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

  關于我省執行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標準的意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狀況,確定我省執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一千五百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 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四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本標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我省執行標準不再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