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離婚糾紛案件是農村基層人民法庭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組成部分,本人在宿城區法院埠子法庭工作多年,在審理中發現,農村的離婚案件在我庭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占據了很大的比例且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及趨勢,給審理此類案件帶來了一定難度。下面結合自己的工作,談談一點看法。

 

宿城區法院埠子法庭下轄四個鄉鎮,轄區人口約20萬,人口主要從事農業,青壯年大多在外地打工。對于最近4年我庭受理的離婚案件,進行了粗略的統計,得出如下數據:2010年受理離婚案件148件,2011年受理146件,2012年受理173件,2013年受理183件,通過對這些案件立案和審理的調查分析,總結出一些帶有共性的特點、成因,并針對實際情況對這些問題的解決提出一些探討性的意見。

 

二、農村離婚案件的特點及原因:

 

1、當事人結婚年齡小,先結婚后補辦結婚登記的居多,婚齡普遍不長。在農村的傳統觀念中,很多人認為,結為夫妻以舉行婚禮為標志,往往在舉行婚禮后,忙于各種事務,忽略了去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直至孩子需要登記戶口、夫妻需要買房、辦理貸款等事項出現時,才去補辦結婚登記。更有甚者,舉行結婚儀式時,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采用了“先上車、后買票”的方式。事后補辦結婚登記的,在受理的案件中占有80%以上的比例。也有部分當事人純粹是為了來法院離婚,完善訴訟手續,才去辦理的結婚登記。

 

2、女性當事人主動提出離婚的占多數。所受理的案件中,女性當事人作為原告的,占受理案件的75%,年齡在20??30歲之間的人員約占50%。隨著經濟的發展,農村土地減少,真正需要務農的人數減少,外出打工人員增加,在夫妻雙方外出,在同一個地點打工的家庭中,婚姻相對穩定。在兩地打工的家庭或乙方外出打工的家庭中,長期的分居兩地,無法建立穩定的夫妻關系,極易導致某一方出現婚外情,因“第三者”乘虛而入,而產生離婚的訴求,且女性多數作為原告主動提出離婚。

 

3、當事人文化程度低,女性接受新鮮事物的能力優于男性。也許是男女性別本身的差異,或者是社會賦予了男人更多的責任感,同樣是小學文化程度,進入大城市以后,女性往往更易于接受新鮮事物,他們在工作的閑暇,很快學會了網聊、短信、微信等交流手段,對于服裝打扮、生活品質開始有了新的要求。而男性,則更多的是注重打工賺錢,而忽略了個人素質的提高。由此產生的差別,往往使女性心生不滿,甚至產生了婚外情,導致夫妻感情的破裂。

 

485%的女性不要求撫養子女。在離婚訴訟中,約有85%的女性不要求撫養子女,相反,100%的男性主動要求撫養子女,并且很多男性以自己自行撫養,放棄要求女方給付撫養費,作為爭得撫養權的優先條件。在這種現象的背后,除了傳統觀念認為雙方生育的子女跟男方姓是男方家的人之外,還隱藏著男性對于再婚的擔憂。在我國農村,結婚對于男方家庭來說,成本較高,往往需要全家兩代人十年的努力,才能完成。由于性別比例差別,在農村幾乎沒有嫁不出去的女性,卻多有長相良好因家境困難而娶不上媳婦的男性。因此很多丈夫在面臨離婚,無法挽回妻子時,往往選擇撫養孩子作為后半生的依靠。

 

5、因貧困而離婚的家庭占有一定的比例。在我們蘇北農村,還有很多家庭處在貧困的境地。在男女雙方相識時,也許因為喜歡而結婚,隨著生活的深入,鄰里之間的攀比,女性往往會因為男方的貧窮而忽略當初的感情,產生離婚的念頭。在我們受理的案件中約有5%的離婚案件,女方會以男方及其父母婚前承諾給買房子,卻婚后失言,而要求離婚。

 

6、中年離婚案件增多,家庭暴力成為主要因素。在每年受理的離婚案件中,原告為女性,且年齡在50歲左右的約占5%的比例,主訴離婚的原因多是家庭暴力,往往以子女業已成家,不再忍受家暴為由。在這類案件中,有不同于一般離婚案件的特點,即女性雖然要求離婚,但往往念及照顧孫子及自身的逐年衰老,而不要求離家,形成“兩家一院”的格局。

 

三、對于上述存在的問題及成因,筆者認為:

 

(一)加強法制宣傳。不斷增強農民的法制觀念和家庭責任感,減少離婚案件發生的隱患。

 

(二)、加強道德修養。由于農村的文化水平較低,道德底線也相對較低,整體素質需要普遍的提高,以便樹立正確的價值觀、婚姻觀,減少“婚外情”的產生,以為穩定婚姻關系。 

 

(三)、加強基層調解組織的建立健全。有些夫妻也許是因為一時的分歧產生矛盾,一旦走上了法庭,態度都很堅決,往往很難再進行調解。因此加強基層組織的調解,讓糾紛止于庭外,是化解農村離婚案件的一個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