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充實法院審判力量,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經研究,面向全國法院系統公開選調6名法官。現將相關事項公布如下:

  一、選調范圍

  全國法院系統在職法官。

  二、選調職位

  法官6名(開考比例為1:3,如報名人數未達到開考比例,可以相應減少選調人數)。

  三、選調條件

  (一)選調對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熱愛審判工作,具有良好的法官職業品行和較高的審判業務水平。

  2、具有公務員身份,在人民法院審判業務部門從事審判工作滿兩年的在職法官(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3、年齡在35周歲以下(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全日制法律本科及以上學歷,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A類)。

  近年來在全國及省級法院系統學術研討會上獲獎的,有一定數量論文或論著的,年齡要求可適當放寬至40歲(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身體健康,歷年干部年度考核為稱職以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報名參加選調:

  1、曾受過黨紀、政紀處分或涉嫌違法違紀正在接受有關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選調程序和方法

  選調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報名、資格審查、考試(筆試和面試)、組織考察、體檢、公示等程序進行。

  (一)報名

  報名時間:自公告之日起至2014年5月20日17時止。

  報名方法:登錄"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網"首頁(http:// www.njqhfy.gov.cn/)下載報名登記表,填寫完畢后,將報名登記表連同其他報名材料通過特快專遞(報名的時間以寄出郵戳為準)或直接送交至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政治處(南京市光華路41號  郵編210007)。

  報名需要提供以下資料:從網上下載填寫的《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開選調法官報名表》(附近期著春秋制服2寸正面免冠彩照4張);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學歷(學位)證書、國家統一司法考試法律職業資格A級證書、法律職務任命文件、主要工作成果(含審判業績、主要文稿、調研文章)、受表彰情況以及能夠證明本人工作業績其他有關資料的復印件(一式兩份,報考資料恕不退還,代為保密)。

  報名人員應對填表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如因填寫內容不真實、不準確、不全面而影響本人資格審查及考試的,責任自負。

  (二)資格審查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依據選調條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選調條件者,通知參加筆試。

  (三)考試

  分筆試和面試,分別占考試總成績的40%和60%。

  1、筆試

  筆試滿分為100分,主要測試公共知識和法律實務,筆試不指定復習用書。筆試成績可通過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網站進行查詢。

  2、面試

  (1)面試人選確定

  筆試結束后,按得分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以1:3的比例確定面試人選。如有通過筆試進入面試的考生明確表示放棄面試資格的,將筆試成績由高到低進行遞補。

  (2)面試

  面試滿分為100分,內容以綜合能力測試為主。面試成績于面試結束后統一公布。

  (四)組織考察

  由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和區紀委、組織人事部門組成聯合考察組,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選調計劃1:2的比例確定選調考察人選。通過調閱檔案、實地考察、面談等方式,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進行全面考察。考察前,考察對象必須出具單位同意選調證明。由于考察對象本人及所在單位原因,致考察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取消考察對象的選調資格。

  (五)體檢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黨組根據綜合考察情況集體研究,按選調計劃1:1的比例確定體檢人員。體檢執行《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如因體檢不合格產生空缺,可由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黨組確定遞補體檢人選。

  (六)公示

  對擬選調的人選在網站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7天。公示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經查實有不符合選調條件的,取消選調資格,并依次遞補。

  (七)辦理手續

  公示期滿后,確定為最終選調人員的,按有關要求和程序辦理公務員調動手續。

  五、其他事項

  (一)筆試、面試和體檢時間另行通知。

  (二)聯系方式:南京市光華路41號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政治處  郵編210007

  聯系電話:025-83523137     聯系人:章俊  周可荃

  監督電話:025-83523122

 

 

  附: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公開選調法官報名表(下載)

 

 

 

                                                                                                                    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

                                                                                                                        201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