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家港法院對2011年以來的金融借貸案件進行調研分析發現金融借款領域違約事件頻發多發帶來諸多金融風險。

 

2011年至2013年,該院審理的金融借款案件數量分別為128件、211件、543件,分別占當年商事案件數量的8.2%11.89%22.86%2013年該類案件的同比增幅高達157%。而今年一季度,該院受理金融借款案件153件,超過了2011年全年審理的金融借款類案件。

 

“金融借款類案件呈現出井噴式爆發趨勢,一方面反映了當前經濟形勢不好,另一方面也凸顯了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領域存在的諸多問題。”該院民二庭朱琴娟庭長表示。

 

從案件審理中發現,金融借款領域的主要問題表現在:

 

一、借款金額越來越高,借款人違約現象突出。2013年,該院審理的金融借款案件涉案標的高達16.6億元,占全年全部商事案件涉案標的的69.17%,而且借款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大標的案件同比上升了77.27%。借款人的主要違約行為包括不按期還款、不按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投機使用借款,甚至一些借款人將借款用于賭博等違法行為。

 

二、金融機構放貸不規范現象突出。目前該市共有商業銀行28家,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行32家,金融機構的競爭非常大,為了爭奪客戶,一些金融機構在降低貸款門檻,在貸款擔保上疏于審查,甚至明知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機構存有躲避借款尚未償還或者已經出現違約的情況下仍然發放貸款。

 

三、企業聯保、互保、信用“虛保”現象突出。企業之間、企業控制人之間互相擔保、組成聯保體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十分普遍,因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違約引發的聯保、互保企業集體倒閉事件頻發,同時互保聯保導致金融借款領域多被告案件數量大增,為財產保全、送達帶來諸多難題。信用擔保成為一些金融機構的主要擔保方式,但是對擔保企業的信用能力、資產狀況、經營狀況等審查不嚴,甚至抱著“有比沒有好”的態度接受信用擔保。

 

為此,該院建議:

 

一、規范金融機構放貸手續,強化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審查、審批和監督義務,合理、充分評估借款企業的資產狀況、經營能力、信用水平和還款能力。

 

二、規范金融借款的擔保、抵押。注意防范聯保互保中發生騙取貸款事件,嚴格控制同一控制人名下數家企業之間的聯保互保。對不動產抵押進行嚴格審查,減少多次重復抵押狀況,杜絕超額抵押。

 

三、強化對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監管,嚴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保障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法律的允許的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建議職能部門牽頭制定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合同、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各類借貸資料的示范文本,規范合同管理。遏制非銀行金融機構高利放貸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