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老弱病殘孕等群體的財物,只要滿750元就達到法定的“數額較大”標準,法院據此可以對搶奪者定罪量刑。日前,江蘇省高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根據“兩高”《關于辦理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結合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治安的實際,確定了江蘇辦理搶奪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體數額標準,并于昨日起施行。

  根據“兩高”最新司法解釋規定,搶奪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8萬元以上、20萬元至4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267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內定罪量刑。

  江蘇的新標準則為: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15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4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據江蘇省高院刑二庭負責人介紹,江蘇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是在司法解釋規定的幅度范圍內,充分考慮本省近年來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治安狀況,以及搶奪這一多發性侵財犯罪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并與其他相關財產犯罪執行數額標準相協調后確定的。

  同時,結合司法解釋的規定,江蘇還將十種情形的“入罪”標準降低,以加大懲處力度。對這十種情形的搶奪公私財物,江蘇省把“數額較大”的標準劃定為新標準的50%,即降低了這些具有特定情形搶奪犯罪的入罪門檻。也就是說,在江蘇,只要搶奪老弱病殘孕等群體滿750元,即構成犯罪。

  目前,江蘇量刑標準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后,于5月28日下發全省執行。

  降低“入罪”標準的十種情形

  曾因搶劫、搶奪或者聚眾哄搶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搶奪或者哄搶受過行政處罰的;一年內搶奪3次以上的;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搶奪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搶奪的;搶奪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婦、攜帶嬰幼兒的人、殘疾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搶奪病人或其親友財物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搶奪的;導致他人輕傷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