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法院為進一步激發司法協理員工作積極性,制定《司法協理員使用工作意見》和《工作考核辦法》,充分發揮126村每村一名司法協理員網絡作用。

 

明確職責履行。司法協理員在立案審查、案件審理、判后執行、涉訴信訪等階段分別履行預約立案訴前調解;協助送達訴狀、傳票等文書,判后釋法息訴;提供執行線索,協助執行和解;協助做好息訴罷訪工作。

 

明確使用規范。該院立案審查人員在案件受理后,將被告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匯總,于每周一移送訴調對接辦公室,接受后兩日內與涉案被告住所地司法協理員對接,并將聯絡結果告知審判執行部門。審判執行部門做好司法協理員使用臺帳,準確記載司法協理員工作訊息,于每月20日前報送相關材料和典型案例,并要求所承辦案件司法協理員使用率不低于20%

 

明確考核辦法。該院對司法協理員的工作量按分值考核,依據其參與立案審查、案件審理、案件執行、涉訴信訪階段履行的職責,完成一項事務分值為2分;調解成功、執行和解成功的分值為10分;協助涉訴信訪化解成功的分值為20分。將工作量分為三類,根據分值提供通訊費補助,并對分值超過50分的司法協理員給予每月50元的交通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