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明確規(guī)定了當事人管轄權異議制度,但在刑事訴訟中并未提及。隨著法治觀念的深入人心,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參與度日益積極,在刑事訴訟中也出現(xiàn)了被害人或被告人對法院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案例。由于缺乏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各地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做法不一,有的由受理法院參照民事訴訟中處理管轄權異議的方式,裁定處理;也有的不作出裁定,而是在審查事實的基礎上直接作出決定。由于管轄權異議制度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闕如,司法實踐中做法也不一,不僅有損法律權威和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也不利于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進而影響刑事訴訟公正進行。

 

一、設立刑事管轄異議制度的理論依據(jù)

 

(一)無偏私的裁判者--審判程序正當性的前提

 

為維護裁判的公正,裁判者必須在控辯雙方之間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態(tài)度,而不得與案件或者與案件當事人存在足以影響公正審判的利害關系和特殊社會關系,也不得偏袒一方或歧視另一方。這一要素通常被稱為"中立性""無偏私"原則。裁判者應對不同性別、種族、宗教信仰、教育背景、職業(yè)階層的人士一視同仁、平等對待,最大限度地避免主觀上的傾向性,也防止受到來自各個方面的影響和干擾。  保證裁判者的中立性和無偏私性才能使審判過程和裁判結論具有公信力,才能取得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的普遍信任和尊重。如果裁判者不能保持中立,雖然不會必然導致作出錯誤的裁判,卻會使得人們對整個審判過程的公正性產(chǎn)生合理懷疑,進而不信任由此產(chǎn)生的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尤其是那些被判決有罪的被告人,更會對法官所作的裁決產(chǎn)生強烈的質(zhì)疑和不滿,甚至直接懷疑法官裁判動機和合法性。當事人對管轄提出異議,也就是認為由該法院對案件審理將導致不公正。如果沒有經(jīng)過正當?shù)某绦驅(qū)υ撘蓡栍枰蕴幚聿⒒貞幻庾屓水a(chǎn)生司法不公的懷疑,以及對審判的正當性、裁判結果的公正性產(chǎn)生懷疑。

 

(二)訴權--公民權對國家壟斷司法權的制衡

 

刑事訴訟是公訴機關代表國家對于觸犯刑法的被告人提出訴訟,由于一方為國家,一方為公民個人或單位法人,這種天然的地位不平等,在制度設計上通常賦予被告人更多的權利,對偵查、檢察機關課以更多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護義務。因為刑事訴訟的被告人相對于民事訴訟當事人來說,其權利更易于受到侵犯,民事權利受侵犯的當事人有請求國家予以司法保護的權利即訴權,刑事訴訟被告人如果其權利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受侵犯,更應該賦予其正當?shù)木葷鷻嗬簿褪钦f,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同樣也享有訴權,享有作為訴權重要內(nèi)容之一的管轄異議權。刑事訴訟的當事人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或管轄不當,又或者認為受理案件的法院對于其公平受審判的權利有礙,有權提出管轄異議。

 

(三)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刑事訴訟兩大目的的對立統(tǒng)一

 

賦予當事人刑事訴訟管轄異議權有利于懲治犯罪、保障人權。懲罰犯罪只是刑事訴訟法目的的一個方面,刑事訴訟目的的另一個方面則是保障人權。通常,一國關于管轄權的規(guī)定,都是充分從經(jīng)濟學、社會學等角度綜合考量以后,以對當事人參與訴訟的經(jīng)濟性、便利性,受案法院對案件事實查清的有利性,當事人獲得審判的公正性等為標準,對管轄權作統(tǒng)一的規(guī)定。按照管轄權的規(guī)定行使國家審判權,會使刑事訴訟更為公正、經(jīng)濟,依管轄權而受案的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實、被告人的主觀惡性、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利于對被告人進行準確地定罪量刑,從而充分保護被告人及被害人的合法權利。

 

賦予當事人刑事訴訟管轄異議權有利于教化犯罪人認罪伏法,盡早回歸社會。我國刑法的目的,不僅在于對犯罪的被告人進行懲罰,更重要的在于對其進行改造,以回歸社會,成為正常的社會人。而要實現(xiàn)這一目的,首先要讓被告人從內(nèi)心接受審判,如果受理案件的法院沒有管轄權,也就是沒有審判權,在這種情況下作出的判決不僅不能讓被告人信服,而且還會增加被告人的對抗心理,進一步擴大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如果賦予其救濟的權利,對管轄權異議設置有效的解決途徑,從審判權的來源明示其合法性和正當性,尊重其參與訴訟的權利,就會加深被告人接受法院審判的內(nèi)心認同。

 

(四)節(jié)約司法資源--提高刑事訴訟效益

 

訴訟的經(jīng)濟性也是程序的內(nèi)在價值之一,除了效率,更側重于效益的體現(xiàn)。效率是決定司法程序正義一般結構實現(xiàn)程度的外在價值。 刑事訴訟的經(jīng)濟效益是指刑事訴訟程序的設計和運作應符合經(jīng)濟效益的要求,以最小的投入換取最大的產(chǎn)出,這里的"投入"不僅包括司法機關的訴訟資源投入,還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有形的和無形的投入。首先,從當事人及其親屬、其他訴訟參與人如代理人、證人出庭的角度看,管轄地的不同會帶給他們出庭成本的差別。司法資源是有限的,賦予當事人及其近親屬管轄異議權,可以防止因錯誤管轄帶來的成本增加,從而使司法資源得到有效利用。其次,賦予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有助于息訟服判。如果當事人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而無救濟途徑,那么很有可能導致當事人的上訴和無休止的申訴,反復地申請再審,這會變相地浪費司法資源,增加訴訟成本。

 

二、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范圍比較廣,故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范圍也較廣。具體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或自訴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活動,案件管轄尤其是級別管轄與被告人聯(lián)系最為密切,對管轄權異議的要求也最為強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享有管轄異議權。

 

(二)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雖然對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國家進行,但刑事訴訟的結果與被害人能否獲得物質(zhì)賠償和精神撫慰緊密相關,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也有權對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由于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并審理并從屬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受訴法院是由公訴機關選擇的,而刑事訴訟的審理直接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故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或管轄不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三)公訴人與自訴人

 

一般情況下,對于公訴人與自訴人自己選擇管轄的法院不應該提起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出現(xiàn)優(yōu)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情況,如果認為以上管轄改變存在錯誤或不適當,公訴人、自訴人還是對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

 

(四)與案件有關系的訴訟參加人

 

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已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法定近親屬,或經(jīng)授權的委托代理人等。此外,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如果經(jīng)過了當事人的授權,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三、處理管轄權異議的程序設置

 

(一)明確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事由

 

主要包括:(1)違反了法律關于專屬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認為偵查、公訴、審判機關違反了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guī)定,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2)存在回避的情形。《俄羅斯刑事訴訟法典》第35條規(guī)定,"申請管轄權異議的理由之一是根據(jù)一方的請求,如果依照本法典第65條該方提出的關于該法庭全體組成人員回避的請求得到滿足"。 在有些案件中,存在全體審判人員集體回避的情形,或當事人提出的對偵查人員、起訴人員、審判人員回避的理由并得到批準,由于擔心提出回避而引起相關部門的不滿,從而導致不公平的對待,應該允許在此情形下提出管轄異議。(3)媒體、輿論的偏見及導向性言論。目前,媒體輿論的力量日益強大,而且普通受眾缺乏質(zhì)疑真?zhèn)巍⒈鎰e是非的能力,易于被媒體所左右,進而影響、干預司法,給司法機關、辦案人員造成并非基于事實的傾向性意見,并帶來心理上的壓力。司法獨立、司法中立的內(nèi)容之一就是不受輿論的影響和干預,故加拿大規(guī)定了被告人有權申請改變審判地點的理由是"避免被告人受到有偏見的陪審團審判" 。我國也出現(xiàn)了在案件沒有進入審判程序就被媒體大肆報道,這種媒體審判必定對法院審判造成很大的輿論壓力。在此情形下,異地審判未嘗不是好的解決辦法。因此,有必要在出現(xiàn)某地已經(jīng)有媒體、輿論的導向性言論的情形下,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提起方式

 

國外立法一般規(guī)定,必須以書面的方式提出管轄異議。筆者認為,在我國應以書面方式提出為原則,但也應允許在特定情況下以口頭方式提出,如我國刑事訴訟法關于上訴的提起,就規(guī)定了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對于以口頭方式提出的,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由提出異議人簽字確認。

 

(三)期間和期限

 

雖然國外較多的立法例在關于刑事訴訟管轄異議的提起都規(guī)定在審判階段,其基于的訴訟理論認為,偵查、起訴活動只是訴訟的準備,只有審判才是實質(zhì)意義上的訴訟。且在這些國家,被告人的辯護權有較好的保護,與審判機關進行抗辯的能力較強,且都可以體現(xiàn)在審判過程中。我國的刑事訴訟規(guī)定了職能管轄,即對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都作了明確分工,而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都被納入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范范疇,故我國刑事訴訟的管轄異議除了審判管轄異議,還應包括職能管轄權異議,即在刑事訴訟的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當事人都有管轄異議權。

 

關于管轄異議提起的期限,根據(jù)不同的訴訟階段規(guī)定不同的期限,既要保證異議權人有必要的時間提起管轄異議,又要考慮到刑事訴訟的時限規(guī)定。在偵查階段,可以在偵查終結前的任何時候提起;在審判階段,應在一審法庭調(diào)查開始前提起。

 

(四)審查異議的機關

 

有學者認為,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司法機關必須受理,受理后應該交給上級司法機關處理,原受理司法機關無權對管轄權異議問題作出裁決。  筆者認為,在刑事訴訟管轄中,當事人最可能提起的異議就是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此觀點解決了前文所述"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問題,即原則上可適用由上級司法機關處理的規(guī)定,但對于級別管轄應當限定只能針對基層法院提起。理由在于:刑事訴訟中,判斷級別管轄的主要依據(jù)是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輕重,審級較高的法院相對審理范圍較小的特定罪名案件和重罪案件,除了全省性和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其余刑事案件都是中級法院管轄的一審刑事案件。而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由此看來,中級以上法院原則上審判重罪案件,但也不排除審判輕罪案件,當事人針對中級以上法院提出級別管轄就顯得毫無意義。

 

當事人在偵查階段提起的管轄異議,一般僅涉及地域管轄,偵查機關應將案件移送上級偵查機關裁決,異議成立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處理;異議不成立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由于偵查活動要求時間上的連續(xù)性及緊迫性,審查的期間一般不得超過20天,在異議審查期間不停止偵查活動。當事人對決定不服可向?qū)彶楫愖h偵查機關的同級檢察機關偵查監(jiān)督部門提起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案件偵查。

 

在審判階段提起的管轄權異議,由受案法院的上級法院組成合議庭,以聽證方式進行異議審查,審查期間中止案件審理。如果裁定異議成立,受案法院在宣告裁定后,應將案件退回公訴機關,由原公訴機關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相對應的檢察機關;如果異議不成立,則繼續(xù)審理。當事人對裁定不服可提起上訴,上訴期間中止案件審理。

 

四、管轄權異議成立的法律后果

 

在偵查階段,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且成立,偵查機關應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繼續(xù)偵查,原偵查行為有效,但對于當事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如果當事人提出改變理由,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應進行審查,可根據(jù)案情變更強制措施。在審判階段,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成立,受案法院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在異議裁定成立前所實施的審判活動有效,但當事人如對相關措施認為不合法,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有管轄權的法院可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予以變更。

 

很多國家將錯誤管轄規(guī)定為程序性違法行為,直接導致程序上的否定后果。在英國,如果經(jīng)治安法院初審的案件中存在法律適用方面的爭議問題,那么,不論是被告人還是控方律師都可以"判案要點陳述"case stawh)的方式向高等法院王座法庭提出上訴。這種上訴所針對的是治安法院在適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錯誤,以及這種法院在訴訟管轄方面超越職權的行為。受理這類上訴的高等法院王座法庭經(jīng)過審判,會糾正下級法院在訴訟程序上發(fā)生的錯誤,但不對案件的事實問題進行任何形式的復審。香港地區(qū)《刑事程序法》規(guī)定,如果上訴法院推定在審訊過程中有嚴重違法問題,即錯誤行使管轄權的情形,就必然批準上訴。如果根據(jù)公訴書作出有罪判決的法院無司法管轄權,因而定罪是無效的,則上訴法院可以將之推翻。

 

筆者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可借鑒域外相關法律規(guī)定,將法院的錯誤管轄、不適當管轄認定為程序性違法行為。即如果原審理法院被確認為無案件管轄權的,其后果是已經(jīng)進行的訴訟行為自始無效。具體程序包括:(1)當事人上訴后,二審應全面審查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一審有管轄不當或錯誤管轄,二審法院應以程序違法為由撤銷原判,并作出改變管轄的裁決,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重新審理。(2)應將錯誤管轄列入因當事人申訴而重新審判的情形之一,即錯誤管轄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理由,初步審查有錯誤管轄之嫌的,應啟動審判監(jiān)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以原審程序?qū)徖恚斒氯颂岢龉茌牣愖h的,應按照上述程序提交上級法院裁決,異議成立的,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