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基層法官隊伍正以一種前所未有的速度發展壯大著,但是速度的背后亦呈現出一種趨勢,即法官年輕化,究其原因,不外乎兩點,一是案件的連年攀升引發的司法隊伍的大量擴招,二是相關法律關于公務員和法官年齡的條件[1]。

 

然而,”速”不是壓倒一切的,”成”才是根本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同志指出,”法官的司法能力是一種綜合能力,......不僅需要熟悉法律條文,關鍵是要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币幻L期在基層法院工作的法官說,這幾年她見證了青年干警隊伍的崛起,同時亦為他們的司法能力感到擔憂,基層法院的青年法官要想成長、成功,離不開實踐的指導,離不開審判經驗的積累。

 

一、速度:年輕化效應逐漸呈現

 

年輕化效應是法官隊伍迅速壯大的必然結果,它包含年輕化的表象以及因此而導致的對審判工作的深度影響,前者如年齡、工作經歷等目前無法改變且必須去適應的因素,后者如適用法律困難,審判過程掌控艱難等,這部分是可以通過努力改善提高的。

 

(一)年輕法官、外籍法官所占比重逐年增多

 

表一 我院近三年一線年輕法官[2]構成(單位:人)

年度

35歲以下

外籍

總數

2010

19

4

52

2011

20

6

51

2012

24

10

53

 

表中顯示的是筆者所在法院一線法官的年齡及戶籍情況,可以看到,三年中,年輕法官占一線法官總數的比重呈現快速上升趨勢,其中,外籍(淮安市以外)年輕法官所占比重更是從2010年的不足21%達到2012年的41.7%,增長近一倍,值得一提的是,在2011年全省238名初任法官的隨機調查中,外籍(市外及省外)人數達到103人,占總數的43.3%。

 

(二)工作經歷單薄

 

表二 2011年全省隨機調查238名初任法官的工作經歷情況統計表[1](單位:人)

工作經歷

1-2

超過2年

工作時間

130

108

擔任書記員時間

167

71



[1]因為每年每個基層法院的初任法官人員數量都較少,樣本難具代表性,因此(二)、(三)項采用了全省數據。

 

該表顯示,54.6%的初任法官工作不滿2年,另外還有15.6%的初任法官,雖然工作時間超過2年,但擔任書記員的時間不到2年,也就是說,該批次初任法官中,只有29.8%的人有過2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經歷。

 

(三)案件審理難度實體大于程序

 

同樣是對該238名初任法官的調查中,筆者請擬任法官選擇其認為最重要也是最困難的工作(可多選),統計表明,居于前三位的分別是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和案件的調解工作,分別為131人、126人和125人,而對于選項設計的”法律程序的適用”則僅有5人選擇。

 

二、年輕化:審判經驗嚴重不足

 

法官的裁判過程從邏輯學上講是一個嚴格的三段論,即大前提加小前提推出結論,這里大前提是指法律法規,小前提是指案件事實,結論就是審理結果?!币贿呡斎胧聦嵑头l,一邊輸出正確的審判結果”只是紙面上的理想化模式,司法實踐中,如何準確無誤的找出并適用法律,如何迅速理清并查明事實,如何作出科學、縝密的判決都需要依靠大量的審判經驗,而這也正是年輕法官所缺失的重要一項。

 

(一)不能準確運用”法律解釋”方法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在法律過程中,總有一些幽幽不明的部分,虛無縹緲,太模糊而無法被注意到,太具有象征意義而無法加以解釋。”但是,為解決具體案件,又必須獲得作為裁判大前提的法律規范,這里便要用到法律解釋學。[1]

 

首先,”法律解釋”需要法官正確把握法律制度所預設的價值追求,并將自己對法的價值的認識融于法律解釋之中,而年輕法官在接受了多年書本上的法學教育后,對法的價值的認識比較機械,運用到具體案件中或照本宣科,或千篇一律,不能把握案件的特殊性。

 

其次,”法律解釋”有時候需要遵循先例,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刊登的案例對基層法院都是具有指引作用的,但年輕法官從事法律職業短暫,不能清晰地知曉這些案例,從而在司法實踐中易作出與之相悖的解釋。

 

最后,法律不僅是來自國家的立法權,也出自許多個人和群體在其日常的相互交往中穿鑿的關系,這就是俗稱的習慣法制度,它需要法官經過長年累月的積累才能靈活運用,一些年輕法官尤其是外地法官不掌握當地方言,不知曉當地風土人情,不考慮當地習慣習俗,以至于表現出他們自認為很正確的”良性”違法,審判結果難以讓當地百姓接受和遵守。

 

概而言之,一名稱職的職業法官不是只強大于法律知識的學習,還必須注重對法律規范的合理性涵義的推敲,留心于確認法條背后的理念、原則和習慣民俗。

 

(二)不能合理運用”經驗法則”

 

進行法律解釋是為了獲得裁判中的法理,而運用經驗法則則是為了獲得其中的事理,一份優秀的裁判文書,理應是法理和事理的完美結合。認定案件事實離不開經驗法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和第六十四條中專門對經驗法則做了規定,理論界對于經驗法則的概念說法不一,筆者暫不做討論,但唯有一點是確定的,即經驗法則的外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不斷擴展,隨著人類對世界認識的加深而變化的,它需要在人類生活和科學實驗中不斷的積累和總結。

 

經驗法則不是邏輯思維可以把握的,必須訴諸于千差萬別的感性,而年輕法官因年輕、閱歷少,缺乏各類直接經驗的積累不能運用經驗法則;因自身世界觀、價值觀的偏差而用不正確的倫理道德歪曲了司法公正的理念,濫用經驗法則;因對當地人文歷史、風俗習慣缺乏了解而錯用經驗法則。運用經驗法則的困難使得年輕法官們在審理一些案件時不能熟練引用生活經驗、社會常識等自圓其說,或者將簡單案件復雜化,或者判決結果難以服眾,甚至貽笑大方。

 

(三)難以作出智慧的裁判結果

 

智慧的裁判結果是和諧司法的基本要求,它需要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恪守法律的精神和原則,創造性的解釋法律、適用法律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需要法官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喻之以法,通過高超的調解技藝均衡當事人失范的權利義務關系,提高案件調解率;需要法官在法律文書中辨法析理、精辟論述,降低當事人的上訴、上訪,確保案結事了。

 

而我們的年輕法官在案件調解過程中,很少有可以與當事人拉近感情的共同語言,很少有可以讓當事人產生信任感的相似的生活閱歷、生活感受,高學歷讓他們不屑于也沒耐心跟當事人做過多的解釋,深奧理性的話語讓普通大眾無從理解,從而不接受他們的調解甚至更進一步激化矛盾,將當事人雙方的矛盾轉化為當事人與法院的對立;在制作法律文書過程中,他們因為不了解而不能清晰的展示民事主體的日常生活、生產、貿易特點或習慣性做法,不能以當事人日常的生產、生活經驗、社會常識闡釋判決的正確性,更不可能賦予裁判文書以司法經驗的靈魂[2]。正是這些做法,導致了年輕法官的低調解率和高判決率、高上訴率,也就無法適應和諧司法的要求。

 

三、成長:積累豐富的審判經驗

 

(一)以發揮主觀能動性為基礎

 

首先,要有向生活學知識的低姿態。對于年輕法官來說,走進法院之前,他們只是父母、老師守護的花朵,而進入法院的那一刻起,他們便開始肩負起神圣的審判職責,擔負著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任,實現這種角色轉變需要巨大的勇氣,也唯有實現這種轉變,才能使得他們從象牙塔上下來,真正的、自愿的、快樂的融入普通百姓的生活,從實踐中凝練社會生活經驗,用知識維護大眾的公平正義。

 

其次,要有向前輩學經驗的謙遜精神。每個法院都有讓大家敬佩的辦案能手,都有飽經滄桑的老法官,對年輕法官來說,他們就是財富。司法經驗的積累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在急需年輕法官成長的今天,他們本身先要舍棄驕傲的心理,虛懷若谷,先學習后改進,先繼承后創新。

 

最后,要有繼續學習的堅韌和能力。社會在發展,法律在進步,司法服務的要求在提高,一個智慧的法官要能從變化的審判實踐和豐富的觀察中獲得可靠而周密的司法判斷力,要能從上級法院不斷推出的裁判案例中總結出法律適用的價值傾向,這樣才能少走彎路。因此,年輕法官們要時刻保持學習的心態,潛心研究司法動態和司法技術,使之成為一種科學的方法論指導自己的審判工作。

 

(二)以加強外部幫助為推力

 

一是做好司法經驗總結工作,為年輕法官成長提供學習素材。司法經驗的總結不只是先進典型法官的工作,也不只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抽象概念?!度嗣穹ㄔ航M織法》第11條規定,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因此,審委會有必要且應當將案件討論過程中發現的一些審判規律、對某些共性問題的處理方法或對某類案件的適用法律問題所形成的一致認識進行總結歸納,供年輕法官借鑒吸收。而對于一些先進典型所總結的司法經驗,筆者在這里強調的是在加強針對性的同時,還應重點強調本土特色,為年輕法官、外地法官盡快適應當地民情社義提供一條捷徑。

 

二是增強擬任法官培訓的特殊性,確保培訓的社會效果。任何事物都有規律性,雖然審判工作復雜多變,當事人千差萬別,但仍然有一部分技巧性的東西可以總結,如在培訓內容上可以加大審判實務講授比重,由資深法官從立案審查、送達、庭前準備、開庭審理到文書制作的全方位進行傳授與輔導;在培訓老師的選擇范圍上可以相應擴大,審判工作是一門綜合學問,對于剛進入法院的年輕法官來說,并沒有大量的時間讓他們一一去學精、學細,因此可以聘請與審判工作有關的部門,如知識產權局、司法局、工商局、公安局、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的工作人員,結合他們自身涉訴情況對年輕法官進行講授,保證年輕法官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掌握法律以外的知識,減少以后審判工作中的盲區。

 

三是落實好青年法官導師制度,為年輕法官提供專門指導。這個制度是為了彌補初任法官培訓工作的不足而設立的,這幾年頗受各地法院的青睞,省內也有比較成熟的做法,這里筆者要強調的是培養方法問題,”一對一”的模式是各法院比較普遍采用的,優點自不贅述,但另外還可以結合專門導師授課模式,因為法院不是大學的研究生院,學生只需要選取一個研究方向縱向展開即可,法官需要學習的內容應是橫向覆蓋的,而我們的法官導師各有所長,有的擅長調解結案,有的擅長判決結案,有的擅長對庭審過程進行掌控駕馭,有的擅長制作裁判文書,由他們分別進行專項上的引導,有利于年輕法官博采眾長,取長補短。

 

(三)以細化社會關懷為保障

 

在年輕法官的成長的過程中,往往有一些急功近利的表現,有些當事人對年輕法官所犯的非根本性錯誤不予理解,斤斤計較,有些法院或審判庭對影響了考核排名的年輕法官缺乏寬容,刻意邊緣化。年輕不是錯,關鍵是整個社會要給予其一個寬松成長的環境。

 

一方面,當事人要給予年輕法官必要的尊重。筆者發現,有一部分當事人、律師看到法官年紀輕,往往不屑一顧,在庭審過程中指手畫腳,嚴重打擊了年輕法官的審判積極性和自信心。我們說,無論年齡大小,法官畢竟是代表著國家實行司法權的群體,是居中判案的裁判者,必須具有一定的震懾力。對年輕法官來說,只有得到了當事人的尊重,他們才能克服膽怯心理,緩解緊張情緒,從而更好的掌控法庭審理過程。

 

另一方面,法院須為年輕法官提供寬容的成長平臺。年輕法官辦案過程中的最大壓力莫過于嚴格而又復雜的考核指標,考核的優點我們并不否認,但這種考核對年輕法官來說,只是關注橫向排名而忽視縱向進步,只是放大錯誤效應而忽視成績。因此,我們的法院可以考慮為初任法官制定單獨的考核標準,配套相應的激勵措施,讓他們在失敗中總結教訓也不失為一種成功的途徑。

 

四、結語

 

實踐法學對司法主體的實踐智慧有很高的推崇,他們認為良好的司法實踐的運作者應該是具有豐富實踐智慧的法官,這里的實踐智慧實質就是豐富的審判經驗。我們不認可一個智慧的法官完全來自實踐,卻期待著讓每一個有理性知識的年輕法官成長為有經驗的法官。

 

 

      

          



[1] 梁慧星,《民法解釋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13頁。

[2] 彭志新,《實現司法公正需要法官智慧--素養善心獨立及公正》,《法制日報》,20061124日。



[1] 一般情況下,公務員報考年齡限制在35歲以下;基層法院擔任法官的年齡條件是年滿23歲,或根據學歷不同從事法律工作滿1年或2年。

[2] 因為公務員法規定的報考公務員年齡限制在35歲,所以本文采納這一年齡作為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