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們思想意識的發展,離婚已成為一種常態的家庭結構或生活方式。所以,離婚糾紛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當大的比例。法院受理的離婚訴訟,基本是已經有關部門調解,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協議離婚的夫妻雙方,且雙方就是否離、怎樣離等問題的爭議和分歧都較大。案件審理過程中,不僅當事人雙方的矛盾積怨深,甚至于雙方家庭也被遷入矛盾糾紛之中,給審理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正確把握當前離婚糾紛案件存在的有關問題及對策,對維護和諧的婚姻家庭關系,促進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當前離婚糾紛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訴訟材料送達難。離婚糾紛案件直接涉及人身關系,送達難度比其他民事糾紛的難度更大。送達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送達訴訟文書的方法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睹袷略V訟法》第121條僅規定了起訴狀應當列明當事人的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聯系方式等,并沒有規定當事人的送達義務和提供不實住所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

 

直接送達過程中,送達人經常是根據原告提供的地址找不到送達人,或是吃閉門羹。有時一起離婚訴訟,法院花在送達上的時間就要個把月、甚至更長,如此反復,不僅加大了法院的工作量,也拉長了案件審理的周期。留置送達適用條件在實踐中可操作性不強,《民事訴訟法》第86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但往往在實際送達過程中,有關基層組織一旦了解是離婚訴訟,就會極力回避,雖經邀請大多也不愿到場見證。關于委托送達和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目前我國法院之間的司法協作制度尚不完善,委托送達缺乏相應配套措施加以保障,況且目前各家法院均受到案多人少客觀情況影響,所以實踐中通過委托其他法院代為送達訴訟文書的效果不盡人意。郵寄送達是現在最常用的送達方式,但事實上送達到位率還相對較低。通常情況是:受送達人得知被起訴離婚后直接表示拒收,或是謊稱不是當事人;再有是郵電部門在將訴訟文書送達受送達人時,沒有注意核對受送達人簽名和簽收時間,或是沒有注意與受送達人的關系,造成法院無法確認。受送達人是否收到訴訟文書以及收到訴訟文書的準確時間。

 

二、當事人舉證難。離婚案件作為復合之訴,包括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而婚后共同財產的分割在離婚案件中也顯得尤為重要。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關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在審判實踐中雙方當事人舉證難,還有債權、債務難以認定,這是財產分割的突出問題。中國傳統的“男主外,女主內”家庭模式在小城鎮、農村普遍存在。為了男方外面的事業,女方放棄外出掙錢的機會,在家照顧老人、孩子。而對男方收入及財產經營狀況毫不知情。一旦男方提出離婚,女方只能就現有的房產、物質進行分割,無法就婚后男方在外財產狀況提出相關證據。即使男方想方設法轉移財產,出具虛假的借條,由于女方未能提供相反的證據予以反駁,致使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于女方,財產越來越少,“共同債務”卻是越來越多。而且由于女方當事人未能提供共同財產的證據,其主張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導致事實上不公正的家庭財產分割,存在合法不合理現像。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予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判決依據。而事實上,讓法官判斷雙方當事人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一個比較抽象的問題。畢竟每個人的內心思維活動都是不同的,且各人的評判標準也不一致,除當事人而外,別人只能依據一些客觀表面現象去推測。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要提供證據的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的證據比較困難,實際上,除了雙方當事人陳述外,其他相關的書證和證人證言都相對較少或根本沒有。而且,即便有知情的、且與雙方當事人無利害關系的證人,他們中的絕大多數也都不會出庭作證。

 

三、調解雙方當事人和好或離婚的難度大。離婚糾紛案件主要涉及到男女雙方的感情是否破裂、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等具體問題,起訴到法院的離婚糾紛案件多數已經有關部門調解,雙方均達不成一致意見,雙方的對立情緒大,矛盾糾紛易于激化,輕則以自傷、自殘或傷害對方相威脅,重則實施家庭暴力、暴力抗法,傷害對方與他人。以法院某部門今年上半年審結的離婚案件數量為例,在審結的228件離婚案中,調解離婚的76件、調解和好5件、當事人撤訴36件,判決111件。通過法院做工作,調解撤訴的比例占案件總數的51.3%,和其他類型案件相比,調解難度相對較大。多數案件都需要法官在庭審前后反復、多次做工作,目的是讓雙方能夠同意協議離婚,這其中包括對財產、婚生子女還有探視權的協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一般集中在房產的處置上。另外,在基層法庭審理離婚案件時,時常發生雙方當事人在庭審過程中相互人身攻擊,還有親屬圍攻法庭,或是在庭外漫罵、攻擊一方當事人,更有甚者雙方家庭成員大打出手。給雙方在婚姻、感情破裂之外,增加新的矛盾和敵對情緒。

 

四、女方當事人的權利保護難。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這個規則同樣在家庭里發揮著作用。由于多數婦女在經濟上處于相對弱勢地位,若男方提出離婚,諸如住房權這類問題得不到妥善的解決,女方根本無法解決離婚后的生活問題。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通常用經濟補償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但補償十分有限。若婦女提出離婚,夫妻馬上反目成仇,男方家族成員也會與女方對立起來。況且房產在多數情況下系男方婚前財產,在離婚時,依照法律規定,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在這樣的環境中,大多數婦女會主動或被迫離開家庭。筆者所在法院受理的此類案件中,約有75%的婦女在離婚后搬離原先的住處,或是回娘家居住,或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較為艱辛。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 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就此,法律規定的較為具體,但在審判實踐中就男方重婚、婚外同居的事實如何認定困難較大。女方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又提不出男方有過錯的證據,男方否認,法院難以認定的情況下以照顧女方為原則。在我們審理的離婚案件中,許多女性作為無過錯方只是主張過錯方的過錯,但不能提供過錯方有過錯的證據,如有些婦女在男方實行家庭暴力時,因礙于情面,沒有到有關部門反應,也未到醫院治療,受傷的事實也無人證明等。待到離婚訴訟時,再主張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法院也難以認定。又如那些非法同居、包二奶、與人姘居者也都比過去要精明的多,為了規避法律,逃避追究,又有哪個不是以偽裝秘密的方式進行。有誰會大膽地公開以夫妻名義對外宣揚而自投羅網。所以導致許多無過錯方因舉證不能而導致維權不能。

 

如何減少或克服離婚案件辦理中的上述不利因素,筆者建議從一下四方面入手解決困難:

 

一、承辦離婚案件的法官應具備更強的責任意識。離婚不僅涉及家庭,也關乎社會的穩定。建議盡量安排年齡較長、社會閱歷、辦案經驗豐富的法官承辦離婚案件為宜。法官對待當事人應具備高度的責任心外,還應具備悲憫情懷,做到善于、樂于和當事人溝通,用心體味他們各自的苦和怨,并通過運用法律的能力以及自身的人格魅力,影響并感化原本積怨較深的雙方當事人乃至其各自親屬,讓他們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體會法律的威嚴和公正,感知法官的辛苦付出,有助于在法官與當事人之間形成和諧的互動。

 

二、加強對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指導,強化當事人的法律觀念、法律意識。離婚糾紛當事人由于所處的環境、所受的教育程度、經濟文化環境不同,其訴訟能力差異較大,人民法院應根據各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對當事人加強立案前的法律咨詢、解答工作,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知曉訴訟風險。針對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舉證難的問題,人民法院應強化當事人的法律意識、證據意識,提高當事人舉證能力,了解舉證責任分配,知曉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審過程中,適時指導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辯論。

 

三、借助外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架起便于溝通的橋梁。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充分發揮村、組、鄉鎮、社區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強化訴訟調解,廣辟調解渠道,邀請雙方當事人的家庭中威信較高的長輩、親朋或者鄉鎮、村組、社區等基層組織人員參與調解,分析男女雙方產生糾紛的原因,耐心細致的做好夫妻雙方的思想工作,促進雙方互諒互讓,努力維系婚姻家庭關系,減少矛盾糾紛。如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和好無望的,應幫助夫妻雙方正確對待婚姻家庭關系,處理好子女的撫養、財產的分割、債權債務的分攤等問題,做到案結事了。如男女雙方矛盾尖銳,調解無效的,應向雙方釋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四、加強引導、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幫助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觀、人生觀。針對離婚糾紛案件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法律意識不強、道德觀不強等問題,法官在辦案過程中,應注意向當事人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典型案例,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強化道德、法律意識,正確處理婚姻家庭關系,盡量避免因草率結婚和草率離婚而造成的傷害。倡導夫妻恩愛、家庭和睦、尊老愛幼的文明新風氣,使婚姻當事人增強家庭、社會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