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822日晚,被告人張某至施某開設的雜貨店(該店除店堂外,還有灶間、臥室等日常生活設施),此時店已關門,張某以買煙為名入室后,趁施某不備,采用扼頸、勒頸等手段,致被害人機械性窒息而死,張某當即從寫字臺抽屜內劫取現金3700 余元后逃跑。

 

本案中審理過程中,對于被告人張某的搶劫行為是否應認定為"入戶搶劫",存在以下幾種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施某的雜貨店也有供經營者生活居住的功能,但其主要功能畢竟是經營活動,經營者或者其他從業人員大多另有自己的住所,"守店過夜"的目的在于看管經營物品,因此,按照最高院《關于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就不應當認定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當根據行為人搶劫的對象來具體分析,判斷是否成立"入戶搶劫":對于搶劫店堂商品或現金的,應當視為進入商店搶劫,不宜認定為"入戶搶劫";對于搶劫經營者或其他從業人員隨身財物(如佩帶的首飾、衣服口袋中的款物、手提肩背的財物等)的,則應當將該場所視同居民住宅,把搶劫認定為"入戶搶劫"

 

第三種觀點認為,按照最高院《解釋》的精神,"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是成立"入戶搶劫"的充分條件,也就是說,只要某個場所具有"供個人生活居住"這一功能特征,就具備了被評價為""的條件,我們就應當把這個場所視為"",至于這個場所除了具有"供個人生活居住"特征之外還兼有其他功能,不應當成為其作為""的屬性的障礙因素。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本案中,雖然施某系為看店而在晚上住宿于雜貨店,但該店除了店堂外,還有灶間、臥室等日常生活設施,可見這完全具備了戶的功能特征。并且該雜貨店在夜晚停止營業后已成為外人不得隨意進入的私人場所,因此被告人倪某在雜貨店關門停止營業后,以買煙為名進入店內實施搶劫,應構成入戶搶劫。

 

《解釋》第條第款指出:"'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另外,最高院2005 6 8 日發布了《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指出:"根據《解釋》第條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一是''的范圍。''在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征,后者為場所特征。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征的,也可以認定為''

 

筆者認為,判斷進入"店家一體"式場所的搶劫行為是否屬于"入戶搶劫",主要看該場所能否以及何時能評價為戶。如前所述,入戶搶劫除了構成搶劫外,更重要的是侵犯了住宅的安寧。要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入戶搶劫,主要是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侵犯了入戶搶劫罪所保護的法益,判斷其行為是否還同時侵犯了住宅的安寧。這是一種實質的判斷,而不是看該住所是否與外界隔離或者以搶劫的對象為標準。具體認定如下:

 

1、首先考查場所內部生活和經營區域是否相對分離。如果相對分離,則行為人進入經營者生活區域進行搶劫的,屬于"入戶搶劫";進入經營區域搶劫的,就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2、對于場所內部生活和經營區域沒有明顯分離的,以行為人實施搶劫行為時場所的功能特征進行認定。即應以行為時店家一體式的場所究竟是經營場所還是生活場所為標準來判斷這些場所是否屬于"":如果在營業期間,這些場所就可以被認定為經營場所,按社會的一般觀念,行為人自然可以自由進出該場所,此時不宜認定為入戶,而只能以普通搶劫論處;如果處于非營業期間,這些場所則為經營者或其他從業人員日常生活的場所,行為人實施搶劫的,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

 

3、在場所內部生活和經營區域無比較明顯劃分的情況下,有時還會面臨生活起居與生產經營時間界限的判斷難題。"店家一體"式的經營場所多為私人開設,沒有嚴格的作息時間,開始營業、停止營業或者開始休息、停止休息的時間界限有時并不明晰。有人認為,對此要以場所主要功能特征作為依據,對于模糊期間場所的功能特征原則上應以"過渡期"前的狀態為基礎加以判斷。比如,店主正在為開門營業而整理貨物、擺設告示招牌、擦拭門窗時,應視為尚處于非營業狀態向營業狀態轉化的"過渡期",此時行為人進入該場所搶劫的,應認為是在非營業期間進入,屬于"入戶搶劫";相反,如果店主正在為關門休息而整理盤點貨物、收拾告示招牌等,應視為營業狀態向非營業狀態轉化的"過渡期",此時仍應認定為營業期間,行為人進入該場所不能視為"入戶"。另外,正常營業期間的短暫歇息時間,如午休期間,不能被視為非營業期間。行為人在此段時間進入該場所搶劫的,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其實,這種判斷標準人為地加大了判斷的難度。應該說,無論是開業前的準備,營業中的暫時休息以及關門前的整理,都是一種營業的過程,因為這時顧客是可以隨意進出的。這幾種情況下行為人的搶劫都不能構成入戶搶劫,只能以普通搶劫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