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旨在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即在交通事故發生時,分擔當事人賠償責任,及時補償受害人損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實施后,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確實得到了更好的救濟。

 

目前,筆者發現在本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就出現了不少問題。如交強險限額如何分配問題;如果只有個別受害人提起訴訟,而其他受害人尚未起訴,交強險限額是否應預留的問題,如:ABC同為某一次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肇事者只購買了交強險,且肇事者自身無賠償能力。A先行治愈后向法院提出了賠償訴訟,其損失金額超過了交強險的賠償限額,試問BC的損失應如何救濟?交強險作為法定險,因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需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受害人在不同時間起訴,裁判的時間不一致,如果出現執行不能,可能導致受害人實際獲得的賠償數額相差很大。

 

交強險的賠償限額是指一次事故中的賠償的最高額度,在每次道路交通事故損失的最高賠償金額,無論每次事故傷亡人數多少,財產損失多少。當出現多個受害人的情況時,如果多個受害人同時起訴,法院當然可以合并審理并依照規定根據各自的損失額按比例分配,即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內,對多個被害人的損失在交強險范圍內按比例賠償。在審判實踐中,最普遍的情況是同一交通事故中雖然多人遭受損害,但是其中一人先行起訴到人民法院,其他受害人尚未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該機動車只投保有“交強險”,且先行起訴的受害人和其他受害人所受到損害經濟損失數額遠遠大于保險公司應在強制責任保險限額承擔的賠償數額。通常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已訴受害人進行賠償,此時保險公司將全部賠付給先行起訴人。那么其他受害人的賠償就有可能得不到事實上的保障,極有可能使得最需要賠償的受害人在事實上根本得不到賠償。事實上,其他受害人尚未提起訴訟,賠償數額也無法核實確定。

 

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在收到先行訴訟的受害人的案件后,根據交通事故認定中載明的受害人,通知其他受害人,對其行使釋明權,詢問其是否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其他受害人必會提起訴訟主張權利,從而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當事人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記錄在案,對其賠償問題不再受理和處理。這時又產生一個問題,就是被通知的受害者,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的,人民法院是否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這就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釋或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