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是國民經濟的命脈。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維護金融安全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重要職責。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江都地區企業和個人通過向金融機構貸款進行融資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并呈現出新的特點和動向,涉金融執行案件已經成為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重點和難點。近年來,江都法院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充分發揮司法職能,創新執行工作方法,依法妥善處理涉金融執行案件,不斷優化全區金融環境。本文即以江都法院涉金融案件執行情況為研究基點展開實證分析,尋求金融糾紛執行工作的共性路徑,希冀對金融糾紛司法工作制度改革有所啟示。

 

一、江都法院涉金融執行案件的情況統計

 

2011年以來,江都法院共受理各類執行案件5330件,涉銀行金融機構案件402件,占比7.54%。其中工商銀行18件、建設銀行21件、農業銀行13件、中國銀行13件、郵儲銀行139件、江都農村商業銀行173件、其他銀行25件。案件平均執行期限74.9天,已結220件,未結182件,案件執結率54.7%。

 

值得注意的是,擔保公司、貸款公司等作為融資新渠道,因具有貸款門檻較低、操作靈活、手續便捷等特點,對融資相對困難、急需使用資金的貸款者具有較大的吸引力。新型金融機構成為新興的執行案件主體,近三年來新收案件呈增量趨勢。具體表現在:

 

1、小額貸款公司:江都市合利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沿江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永利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江都市濱江農村小額貸款有限公司等共計42件。

 

2、擔保公司:江蘇龍誠擔保有限公司、江都市華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揚州龍益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江都市晶鑫擔保有限公司、揚州市江淮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等共計37件。

 

3、農村資金互助社:江都市武堅興業資金互助合作社、揚州市江都區郭村利民農民資金互助專業合作社等共計7件。

 

二、江都法院涉金融執行案件基本特點

 

(一)申請主體以商業銀行為主,新型金融機構為輔

 

商業銀行是市場經濟中流通貨幣的主要控制主體,江都法院受理的以商業銀行為申請人的執行案件較多,案件占比82.38%,另一方面,因商業銀行貸款手續較復雜、嚴格,一部分個人或小微企業傾向選擇小額貸款公司,或通過擔保公司的擔保來申請貸款,但因新型金融機構金融經營管理經驗不足,因而出現了一定數量的新型金融機構為申請主體的涉金融執行案件。

 

(二)被執行人以中小私企和個人為主

 

涉金融執行案件被執行主體方面,除私企和私營業主外,受理案件中更多以個人為主。國家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個人自主創業,為此出臺了很多政策對創業者予以融資幫助,個人為購房買車等生活大宗消費貸款也日趨普遍,致使大量中小企業或個人通過金融機構獲得貸款,而這一群體又存在抗風險能力弱的特點,一旦資金鏈出現問題,進而成為主要被執行人群體。

 

(三)執行依據以裁判文書為主,公證債權文書逐年增多

 

2011年至今,以公證債權文書為執行依據的共26件,呈逐年遞增趨勢。隨著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公證債權文書作為在民事活動中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重要作用日趨顯現,其三大效力:證據效力、法律行為成立要件效力、強制執行效力,普遍被人們所認識和接受。特別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可直接進入法院執行程序,已成為越來越多當事人保障債權快速實現的首選。

 

(四)總體執行到位情況較好,但各類案件執行困難不一

 

涉金融執行案件在法院執行案件中比例逐年增長,且涉執行標的金額越來越大,特別是涉及被執行人為企業的案件往往金額巨大,影響面廣。部分執行案件,雙方達成和解或自動履行,能夠較快地執行完畢,但也有一些案件,因擔保的財產必須經過評估拍賣等法律程序,導致執行繁瑣。10萬左右小額貸款糾紛數量多,被執行人惡意躲避債務、下落不明而無法執行到位,執行難度反而加大。一些涉金融執行案件由于得不到執行而長期積壓,已基本處于“壞賬”狀態,許多都不具備繼續執行條件。 

 

三、江都法院涉金融執行案件執行難點

 

(一)被執行人履行能力差或規避執行

 

部分企業主缺乏履行能力,有的企業因經營不善嚴重虧損,處于停產、半停產狀態或臨近倒閉、破產邊緣,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可執行的財產價值較低。有的企業自覺履行債務觀念淡薄,認為金融欠賬是普遍現象,不愿自覺履行。有的企業誠信度差,存在“有借無還”心理,財務制度不健全,資金運行基本在私人賬戶走賬,財務混同,導致不便于執行。部分欠債個人巨額債務纏身,惡意逃避債務,下落不明或轉移、隱藏財產。

 

(二)執行周期長,抵押財產難以變現

 

涉金融案件到執行階段,大多數被執行人都無力償還借款,而金融機構又基本上以資金回收方式來實現債權,就不可避免的要對抵押財產進行處置,但是財產實際變現往往復雜漫長。這主要體現在不動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評估、拍賣都有一定的時間規定,如遇三次流拍、變賣程序等,導致當事人訴累。而動產(如車輛)長時間擱置,勢必會造成貶值而難以變現。加之房產、土地使用權等擔保物權受到社會關系、利益糾葛、歷史矛盾諸多條件的制約,比如涉及企業職工安置、產權糾紛、買賣不破租賃等,即使按照法定程序進行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仍實現困難。

 

(三)執行階段文書送達困難,滯后執行進程

 

江都法院受理金融案件審理期間公告送達居多,執行環節送達難問題突出。有的被執行人人數多,包括借款人、抵押人、保證人等,住所地分散,甚至跨省,送達難度大。相關義務人誠信缺失,在合同履行期間變更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后未及時告知銀行,更有甚者采取變更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的手段給銀行追索債務設置障礙。加之銀行防范意識不強,合同約定信息不明,銀行不能提供準確的送達地址,給法院執行程序推進設置障礙。

 

(四)金融機構風險意識不強,對貸款審查監管不嚴

 

金融借款擔保流于形式,對擔保的設立審查不實不細,在審查中可能未發現抵押財產存在權屬爭議,或無產權證也予以審批,抵押物因存在重復抵押等嚴重瑕疵而難以執行。有的擔保人根本不符合擔保條件,僅僅靠多人聯保來形式保證。部分金融機構缺乏后期對貸款資金運作情況的有效監管以及對貸款方資信的正確評估,致使有的專項貸款被挪作他用,或被轉借他人,增加了執行風險。有的金融機構案件逾期不起訴,有的在訴訟時未申請財產保全,使得借款人趁機轉移財產而喪失執行良機。新型金融機構對貸款資格的審查與商業銀行相比較寬松,審批更為疏漏。

 

(五)金融機構配合執行不力

 

金融機構作為申請人,不能有效協助執行人員開展執行工作或履行自己的法定配合義務,對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有抵押權的商業銀行享有優先受償權,在被執行人有多個債權人時,因逾期時間越長,利息越多,商業銀行就會在申請執行后,出于利潤考慮,不急于要求被執行人立即償還,或因享有抵押權而怠于行使,一旦出現新情況將對自身權益維護產生影響,并導致其他債權人案件執行陷入困境。有的金融機構對企業帳號管理混亂,多頭開戶,虛實難辨,給法院查詢、凍結當事人款項造成很大困難。

 

四、江都法院涉金融案件主要執行舉措

 

(一)建立金融案件的"綠色執行"機制

 

自近幾年金融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以來,院領導高度重視,密切關注,一旦發現批量案件,立案庭立即發出預警,執行局快速成立專案組,實行統一指揮,統一調配,全程監督,并在車輛保障、辦案資金等方面給予支持,從而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和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案件監測系統,指導各金融機構選擇有代表性、有針對性、有執行能力的典型案件向法院報送,以便法院重點推動執行。對有干擾、有阻力的金融案件,通過采取提級執行、交叉執行等方法,確保金融案件的順利執行。

 

(二)強化督導檢查,注重執行實效

 

對梳理出的涉金融案件建立專門臺賬,對承辦人、當事人、執行情況、未結原因等涉案內容進行動態統計,對一些重大疑難執行案件,積極爭取政府、人大等部門的聯動支持。積極推進網上司法拍賣工作,安排專人負責實施,入住淘寶司法拍賣平臺。努力采取有威懾力的執行措施,不斷加大金融案件執行力度,強化法律宣傳,增強擔保人的擔保風險意識和履行意識。建立金融案件工作考核機制,嚴格落實定執行措施、定期限、定責任和領導包案的“三定一包”責任制,并納入崗位目標考核,與案件績效考評掛鉤。針對被執行人企業虧損嚴重,“三角債”較多的狀況,努力挖掘被執行人所享有的到期債權,通過執行第三人的財產來最大程度地彌補金融機構的損失。

 

(三)實行法院金融機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

 

2012412,江都法院在江都恒遠集團召開與區金融機構首次聯席座談會,交流法院服務金融機構的工作情況,通報全區金融涉執動態、案件執法尺度、提示金融風險,幫助銀行有效甄別客戶信用狀況,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措施和處置重大金融風險的預案,聯席會議具體召開時間和參會人員由雙方商議確定。定期聯席會議制度是江都法院積極探索涉金融案件執行新思路的有益嘗試,旨在加強法院與金融機構的溝通交流,增進互信,擴大合作。

 

(四)確立聯絡員制度和信息交流共享系統

 

金融機構明確各自單位專門聯絡人員,統籌規劃,做好日常具體工作的對接與溝通。通過建立個人賬戶共享系統、區域內企業與個人資產登記專向查詢系統以及案件執行信息披露系統等方式,定期進行信息交流與反饋,促進共同發展和良性互動。法院不定期向金融機構提供“老賴”名單,指導金融機構正確使用法院執行信息,防范信貸風險,協助建立銀行業法律人才庫,充分發揮銀行業法律工作者的集體智慧和專業特長,以調動利用行業整體力量,集中研究分析銀行業發展中遇到的金融法律難題。

 

(五)涉金融案件集中執行專項活動

 

2014322清晨,江都法院在“春季突擊執行月”系列活動中,對全區各鄉鎮涉及江都農村商業銀行的39件批量仲裁案件優先開展專項清理,院領導高度關注,協調人力物力保障,全程指導活動開展。突擊行動共集中談話12人,均已主動履行還款義務或達成執行和解,并邀請江都電視臺記者對法院向被執行人進行專題教育談話過程進行跟蹤拍攝,整個活動動作快、力度大、范圍廣、威懾強,向全區“老賴”們發出了鐵腕執行的強硬信號。

 

(六)鬧市口公開曝光老賴

 

江都法院為促使涉金融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依法將15名被執行人錄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并統一向社會公布。在江都區廣廈青年城鬧市口巨幅電子顯示屏上,每天早中晚連續滾動播放老賴執行信息并根據履行狀況動態調整。著力構建“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制度,將“老賴”信息向社會定期全面公布,并依托社會征信體系推出定向通報制度,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進行信用懲戒,有力維護社會誠信。

(七)加強司法調研建議工作

 

江都法院注重司法研判,對金融案件執行中發現的金融管理和業務經營活動中存在的風險隱患,專門組織執行人員進行調研,深挖原因,提出對策,并通過司法建議的方式及時反饋給金融機構,從加大資信考察力度、探索多元化擔保方式、加強對信貸人員的培訓管理、金融維權創新等方面提出了切實可行的建議,幫助完善區域金融制度、堵塞經營管理漏洞,從源頭上提高金融風險防范水平,維護全區金融市場安全穩定。

 

五、涉金融執行案件的建議

 

規范和維護金融秩序是法院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發揮職能服務發展大局的重要抓手。涉金融案件執行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的司法工程,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通力合作,持續努力才能逐步加以完善。

 

(一)金融機構規范信貸運作

 

金融機構要嚴把放貸關,從源頭上加強預防,嚴格審查貸款方的資信證件,并深入進行實地考查。嚴格審查擔保方的擔保資格和抵押物的情況,杜絕擔保的形式化,隨時加以了解掌握,以便及時發現問題,請求法律保護。逐步建立貸款風險控制體系,規范借款合同的格式條款,減少盲目放貸,及時跟蹤調查和分析借款人的還款能力,發現問題即時處理,提高銀行對貸款風險的預警能力和規避能力。加強對信貸人員的管理和約束,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全面提高員工法律素質和安全意識。探索信貸變現方式,豐富以資產使用權抵債、資產抵債返租、企業整體承包經營、收益抵債、債權轉股權等多元化資產處置途徑。

 

(二)科學推進案件執行進程

 

執行部門加強向黨委、人大的請示匯報和與政府各部門的協調配合,適時成立金融案件聯合清理小組,形成執行合力,對執行中重大案件共同研究,集體處理。法院統籌資源,集中優勢,強化力度,有計劃地對金融案件進行專項執行。在法院內部成立專門的金融案件執行組織,制定行之有效的特色執行方法,以統一的標準規范指導執行工作,減少金融案件執行的盲目性,最大化提高執行效能,使案件的執行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強化訴訟救濟措施,主動引導訴訟保全,規范司法拍賣流程,合理分配利益格局,創新執行方法,開展懸賞舉報活動,采取網上公告、媒體曝光等手段促進執行工作的社會化和信息化。

 

(三)構建社會征信體系

 

法院與金融部門共同加大宣傳教育力度,有效利用各種媒介,倡導金融市場誠實信用風尚,積極營造遵紀守法的金融交易氛圍。實施“陽光信貸”工程,推行貸款定期公示和核對制度,建立金融信用檔案,內容涵蓋裁判文書、執行進展、借貸合同、房屋抵押等案件資訊,構筑統一的信用服務平臺,方便社會人士動態查詢、監控。積極拓展執行視野,傳導執行輿情,法院對新類型金融糾紛案件潛藏的新挑戰進行前瞻性研判,主動向社會公布金融消費指南、金融維權白皮書、金融審執典型案例等,以反映區域金融市場發展的最新風向,能動釋放司法對明晰金融交易規則、促進金融市場合規運營的規范引領與價值導向功能。

 

(四)強化金融管理部門履職能力。

 

金融管理部門(銀監會、人民銀行、金融辦等機構)在指導行業經營、規范有序競爭的同時,加快在銀行、工商、公安與準金融機構之間建立不良資信共享平臺和風險管控體系,整合行業資源聯合規制失信行為。注重對各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發現苗頭性違規問題,及時督改和糾正,并將相關犯罪嫌疑線索移送偵查機關查處。加強與紀檢監察、審計和司法機關的溝通,完善工作協調機制和案件信息通報制度,準確反映案件防控工作成果和有關情況,針對不同時期風險特點和案件多發業務領域,及時進行風險提示,督促制定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