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金湖法院堅持把推行院、庭長辦案制度作為強化審判管理、提高司法能力、改進審判作風的一個重要環節,以院、庭長的示范和表率作用,激發全員辦案積極性,促進全院審判質效提高。1-4月份,該院院、庭長共獨辦或參加合議庭辦結案件41件,所結案件實現無發改、無矛盾激化。

 

保障院、庭長必要的辦案時間。進一步規范司法行政管理,精簡會議,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減少法院參加會議次數,盡可能地把院長、庭長從文山會海和行政事務中解放出來,使院長、庭長把主要精力放在審理、執行案件上,確保了院長、庭長帶頭辦案制度落到實處。

 

界定院、庭長辦理案件的范圍。該院將院、庭長辦理案件的范圍界定為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疑難、復雜案件;重大集團性案件、矛盾易激化案件和黨委、人大關注的案件等,充分發揮院、庭長綜合能力高的素質優勢。

 

量化考核提高院、庭長辦案積極性。該院規定黨組成員每人每年至少辦案5件;庭長每人每年辦案不低于30件。每月對院長、庭長辦案數量進行通報,并與普通法官一樣參加審判績效考評、接受錯案問責和責任追究。

 

充分發揮院、庭長示范指導作用。該院要求院、庭長每季度開1-2個示范庭,組織相關業務庭審判人員旁聽庭審,并進行雙向測評。院、庭長示范表率作用,激發和調動了全院干警的工作積極性,促進全院審判質效穩中求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