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執行工作是當事人實現權利的最后一道程序,具有高度的時效性,執行速度的快慢、執行節奏的張弛、執行效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近年來因法官工作延誤錯失執行良機加劇執行難事件時有發生,為確保及時、高效、公正、有序辦理執行案件,本文擬對執行工作時間管理制度合理創設和科學架構進行宏觀層面探析,以期對抑制消極執行,提高司法效能,促進執行工作良性運行提供參考。

 

一、執行工作時間管理制度釋義

 

(一)執行工作時間管理制度的實務涵義

 

執行工作時間管理制度(以下簡稱執行時間管理)是指執行人員在執行案件辦理動態過程中統籌協調資源和梳理手頭任務,個性制定工作計劃,并根據案件多少難易和事務輕重緩急來靈活調整處理方法,妥善安排時間,平穩有效推進執行進程,以在法定執行期限內實現辦案效果最大化的工作模式。

 

目前,執行實踐中,執行時間管理薄弱環節主要體現在工作進取心不足,缺乏時間意識;目標不明,缺乏計劃,抓不住重點;技巧不夠,缺乏優先順序;工作作風拖拉,相互配合銜接不當等。法律經濟學背景下,利用相對有限的司法資源來有效解決糾紛已越來越為人關注,當前,“案多人少”成為法院面對的最大矛盾和困難。執行時間管理倒逼法院自身積極整合有限的司法資源,應對日益增長的案件數量和日趨多元的案件類型。

 

(二)執行案件期限規定

 

執行時間管理的司法價值在于通過對案件時間進行科學、規范、有序的精細化管理,提高執行效率,節約司法精力,促進公正廉潔,其前提是在法定執行期限的程序框架內從立案入口到結案出口全程監管。最高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對執行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期限作出明確的限制,特別規定案件的一般執結期限為6個月。   

 

當然也有特殊情況,下列情況不計入辦案期限:1.公告送達執行法律文書的期間;2.暫緩執行的期間;3.中止執行的期間;4.就法律適用問題和執行爭議向上級法院請示協調的期間。

 

二、執行權運行特點和瑕疵

 

(一)執行權運行特點

 

執行工作是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運用國家強制力,要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履行義務,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司法活動。執行權的規范運行是執行制度的內核,其科學與否直接關涉執行的成敗。執行實施多為事務性工作,在執行方式上意見明確,一般采用審批制,以便于及時采取執行措施。執行實施權的范圍主要是財產調查、控制、處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罰款、拘留懲處措施等實施事項。執行裁決權采用合議制,以保障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的異議權,主要是審查和處理執行異議、復議、申訴以及決定執行管轄權的移轉等程序事項。

 

目前法院執行權在內部運行和流程環節的監管上尚存在較嚴重的缺陷和弊端,如權力過于集中,缺乏有效監督怠于行使執行權和濫用執行權的問題難以避免,極易導致執行不當或執行錯誤。因此,對執行權加以制約和監管,增強執行期限觀念,糾正執行工作中的拖延、推諉、懈怠行為,自覺地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發生,是實現執行權公正有效行使的主要方式,無疑,執行時間管理承擔著重要的輔助工具功能。

 

(二)刺破消極執行的面紗

 

執行難這個屢治不愈的頑癥背后,往往存在著應當引起各級法院重視的主觀人為因素即消極執行行為。消極執行行為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治理,必將使執行人員的執法權力因失去管控而日益膨脹,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應有的保護,并滋生出以執行權謀取私利的違法亂紀行為。

 

消極執行行為是對案件的執行不求進取的、消沉的執行,即案件立案以后,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主觀上不積極主動采取措施,致使案件執行效率低下,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目前,由于執行人員有畏難情緒、素質較差,執行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力以及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機制衍生了大量消極執行行為,比如無正當理由延期或超期執行,未在規定的期限內采取相應執行措施,不及時將執行兌現的款物交付給權利人,隨意暫緩執行甚至干脆長期擱置不再執行等。消極執行行為對法律權威、司法公信和經濟秩序產生了空前的挑戰,社會危害性毋庸置疑,基于對消極執行行為的規制,最大化地縮小執行干警的濫權空間,執行時間管理應運而生。

 

三、執行時間管理的完善方向

 

(一)執行工作優先事項

 

執行優先是執行人員依據各類案件的性質,充分權衡各種優先權的利益輕重設定的工作順序,即整體利益優于個體利益,生存權優于財產權。其是將有限的司法時間和精力加以優化配置,并確定工作的優先次序,是提高執行時間管理有效性和針對性的基本方法,體現了民事權利分配的公平、公正,彰顯了對特殊法益的保護,能夠被公眾普遍理解接受。

 

1、涉民生案件優先。切實解決好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當前解決涉民生執行案件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有助于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法院將涉及社會弱勢主體的案件作為執行重點,讓人民群眾看得見法律的正義,進一步強化民生保障意識,充分利用司法救助等政策,開通綠色維權通道,對涉民生案件優先立案、優先執行、優先發放執行款。

 

2、緊急案件優先。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和其他規避執行等緊急情形的,法院應建立健全快速反應機制,及時獲取充分而準確的信息,跟蹤研判,果斷決策,迅速處置,最大程度地減少危害和影響,開設“辦案綠色通道”優先辦理,注意采取臨時控制性措施后,須事后補辦相關手續。

 

3、重大案件優先。針對經濟轉型過程中,事關地區社會經濟穩定大局的企業改制破產、征地補償、金融糾紛等案件,法院應特別注重從全局利益出發,優先介入處置,依法穩妥地協調好依法執行與保障區域經濟發展的關系,強化和諧執行理念,以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4、即時查控優先。財產查控是執行常規性的前置工作,是后續處置和進程縱深的基礎。但電子網銀的瞬間轉賬和汽車等動產的流動現象久發,財產流失造成執行停滯已有不少實例。因財產查控的緊迫性,成為辦案干警必須優先依職權開展的執行事項,而后才能安排手頭其他工作。

 

5、程序事項優先。長期以來,執行領域忽視程序價值的現象特別突出,違反執行程序的現象特別嚴重,損害了司法公信力。因此在執行過程中應嚴格樹立程序正義理念,嚴格依法定程序規范化推進執行進程,落實關鍵節點告知制度,優先送達執行文書,并及時處理執行異議事項,確保執行工作持續性和救濟性的統一。

 

(二)執行時間管理健全途徑

 

執行時間管理要求執行人員每天安排出時間計劃日程和優先事項,明確具體的工作思路和重點,確保工作速度能與案件目標步調一致,主動應對工作量的波動和突發情況。執行權的內控改革著眼杜絕消極執行行為,促使執行內部潛能充分釋放,對重塑法院良好形象和構筑法治社會有著積極的變革意義。

 

1、強化執行時間管理措施。加強改革配套,需要投入必要的人、財、物資來予以保障,以保證執行權運行的銜接和順暢。出臺執行案件工作細則和執行流程管理規定,建立執行快速反應工作機制,倡導就地執行、就地結案,推行辦案日志化動態管理,實行執行案件月進度上墻公示制度。完善人員配備機制,根據各執行人員辦案能力、職能等因素,科學配置辦案單元,促進隊伍質效均衡發展。加快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升級,借助信息化手段對執行工作自動預警和管理。

 

2、推進執行分權流程管理改革。建立高效運行的人民法院執行權分權運行機制,將執行權分為執行實施權與執行裁決權,分由不同的執法主體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約,規范運行,分解制衡執行權力,避免執行權力的過度集中。建立案件執行進度預警督辦機制,從執行節點控制、執行進程告知和執行流程管理三方面基準入手,涵蓋執行案件立案受理、財產調查、財產控制、財產處分、款物交接等環節,明確規定財產狀況調查與處置時間、執行款物交接時間等重要時間節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由執行結案組對案件執行進度進行跟蹤管理督辦,案件進度定期反饋,及時提醒其盡快執結。

 

3、強化執行督查通報制度,嚴格執行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試行)》,建立崗位目標責任制,努力強化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執行案件的催辦、督辦管理工作,建立和推行案件定期集中執行、交叉執行和針對個案的不定期指定執行、提級執行相結合的長效機制。鼓勵當事人、特邀監督員、人民陪審員等見證監督執行,時刻提醒執行干警程序意識、時效意識,避免產生“抽屜”案的現象。運用執行例會落實執行進度通報制度,逐案討論排查,集體協作,集體會診,根絕案件久拖不結問題的發生。

 

4、推行執行期限公開制度。通過執行流程圖,將執行節點中的財產線索、執行措施、案件流轉等全部向申請執行人公開,將案件承辦人、基本案情以及執行信息,通過書面、電子觸摸屏、短信和網絡等方式向全社會全面公開。規范執行告知制度,在流程管理各個階段的規定期限屆滿時,案件承辦人必須將該階段案件執行的情況全面告知當事人,如出現超期情況應向當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釋,并形成材料歸入卷宗。采取開通舉報熱線、公布網站網址、完善信訪接待制度、主動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接受社會督促,主動拓寬信息渠道,通過多種途徑及時獲取有關消極執行行為的各類信息,增強制止消極執行行為的及時性、準確性。 

 

5、嚴格獎懲考核制度。完善執行工作約束機制,認真推行執行案件績效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重點從數量、質量、效率、效果、作風等五個方面對執行人員進行科學評價,量化考核執行人員的實績,并將考核結果作為評先樹優、晉升任用、交流換崗的主要依據,切實提高執行干警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加大消極執行追查力度,把消極執行行為納入績效考評范圍,實行零容忍,故意拖延而造成嚴重后果的,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