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支行十分重視貴院提出的司法建議,及時將建議書轉發至轄區內各金融機構、小貸公司,要求各單位認真學習,進一步完善操作流程,確保信貸資金安全。”63,中國人民銀行通州支行針對通州法院提出的一份司法建議,向通州法院復函落實情況,并對通州法院的關心與支持表示感謝。

 

通州法院在審理金融案件中發現,部分金融機構在辦理最高額抵押貸款過程中,只在辦理首次最高額抵押時將抵押物向有關部門登記,在最高額抵押合同期間所發生的其他借款,銀行未到登記機關查詢抵押物權利情況,在抵押物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銀行仍然在按最高額抵押合同發放貸款。根據物權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之后發生的債權,抵押權人有可能不再享有優先受償權。因此,金融機構在辦理最高額抵押貸款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金融風險。通州法院及時向人民銀行通州支行發出司法建議,建議該行規范轄區各商業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辦理最高額抵押貸款的程序,在最高額抵押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發放貸款時,貸款人應當到登記部門查詢抵押物情況,在確定抵押物權利無瑕疵的情況下,再辦理貸款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