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疑難復雜的新類型執行案件不斷涌現,執行難度也隨之增大。針對執行人員素質參差不齊,執行工作流動性大、對抗性強,執行監管相對滯后的諸多特點,有助于統一執法標準、規范法律適用、提高執行工作科學化管理水平的執行例會制度應運而生。民事執行權兼具司法性和行政性,基于執行工作特殊性和重要性的考量,本文試就執行例會制度進行初淺研析,以期引領執行管理機制和工作流程的改革方向。 

 

一、執行例會制度的實務涵義

  

(一)執行例會的概念

 

執行例會,是指根據執行工作需要,局領導作為召集人,定期召開的研究和處理全局日常執行事務的會議模式。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執行局全體干警平等參與和討論,共同對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會議主要任務是總結和布置執行工作,討論局內部重大案件事項和一些業務性工作,有時可臨時擴大為邀請院領導或其他庭室領導共同參加。執行例會是執行局局務會、執行長聯席會議、執行通案會議的總稱。

 

(二)執行例會的會議內容

 

執行例會制度,是由執行局領導主持,執行長、執行員等參加的執行案件辦理情況通報及執行工作研判制度。執行例會議題廣泛,靈活實行“彈性話題”,主要內容包括:

 

1、聽取執行人員的工作進展情況,對執行不力、久拖不執案件指定進行匯報點評,并安排部署下階段執行工作任務和執行重點;

 

2、對個案執行中遇到的難題進行具體分析和研究,討論并決定重大疑難復雜的執行案件(凡屬案件標的比較大、涉案人數比較多、矛盾激化、社會影響較大的執行案件都應列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且必須經過執行例會討論程序);

 

3、對可能引發沖突、群體抗法、執行信訪及上級掛牌督辦的重大敏感案件研究制定執行預案和解決措施,做好風險防控工作;

 

4、合議庭爭議較大的案件、局領導和合議庭有爭議的案件以及需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前未形成傾向性處理意見的案件。

 

5、總結執行經驗,對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共性問題和新情況進行歸納梳理,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和可行性意見;

 

6、大型執行活動、集中執行預案、債權分配方案以及其他需要院領導協調處理事項等重大問題的介紹說明;

 

7、有針對性地組織學習各種業務知識,重點掌握有關執行法律法規的具體適用,傳達上級法院和本院院務會有關執行工作會議精神,有選擇性地學習借鑒全國各地法院執行工作中先進經驗和做法。

 

8、對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出現的違規執行和違法違紀苗頭性問題,及時提醒教育,防微杜漸;

 

9、開展政治理論學習和綜合業務知識培訓。

 

10、其他應由執行例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三、執行例會制度的運行情況

 

(一)執行例會制度的工作流程

  

1、會前準備工作

 

在召開執行例會前需就例會的相關工作進行籌備,堅持會前通報制度,凡需提交例會討論的案件、問題,先由案件承辦人提前形成書面報告或問題提綱提交會議召集人,以便召集人對相關議題進行篩選和整理,擬定會議議程,并及時發放給參會人員,使其全面了解案件、問題的基本情況,并對案件事實、執行措施及適用法律等進行嚴格審核,準確把握案件難點,各自醞釀執行意見和觀點。

 

執行書面報告應當條理清楚、表述準確、語言簡潔,涵蓋下列內容:(1)案件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及利害關系人的信息;(2)案件來源;(3)雙方當事人的執行觀點;(4)相關執行調查情況;(5)本案需要討論的問題;(6)合議庭的處理意見及依據,合議庭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全面報告;(7)備附必要的法律條文和現場圖示。

 

2、例會討論過程

 

承辦人介紹案情,明確提出需討論的事項,并發表自己對查證的事實、執行手段的采取及適用法律的意見,介紹案情應客觀全面,如有遺漏,由案件承辦法官負責。與會成員進行充分討論,均可就案件情況向承辦法官發問了解,并提出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進行分析論證。主持人就討論情況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進行歸納總結,形成例會決議。執行例會討論紀要應記錄確實,并由執行例會成員審閱后簽名。局領導對例會決議意見有異議的或例會意見分歧較大難以作出決議時,可以將案件視情提請審判委員會決定。

 

3、會議決議部署

 

會后根據案情對決議進行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并在此基礎上設計最佳方案,交付實施,要求做到逐件解決、逐案落實,做到工作到人,責任到人,避免會議走過場的情況發生。加強檢查和督促,對一般工作的檢查可以通過在每次例會前進行詢問的方式來完成,對于比較重要的事項則需要部署時指定相應的匯報周期和督導方式。

 

(二)執行例會制度的實踐價值

 

執行例會制度旨在充分聽取全局干警對案件處理、程序啟動、法律適用等方面的意見,及時總結、交流不同人員在執行各類案件的經驗和做法,其制度秉性無疑在不斷推動執行工作的良性運行。

 

1、有利于集思廣益。由于法律制定的相對滯后,加之執行人員知識結構、業務水平和實踐經驗上的差異,對同一案件會有不同的認識和判斷。集中曬案件,共謀計策,群策群力,集體“會診把脈”,力克執行難題。干警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充分發表各自意見和想法,凝聚共識,尋找案件切入點,合力提出較完善的執行方案。執行例會把開展案件討論的過程變為謀劃對策、破解難題、推動工作的過程,既充分調動了執行干警的參與意識,形成良好的集體協作氛圍;又集中全局干警智慧,實現執行信息資源共享,降低了執行成本,提高了執行效率。

 

2、有利于提高執行績效。執行人員所承辦案件在例會上就得到妥善部署、統一協調,干警明確了執行目標和工作重點,把握了執行方向,加快了辦案節奏,推動工作有序進行。執行例會通過會議節點約束,增強干警工作透明度和責任心,有效杜絕執行人員辦案隨意性,制度化遏制消極執行和違規執行,根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盲目性、無序性和懶惰性等問題,形成了計劃周到、重點突出、監督有力的良性執行狀態。

 

3、有利于增強干警能力。執行例會給干警創設了一個相互學習的機會和分享法律知識的平臺,通過定期研討、相互交流,有助于培養干警綜合分析案件的法律思維和合作溝通的團隊精神,充分調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拓寬辦案思路,提升業務水平。開放性的會議形式便于對照查找執行實踐中的“短板”,逐步提高了執行干警整體業務素質,做到法學理論與司法實踐的有機結合,加強了執行隊伍建設,促進執行工作良性循環。

 

4、有利于規范執行工作。針對執行工作實際和會議內容,要求干警全員參與,各抒己見,多方面多角度進行細致分析和深入研討,以全員討論的過程和結果作為工作輔助指南,便于承辦法官執行時找準案件抓手,明確辦案方向。例會以點帶面,注重疑難復雜案件對相同或相近類型案件辦理的輻射作用,及時總結執行經驗和執行技巧,統一類型案件的辦案標準。執行工作的常態化管理,合理配置了有限司法資源,確保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三、執行例會制度的完善路徑

 

隨著司法改革的縱深推進,執行例會制度亟須予以新的探索和改進,以下就如何充分發揮執行例會制度在辦理案件、執行監督、業務指導、工作管理方面的職能優勢提出幾點合理化建議,使之成為對執行工作有所裨益,全體執行干警信賴的權威組織形式。

 

1、加強全方位機制保障。為提高執行例會工作的質量與效率,加大例會軟硬件設施的建設,注重例會運行程序的制度化和規范化。結合法院工作實際,出臺執行例會工作細則和規范性章程,從執行例會研討案件范圍、開會時間、研討方式和落實檢查等多個方面進行明文指引,使執行例會日常運作有章可循。不斷加強例會工作信息化建設,運用數字網絡等先進科技手段服務例會,以促進執行工作創新發展。

 

2、強化例會制度實效性。真正有效的執行例會應該做到認真細致、有始有終,即會前的準備、會中的控制協調及會后的執行與監督幾者缺一不可。強調結果導向,著眼執行力,建立執行例會決議督辦考核機制。例會決議應對執行干警具體分工,將工作任務明確細化到個人。注重會議討論成果固定和轉化,例會討論內容均全程記錄,將會議筆錄及結論制作成冊,形成紀要,作為編寫執行疑難問題的重要基礎臺賬資料予以保存,及時跟進撰寫相關調研報告。

 

3、改革執行例會運行模式。從完善例會通案制度入手,執行例會除討論少數重大疑難的個案外,將工作重心放在宏觀的執行工作指導上,做到執行例會職能由對制定具體執行措施方案到對適用法律負責的轉變,由推行“個案方法研究”向“綜合經驗示范”轉變,由被動處理案件到主動進行司法研判的轉變。規范工作運行程序,在執行局設立執行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收集審查上會案件,協調聯絡參會人員,會議紀要整理編撰,督辦落實決議等。靈活掌握會議周期,如案情需要,根據承辦人提請也可臨時召開,以共同討論重大疑難案件,部署緊急執行任務等。

 

4、推行執行例會列席制度。為增強司法決策的公正透明度,加強立審執無縫對接,可適時邀請立案、審判、綜合部門人員列席。對重大疑難復雜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意義的案件,實行審委會委員蒞臨指導制度,提高案件質量。特殊案件,可賦予申請執行人與會并接受質詢權利,消除申請人對執行工作的猜疑和誤解,暢通溝通渠道,加強執行互動。重大執行案件,特邀檢察員、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市民代表等旁聽會議并征詢意見,主動接受監督,推動陽光執行,提升執行工作的社會滿意度。

 

5、豐富例會會議形式。為應對執行工作的復雜性和多變性,全面提升執行干警的業務素質,執行例會可合理引入法官論壇,定期開展專題講座和學習日活動。執行能手、資深法官分享執行工作的心得體會,為日常執行工作提供指導性的辦案參考,專家學者走進法院,講授最新執行法律法規和前沿動態,為執行干警集中“充電”,夯實執行業務理論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