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法院在訴前下達了有效期限為六個月的“人身保護令”民事裁定書,這是該院新修訂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作出的首份人身保護令。

 

原告溫某向法院提出人身保護申請,請求法院依法限制被告王某不得進入原告住宅區內,不得騷擾原告正常生活,不得打罵原告。經法院查明,被告王某在婚后一段時間與父親居住在一起,雙方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執。被告王某在10年前與其父親的一次爭執中,實施暴力,致其父親左前臂粉碎性骨折。后溫某夫婦在忍無可忍的情況下,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子王某夫婦搬出房屋另行居住,法院在多次調解無效后,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王某夫婦搬出房屋。隨后,王某便經常到溫某處滋事,并拒不履行贍養義務。溫某遂于328起訴要求王某履行贍養義務,在案件審理期間,溫某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保護其人身安全。

 

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前提下,依法裁定被告王某在六個月內禁止進入原告溫某住宅區內,禁止被告毆打、辱罵及其他干擾原告溫某正常生活的行為。如若違反,將視其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