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山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2013年以來申請再審及進入再審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大幅增加,已由2012年的3件上升至21件。

 

一、民間借貸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主要原因:

 

一是原審公告送達,缺席判決,缺席一方在執行程序中主張原審僅以出借人提供的證據作為裁判依據,未能審核雙方往來資金賬目,認定事實不清。

 

二是出借人在出借時已扣除高額利息亦或出借人在借款時要求借款人將約定的利息一并出具借條,生效裁判未能扣除非法利息。

 

三是借款合同擔保人主張因出借人的出借行為涉嫌刑事犯罪,擔保人不應再承擔擔保責任,要求撤銷原判,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四是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另一方主張不應判決雙方共同償還。

 

五是案外人主張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相互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六是當事人對案件性質系民間借貸還是委托投資仍然存在爭議。

 

二、民間借貸申訴復查案件大幅增加的對策建議:

 

一是通過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加強宣傳,增強人們防范風險,完善合同,遵守法律的意識。

 

二是提高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能力,法官要根據雙方當事人主張和證據的不同情況,隨時合理地轉換舉證責任。

 

三是對缺席判決的民間借貸案件嚴格審核證據材料,禁止片面認定證據。

 

四是提高法官的法律適用水平,統一民間借貸案件裁判理念。

 

五是對在一審中故意逃避應訴、隱瞞證據而提起申請再審程序的當事人,應采取相關的處罰或懲戒措施,避免由于當事人主觀惡意導致生效裁判的不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