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寧小區商住樓于2005年投入使用,陽光物業公司負責小區物業管理。201310月,由于消防栓漏水,該小區消防用水水表顯示用水5.6萬噸,產生約18萬元水費。自來水公司找到陽光物業公司要求其承擔水費。陽光物業公司以小區公共消防設施產權歸小區全體業主所有,應由所有人承擔漏水損失,且陽光物業公司與自來水公司無供用水合同,要求陽光物業公司承擔水費無依據,拒絕給付水費。20141月,原告自來水公司將被告陽光物業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其給付水費179200元。

 

對于小區超過保修期的公共消防設施漏水所產生的水費應當由誰承擔有三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小區業主承擔。小區業主是消防設施的所有人,其有義務承擔消防設施漏水所產生的水費。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由小區物業公司承擔。物業公司作為小區消防設施管理人,因管理不善導致消防設施漏水,產生的水費應由物業公司承擔。第三種意見認為,自來水公司具有選擇權,既可以要求業主承擔也可以要求物業公司承擔,選擇業主承擔后,業主可以依據物業合同向物業公司追償。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消防設施分為公共消防設施和自備消防設施,小區內部消防設施屬于小區自備消防設施,從自備消防設施取水救火需要繳納水費。小區自備消防設施漏水產生的水費,自來水公司可以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要求小區業主或物業公司承擔。

 

一、自來水公司可依據“物權”法律關系要求小區業主承擔。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筑區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于業主共有。這是因為開發商已將小區的這些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及土地出讓費等計入該小區的房屋價格構成,并以預算造價按住宅面積所占比例分攤到小區的每一業主的房屋單價中。小區的消防設施就屬于公用設施,所有權歸業主共有。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業主承擔義務的表現就包括分擔共用部分產生的費用。該法第八十條還規定,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由此可見,業主作為小區消防設施的所有人,自來水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擔小區消防栓漏水產生的費用。

 

二、自來水公司可以依據“侵權”法律關系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責任法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中,物件致他人損害,原則上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例如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造成他人損害,包括財產損害與人身損害。小區共有設施設備管理主體為全體業主,但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區業主集體將其管理權委托給物業公司行使,此時共有設施設備管理主體為物業公司。消防法第十八條明確規定,住宅區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護管理,提供消防安全服務。由此可見,在委托管理模式下,小區的自備消防設施的管理主體為物業公司。消防用水不同于一般的居民用水或者商業用水,而是小區的消防保障資源,儲存在消防管道與自來水公司水庫內。如果物業公司未盡管理義務導致消防用水流失,就會侵犯自來水公司財產權,自來水公司有權要求物業公司賠償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業主承擔義務后,可依據物業合同向物業公司追償。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該條明確規定了物業公司在進行物業服務過程中,存在違約情形給業主造成損害時,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可以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即時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由此可見,物業公司如果未盡維護管理責任,造成業主損失的,業主承擔責任后,可以向物業公司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