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開是現代法治國家普遍遵循的重要制度,其意義無需贅言。但近年來,隨著司法公開廣度和深度空前加大,形式和手段豐富多樣,法院的執行保密工作不可避免地承受困擾,滋生了執行無密可保的錯誤認識和重公開、輕保密的不良傾向,執行安全形勢面臨嚴峻挑戰。信息化潮流下如何正確協調陽光執行與執行保密的關系是當前司法改革亟待解決的問題,基于此,本文試對其做一粗淺探討,以期對構建執行保密無縫網絡有所裨益。

 

一、執行秘密的法律涵義

 

(一)執行秘密的概念和內容

 

執行秘密,亦稱執行機密,是指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中關系執行公正與安全,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不宜公開的執行事項。執行秘密屬于審判秘密的范疇。

 

執行秘密涵蓋如下事項:1、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以及當事人隱私或切身利益的事項;2、執行合議庭評議情況,包括成員個人意見和尚未公開的決定、討論案件的記錄;執行人員或合議庭對案件處理的請示或報告函件;3、重大敏感執行案件的內部指示、批復意見、決定部署;4、主管院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召集相關人員對執行案件處理的討論情況和執行文書的簽發意見;5、審判委員會討論執行案件情況,包括委員個人意見和尚未公開的決定、討論案件的記錄;6、法院內部對執行案件處理的往來函件、核心證據、涉密資料;7、上級法院對執行案件處理意見、書面批示或指導意見;8、有關機關、人員、團體監督案件處理的意見函件;9、紀檢監察機關根據舉報線索對案件處理發出的書面監察建議;10、執行案件中財產保全、通案會議、行動預案等;11、其他有關涉及對案件處理的機密事項。

 

(二)執行保密的相關規定

 

為規范執行辦案制度,防止執行泄密,保證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的穩定,筆者梳理了現行法律和各級法院出臺的相應規定,以供參考:

 

1、《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七條:法官應當履行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的義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七條: 保守國家秘密和審判工作秘密。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守審判工作秘密的規定》第一項:任何人不得向親友、熟人以及工作上無關人員泄露審判工作秘密,不得在公共場所談論案件的處理情況。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違法五個嚴禁規定的處理辦法》第六條:“五個嚴禁”規定所稱“泄露審判工作秘密”,是指違反規定泄露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具體情況及其他審判、執行工作秘密的行為。

 

5、《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細則(試行)》第二十一條:嚴格保守執行秘密,嚴禁向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人通風報信。

 

6、《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十條禁令》第四條 :禁止泄露執行機密。

 

7、《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實行案件執行全程公開制度的若干意見》第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公開案件執行各個環節和各個方面的信息,但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等法律禁止公開的信息除外。雙方當事人一致要求不向社會公開執行案件的有關信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尊重雙方當事人的合意。

 

二、執行秘密泄露的常見途徑與原因

 

(一)執行秘密泄露的途徑

 

執行公開是我國司法公開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司法公正,讓當事人知曉執行的具體流程和主要信息,同時進一步規范執行活動,保證執行活動的公正性、公開性和透明性。然而,大量的執行秘密信息以各個方式顯于無形,常見泄露途徑大體有以下幾類:

 

1、執行過程中泄密。案件執行過程中,書記員、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委會委員因參與案件合議、討論過程,知曉執行秘密內容。有些人員疏忽大意,喪失警惕性,缺乏防范意識,在執行談話或聚會交流中把握不住言論的限度和細節的尺度,無意泄密;個別人員因對案件有不同處理意見或與當事人存在某種利害關系有意泄密;個別干警出于“人情”和“關系”,擋不住熟人、領導的“招呼”、“說情”而違反司法紀律,泄露執行秘密;極少部分人員在“拜金主義”的侵蝕下,把持不住原則,拿執行秘密與當事人做交易。

 

2、執行文書制作過程中泄密。執行文書從制作到送達,要經過起草、簽發、打印、蓋章等諸多環節,各個環節保管不善,均有可能泄密。撰寫過程中,擬稿人員在接入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編輯、傳輸有關涉密文件,或者交叉使用移動存儲介質處理執行文書以及流傳簽發、打印時,經手人員言行舉止不謹慎,都極易導致泄密。

 

3、卷宗使用、存檔及借閱過程中泄密。有的干警作風懈怠,原則性及保密意識不強,卷宗隨意攜帶存放,部分檔案管理人員,檔案管理松散,借閱檔案沒有嚴格履行登記報批手續,查閱卷宗材料無人現場監督,從而造成案卷或涉案材料被盜、丟失或被違規復印,引發泄密事件。

 

(二)執行秘密泄露的原因

 

保守執行秘密,既是法律強制性規定,也是法官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但執行泄密現象仍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保密意識不強。個別領導對執行保密的重要性認識不夠,缺乏風險防控意識,忽視了有些必須保密而不能為社會公眾所知悉內容的保密工作。有些執行人員對執行保密相關法規認識膚淺,將保密工作簡單理解為機要工作,與己無關,或環節太多、難度太大,主動保密信心不足,而忽略本職工作中時刻需要保守的執行秘密。   

 

2、保密制度疏漏。在執行實務中缺乏一整套合理可行的保密管理制度,而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此又規定得過于籠統,大部分法院沒有相應的執行保密配套制度,少部分法院雖出臺相關制度但缺乏可操作性,制度設定過于機械,只停留在“喊口號”的階段,而未能真正落到實處。

 

3、硬件設施缺位。部分法院限于條件限制,硬件裝備配置滯后,執行人員計算機同時接入內外網,其中存儲的執行秘密極易通過外網泄露,移動存儲介質沒有專機專用。辦公區域沒有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沒有配備專用執行文件柜和規劃單獨閱卷室,安全隱患極大。

 

4、泄密查處不力。部分法院對執行保密工作重視不夠,沒有建立相應的督查機制,常年未對卷宗材料流轉及保管情況進行檢查。發生執行秘密泄露事件后,對泄密人員追究不夠、懲處不力,保密制度如一紙空文,一定程度上放縱了執行泄密現象的蔓延。

 

三、執行保密工作的司法價值和措施完善

 

(一)執行保密工作的司法價值

 

法院的執行保密工作,是黨和國家保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實現司法為民、公平正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要支撐。執行人員如果隨意泄露執行秘密,無疑會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使當事人誤認為執行人員有可能徇私枉法、執行不公,容易造成當事人信訪,很可能衍生規避執行、逃避制裁甚至激化矛盾的事件,使執行工作陷入困境,嚴重影響司法公信,情節嚴重的,還會構成犯罪。

保守執行秘密,是法院嚴肅執法、秉公辦案的客觀要求和重要保障,也是執行人員自覺履行的法定義務和應具備的基本素質。執行人員應準確厘清司法公開和保守執行秘密的關系,消除錯誤思想認識,在落實司法公開制度的具體規定和履行釋法明理等職責時,分清公開與保密的界限,審慎落實執行進程關鍵節點公開告知制度,與媒體溝通時謹言慎行,以防止執行泄密對司法公開制度的實施效果造成不良影響。其實,執行公開的力度越大,保守執行秘密的特殊性更加凸顯,換言之,執行保密與執行公開二者是相互依存,和諧統一的。

 

(二)執行保密工作的完善措施

 

筆者認為:當前執行保密工作應堅持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制度約束、規范管理、既確保執行保密又推進執行公開”的方針。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切實堵牢執行泄密漏洞,逐步建立起不敢泄密的懲戒機制,不愿泄密的激勵機制,不能泄密的預防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提升保密意識。各級法院要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和保密業務需求,切實加強執行保密機構和隊伍建設,合理設置專門機構(如院執行保密委員會)。通過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等多種形式加強教育培訓,重視學習保密法規,筑牢干警保密思想防線,使其清楚知悉執行秘密的具體范圍、執行秘密泄露途徑和常見竊密手段,提高干警執行保密工作能力。

 

2、健全管理制度,創設泄密關卡。結合執行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密碼管理、檔案保管、會議記錄、文件流轉等一系列保密制度,從制度上切斷泄密渠道。進一步完善定密規則,準確界定公開事項和執行秘密范圍,把握司法公開邊限,科學劃分密級。規范涉密人員管理制度,加強法院內部的統計、檔案、辦案、機要等執行保密人員的管理,明確具體工作職責。

 

3、完善硬件設施,增強防范能力。規范執行文件上網審批程序,嚴格把好上網關,保障執行信息安全。按照“涉密不上網,上網不涉密”和“誰使用、誰負責”的要求,通過院網管中心統一扎口管理,嚴格實行內外網物理隔離,配備網絡防火墻,嚴防任何執行秘密被不法分子通過網絡外泄。規范存儲介質的使用及管理,實行移動存儲介質專機專用,杜絕交叉使用現象。加大資金投入,為每位執行干警配備文件柜,確保各類卷宗材料及時入柜上鎖,建設標準化檔案庫房,設置獨立的執行材料查閱室。

 

4、加大督查力度,嚴格責任追究。紀檢監察部門充分發揮監督職能作用,把事后監督的關口前移,及時通報典型的泄密案例,對嚴重損害執行工作的泄密事件,剛性問責,堅決懲處。抽調專人不定期對印章、卷宗、涉密計算機、移動存儲介質、辦公網絡等使用管理進行檢查通報,督促整改,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指定兼職執行保密員,負責監督、考核執行保密工作。對遵守和改進執行保密制度方面成績顯著的個人,適當給予嘉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