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裁定書上網公布的范圍,因最高法院文書上網司法解釋存在一定模糊性,各級法院對司法解釋中"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認識不同,導致司法實踐中裁定書上網公布的范圍不統一,并一定程度上出現了文書上網唯數量論現象,從而影響了文書上網工作的質量。故有必要重新檢視人民法院裁定書上網公布的價值和作用,在此基礎上科學厘定裁定書上網公布范圍的標準,進而合理地確定裁定書上網公布的范圍,提升裁定書上網公布的價值和質量。

 

一、裁定書上網公布存在的問題

 

目前,裁定書上網公布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司法解釋的模糊性;二是文書上網司法實踐中唯數量論。

 

(一)司法解釋的模糊性

 

司法解釋的模糊性,主要指對哪些類型裁定書應當上網公布、哪些類型裁定書可以不上網公布,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20131113,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法釋[2013]2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以下簡稱文書上網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了文書上網的范圍,具體為:"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二)涉及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三)以調解方式結案的;(四)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該條第(四)項"其他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的規定為兜底條款,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且在本條之外,對哪些類型裁定書應當上網公布、哪些裁定書不應上網公布,該司法解釋也無明確規定。

 

(二)裁定書上網的唯數量論

 

對于各類判決書上網公布的范圍及民事調解書不需上網發布,在司法實踐中沒有太多的爭議;但對于各類裁定書是否上網發布,全國各地法院做法不一,例如有些法院將數量上較多的民商事撤訴裁定書全部上網公布,追求文書上網數量和在全市或全省法院中文書上網工作的排名;而有些法院未將數量上較少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的裁定書納入上網范圍。這種有選擇性的唯數量論的文書上網觀點和做法,影響了文書上網工作的整體質量。

 

二、確定裁定書上網公布范圍的合理標準

 

針對文書上網中司法解釋的模糊性和唯數量論的問題,應遵循文書上網的價值和作用,并以此來確定裁定書上網公布的合理標準。

 

(一)確定裁定書上網公布范圍的價值和作用

 

文書上網司法解釋明確了文書上網的價值與意義,即"為貫徹落實審判公開原則,規范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工作,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制定本規定。"體現了以公開促公正提公信的原則,這是我們在做好確定裁判文書上網公布范圍時,應予以考量的價值原則。 

 

裁判文書上網公布除了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價值外,還有一些具體的作用,具體包括同案同判的作用、普法的作用、法學研究的作用、立法借鑒的作用。

 

首先,同案同判的作用。 在司法實踐中,裁判尺度不一致損害了司法公信力,裁判文書上網公布為全國各級法院統一裁判尺度提供了一個平臺。充分利用各省法院和中國裁判文書網的裁判文書庫,探索建立案例指導制度。其次,普法的作用。對社會大眾來說,文書上網工作則具有普法的價值。在其遇到類似法律糾紛問題時,可以查詢裁判文書庫,查看類似的判決,以便于對自身的活動作出理性安排。第三,法學研究的作用。對于法學研究者來說,海量的裁判文書庫,給法學研究提供了豐富的研究資源,改變了以往法學研究與司法實踐兩張皮的隔離,裁判文書上網公布搭建了兩者之間的橋梁。最后,立法借鑒的作用。成熟的裁判文書上網公布制度的良性運行,對立法起到促進作用,通過對裁判文書庫作定量的分析研究,對一項法律制度是否進行立、改、廢提供了司法實踐的支撐。

 

我們在確定裁判文書上網范圍時,除考量以公開促公正提公信的原則外,還應充分考量裁判文書上網發布是否能起到同案同判、普法與法學研究等作用。若裁判文書上網發布不具有這些方面的作用,則上網公布也失去了實際意義。因此,文書上網公布的價值原則和具體性的作用就構成了確定裁定書上網公布范圍的依據。

 

(二)裁定書上網公布范圍的合理標準

 

2009年,河南高院出臺了豫高法[2009]446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裁判文書上網公布管理辦法>的通知》,該通知第三十七條規定"作為考核指標之一的上網率的計算方式為:上網率=實際上網文書數/送達文書數-調撤文書數-不屬于上網范圍的裁定書(決定書)數-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案件的裁判文書數)。"可以看出,調撤類案件不屬于文書上網公布范圍,這對于我們確定裁定類案件文書上網的合理范圍所依據的標準有一定的參照意義。筆者結合裁判文書上網公布的價值原則,提出非意思自治、充分說理等四個方面裁定書文書上網公布范圍的標準。

 

1. 非意思自治標準。若裁判文書系完全通過當事人意思自治達成的,應不予上網公布。具體可以分為完全意思自治和非完全意思自治兩類。(1)完全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文書不上網。民事調解書體現了當事人雙方自愿,人民法院僅依法確認,故民事調解書不屬于文書上網的范圍。(2)不完全意思自治的文書區別情況決定是否上網公布。如民事案件準予撤訴的裁定書,即屬于不完全意思自治情形,原告一方自愿,只要不對他人合法利益或社會秩序構成損害,人民法院應依法準許,此時就類似于民事調解書,不具備文書上網的價值和意義,故不應納入文書上網的范圍。

 

2.充分說理標準。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明確規定,判決書內容應包括"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而修改前該項為"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法律的依據。"可見,修改后民訴法對判決書的說理提出了明確要求,這同樣是考量各類裁定書是否需要上網公布的標準之一。

 

3.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影響程度標準。河南高院文書上網通知第二條規定"裁定書原則上不上網,但下列七類裁定書需要上網:1.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2.不予受理的裁定;3.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4.駁回起訴、申訴的裁定;5.發回重審的裁定;6.執行異議的裁定;7.執行復議的裁定和決定。"對于這七種類型的裁定書,因均涉及到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納入了文書上網的范圍。因此,裁定書是否納入上網范圍,應當將對當事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影響程度作為重要標準加以考量。

 

4.特殊事項標準。主要為可能影響到裁判文書的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如文書上網司法解釋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送達當事人的裁判文書進行補正的,應當及時在互聯網公布補正裁定。"故補正裁定書應當及時上網公布,若不公布,則可能影響生效裁判文書的公信力。

 

三、裁定書上網公布范圍的確定

 

裁定書上網范圍的確定,應當依據文書上網范圍的合理標準,并結合文書上網的價值進行綜合考量。

 

(一)民事案件裁定書上網范圍的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了第一款具體規定了裁定適用的范圍,包括"()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在十一類民事裁定書中,補正的裁定書應當上網,最高法院文書上網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故不再贅述。

 

1.可以上訴的裁定屬于上網公布范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故對于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和重大程序權利的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訴,在這三類裁定書生效后,應當上網公布。

 

2.執行過程中采取強制措施的裁定不屬于上網公布范圍。保全類裁定、先于執行裁定、執行實施案件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訴訟文書,格式化較強,在本質上是一種強制命令,但此三類裁定書說理性不強,不具備同案同判、法學研究、普法、立法借鑒等價值,故不屬于上網公布范圍。

 

 3.執行程序終結裁定、訴訟中止或終結類裁定不屬于上網公布的范圍。類似于執行過程中采取強制措施的裁定書,執行程序終結裁定、訴訟中止或終結類裁定書解決執行和案件審理過程出現了特殊情形而終結或中止程序事項,不具備文書上網公布的價值和作用,故不屬于上網公布的范圍。

 

4.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的裁定應區別情形決定是否納入上網范圍。在司法實踐中,準許當事人撤訴的案件數量較大,此類裁定書是否上網,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從是否司法公開的價值,是否具有普法、同案同判、法學研究等作用來看,準予撤訴的裁定書主要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不能體現司法公開的價值和普法、同案同判等多種作用,應當象民事調解書一樣不納入上網公布的范圍。但不準許當事人撤訴的裁定書因影響到當事人訴訟權利,應納入文書上網的范圍。

 

5.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債權文書的裁定應納入上網范圍。這兩類裁定書對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具有重要影響,且裁定書要充分闡釋撤銷或不予執行的理由,具有司法公開的價值和普法、同案同判等作用,應當納入文書上網的范圍。

 

6.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視情況決定裁定書是否納入上網范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實際上是一個兜底條款,對于這一類裁定是否納入上網范圍,應視需要裁定解決事項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司法實踐中,主要有簡轉普裁定、終結督促程序的裁定、決定是否提起再審的裁定、執行異議裁定、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裁定五類裁定書。筆者認為,簡轉普裁定和終結督促程序的裁定類似于終結訴訟或終結執行的裁定,僅解決程序事項,不具有司法公開的價值和作用,故不屬于上網公布的范圍;但對于決定是否提起再審的裁定、執行異議裁定、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裁定,對當事人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具有重要影響,且必須進行充分說理,具有文書上網的價值和作用,故應納入文書上網范圍。

 

(二)行政案件裁定書上網范圍的確定

 

對于可以上訴的不予受理、駁回起訴行政裁定應屬于上網公布范圍,在此不再贅述。行政案件審理運用的較多的是準予撤訴行政裁定書和非訴行審類行政裁定書,兩者應區別情形決定是否納入上網范圍。

 

1.已進行行政行為合法性評價的準許撤訴行政裁定書應納入上網范圍。因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合法權利的影響較大,故行政案件撤訴裁定書性質不同于民事案件撤訴裁定書,因而在決定是否納入上網范圍時應予區別對待。民事審判中,對于當事人撤訴的,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和社會秩序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準許,此類準予撤訴的裁定書無上網公布的價值和作用。而行政審判中,準許撤訴的行政裁定書不是"一撤了之、一裁了之",應當對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與否的評價,讓行政相對方明明白白地撤訴,讓行政機關清清楚楚地看到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故已進行行政行為合法性評價的準許撤訴行政裁定書應納入上網范圍,而未進行行政行為合法性評價的準許撤訴行政裁定書則無上網公布的價值。

 

2.非訴行審類行政裁定書應納入上網公布范圍。非訴行政審判類案件主要是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作出處罰決定,此類案件裁定存在三種情形,一是準予申請強制執行,二是不準予申請強制執行,三是準予撤回申請強制執行。筆者認為,此三種行政裁定書均應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評價,詳細說明準予或不準予申請強制執行的理由,故也屬于文書上網的范圍。

 

(三)刑事案件裁定書上網范圍的確定

 

刑事案件通常以判決方式結案,但對于減刑、假釋類案件則以裁定方式結案。對于對于減刑、假釋類案裁定書是否需要上網公布的問題,在最高法院出臺法釋[2014]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之前,各地法院未將此兩類案件納入文書上網的范圍。在該《規定》第十九條明確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布",目的就在于減少減刑、假釋領域的司法腐敗,切實維護司法公正,具有司法公開的價值和作用,故屬于文書上網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