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是責任的核心問題。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損害賠償的原則和方法、減輕責任的根據。關于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在西方國家,由于醫療糾紛的激增,一些國家開始對醫療侵權行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無論行為人有無過錯都應當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事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學者認為,醫療損害雖以醫務人員的過失為條件,但與醫療損害責任的歸責原則不同,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由醫務人員所在的醫療機構承擔,而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非以醫務人員的過失為條件,所以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是一種無過錯責任。

 

我國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體系主要包括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公平責任原則。關于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我國法學界對此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認為過錯是民事責任領域的核心問題,《條例》將過失作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因此確定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過錯責任原則。此外,有學者認為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采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即在醫療活動中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患者無須對此負舉證責任,但允許醫療機構通過舉證證明其不存在醫療過錯,從而獲得免責。有學者主張適用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指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在損害事實已經發生的情況下,以公平考慮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和可能,由雙方當事人公平地分擔損失的歸責原則。在醫療損害賠償事件中,法院在審理因醫療意外、并發癥導致患者重大經濟損失甚至造成死亡時,法官應認定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患方卻又重大損害,醫方又有償付能力,適用公平原則以減少患方的經濟損失。

 

有學者對各原則的適用情況做了分析。認為,從《民法通則》規定看,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是一般的損害賠償責任歸屬問題,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特殊侵權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問題,而對那些既不屬于過錯責任原則調整范圍的侵權損害,又不屬于無過錯責任原則調整范圍的侵權損害,則由公平責任原則來調整。筆者贊成該種觀點。據此,可以認為,《民法通則》沒有將醫療損害歸為特殊侵權,因此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來處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沒有法律依據。此外,適用公平原則來處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也沒有法律依據,原因就在于《民法通則》僅就緊急避險和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責任規定適用公平責任原則,醫療損害賠償案件并不屬于這兩種情況。

 

筆者認為,醫療損害賠償應適用哪一種歸責原則,應當從與歸責原則有密切關系的舉證責任來進行分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其實這就要求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醫療機構對醫療損害不存在因果關系和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證明責任,即“舉證責任倒置”。醫療行為是一種專業性很強,且具有一定損害性、危險性的特殊行為。絕大多數患者及其家屬基于其認識水平,不可能知悉醫療行為是否有過失,不可能證明醫療過錯存在與否,及損害后果是否是否為不當損害。患者一方在醫療活動中處于弱勢的地位,所以法律不能將不利于患者的救濟方法強加于患者一方。因此,對醫療損害行為應當推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行為有過錯,且與損害后果有因果關系,由醫療機構舉證證明其行為無過錯或與損害后果沒有因果關系而免責,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