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910,原告某汽車租賃公司將其號牌為蘇***號轎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等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77800元,并投保了車損險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間自2012925零時起至2013924二十四時止。

 

20134241735分許,原告單位駕駛員李某駕駛蘇該轎車轎車,行至243省道64公里加350附近,與王某所駕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致王某及電動自行車乘坐人張某受傷,兩車損壞,王某后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201365,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認定李某和王某承擔此交通事故同等責任,張某不承擔此交通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句容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該轎車車損進行了評估鑒定,句容市價格認證中心于2013617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車損評估鑒定書,結論為該轎車修理費計10200元,原告為此支付了評估費500元。后該轎車經(jīng)修理,原告支付了修理費10200元。嗣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因雙方對理賠金額不能達成一致,未果。2014217,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案爭議焦點是,被告保險公司是否應該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怂摰氖鹿守熑伪壤袚鄳馁r償責任。

 

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被告向原告簽發(fā)了保險單,原、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限內(nèi),原告駕駛員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失,車損經(jīng)原告委托評估鑒定為10200元,原告支付了評估費500元,對此原被告雙方?jīng)]有爭議。對于保險事故造成原告的車損,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辯稱保險合同中關于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五條中規(guī)定“保險人依據(jù)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因此認為原被告已約定保險人應該根據(jù)駕駛?cè)嗽诮煌ㄊ鹿手兴撌鹿守熑伪壤鄳袚r償責任,該事故中原告方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依約保險人應按同等責任比例賠償50%車損。對此辯解本院認為,車輛損失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shù)囊罁?jù)是其實際損失,而非其承擔的賠償責任。車輛損失保險條款第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不符合保險法理和締約目的,亦有違公平原則,且與鼓勵機動車駕駛者遵守交通法規(guī)的社會正面價值導向背離,容易誘發(fā)道德風險。因此,該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應認定無效,被告提出按責賠償車損的辯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故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向原告支付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0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