法律性質,進而正確認定其效力。

  會議紀要對債務未屆清償期之前以及債務清償期屆滿之后以物抵債行為的性質及效力認定分別進行了規范。以物抵債只有在當事人完成了物權轉移手續后才能認定其行為成立。如果當事人僅僅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一方反悔而起訴到法院要求履行以物抵債協議的,法院不予支持。即使在訴訟中,當事人自行達成以物抵債協議而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予確認的,法院可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的,法院也不予制作調解書。當事人可以自行進行物權轉讓,但法院不介入。

  省法院民一庭庭長夏正芳表示,以物抵債是當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省高院出臺紀要對以物抵債予以規范,如何從更深層次上認識和規范以物抵債,還需要結合實踐進一步探索和研究。

  發現當事人通過以物抵債的方式惡意轉移責任財產、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或者規避國家房產限購政策、轉移限制轉讓的車牌號碼等惡意訴訟或虛假訴訟行為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駁回訴訟請求,同時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法官失職、參與虛假訴訟的,將嚴肅查處,清除出法官隊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