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摘要: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未成年人犯罪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有限的司法資源的矛盾日益突出,成為推動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動力。暫緩起訴制度已經在德國、美國等國家得到有效的實施,并且在節省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實現刑事訴訟目的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而且我國的一些基層檢察院已經開始了對未成年人暫緩起訴的有益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我國可以對未成年人暫緩起訴做出具體設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本文的正文部分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從我國未成年人暫緩起訴的現狀入手,進一步分析了我國各地對未成年人暫緩起訴的做法。第二部分主要介紹了德國、美國的相關暫緩起訴并進行比較。第三部分從適用對象、適用條件、考察期限及義務負擔、制約機制和幫教措施等方面提出對我國未成年人暫緩起訴的具體設計。

 

 

一、我國未成年人暫緩起訴的現狀

 

暫緩起訴,又稱暫免起訴、緩訴、緩起訴、緩予起訴等,是指檢察機關對偵查部門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全面審查后,對于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據其犯罪性質、年齡、犯罪危害程度、犯罪情節以及犯罪后的表現等情況,或者根據社會公共利益,依法認為沒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暫時不予提起公訴的處分,同時檢察機關規定一定的考驗期限和義務,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幫扶教育,期滿后根據具體情況再決定是否提起公訴。

 

1992年檢察機關已經開始探索暫緩起訴制度。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是最早探索暫緩起訴的基層檢察院。隨后武漢、南京、北京、昆明等地的基層人民檢察院也相繼針對一批特殊群體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在校大學生等適用暫緩起訴,規定一定時間的考察期間,并且要負擔一定的社區服務,使之在考察期內得到教育幫助,從而免受刑罰懲罰,可以使他們能夠重回學校學習。此外,許多地方還對暫緩起訴作出了一些規定,如2003年南京市人民檢察院出臺了《檢察機關暫緩不起訴試行辦法》,上海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出臺了《暫緩不起訴試行辦法》,2006年廣州海珠區人民檢察院還出臺了《關于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等。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雖未規定暫緩起訴制度,但在我國許多基層人民檢察院已經開始對這一制度進行了探索與實踐,使暫緩起訴很快在全國得以推行。本文僅采擷幾個典型案例,從中概述暫緩起訴在我國的實踐探索現狀。

 

(一)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最早探索暫緩起訴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是最早開始探索暫緩起訴的基層檢察院。1992年初,上海市長寧區一名16歲的待業青年和幾個朋友盜竊了價值1000多元的物品。長寧區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將案件移送至長寧區檢察院審查起訴。長寧區檢察院未成年人起訴科的辦案人員考慮到這名犯罪嫌疑人年齡較小,犯罪情節比較輕微并且是初犯,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后果,為了挽救失足少年,該檢察院作出暫緩起訴的決定,同時規定暫緩起訴考察期限為三個月。暫緩起訴決定作出后,承辦檢察官每周都和街道、家長、被暫緩起訴人見面談話。被暫緩起訴人在規定的考察期內表現良好,19925月,長寧區檢察院決定對他從寬處理,免于起訴。 從此,上海市長寧區檢察院就把暫緩起訴作為幫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手段。但是長寧區檢察院在作出暫緩起訴決定時也有嚴格的標準,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情節較輕,并且是初犯,有一定的幫教條件。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前檢察院都要召開聽證會,邀請人大、公安局、青少年保護辦、社區、律師、被害人及親屬、犯罪嫌疑人父母參加,廣泛聽取與會人員的意見,最后由檢察委員會作出是否予以暫緩起訴的決定。

 

(二)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對致人重傷的未成年中學生實行暫緩不起訴

 

200237,南京市兩所中學的學生因為瑣事發生沖突。某中學生張某因為某事吃虧于是糾集同校及其他中學的20多名學生,沖進另一所中學學校,尋找報復對象。在張某帶領下,他們隨意抓住徐某、邱某、倪某三人圍攻暴打。其中的11名少年采用"罰點球"的方式,每人輪流去踢徐某的后背,一直到徐某倒地求饒,不再反抗為止。徐某被打回家后,不敢將此事告訴父母。當晚,許某父母發現許某小便尿血,于是送醫院檢查發現兩只腎均受損,其中一只已破裂,只好摘除。徐某父母當即向南京市玄武區公安局報案,公安局接到報案后迅速立案調查,拘留了參與斗毆的20多名中學生。玄武區檢察院接案后十分重視,專門成立了"307聚眾斗毆專案組",并且三次走訪了20多名學生的學校,多次找到致徐某腎臟破裂的11名學生家長談話。經過調查,玄武區人民檢察院了解到這11名中學生平時在校表現尚可,且都屬于初次犯罪,如果將這11人全部以故意傷害罪起訴,他們將面臨失學困境;但是該案又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已構成犯罪,應予以起訴。但考慮到11人作案時均屬未成年人,認罪態度較好,并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從教育挽救這11名學生及家庭出發,200289,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召集區政法委、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區公安局領導,以及學校代表、法學教授和11名犯罪嫌疑人的家長、被害者的家長,召開了一次"暫緩不起訴"聽證會。聽證會上與會人員紛紛發言,支持區檢察院嘗試暫緩不起訴方案。學生學校校長表示,這11名學生在校的表現不錯,以前也沒有在學校受過任何處分,這次也是初次犯罪,應當給予他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被害人徐某的家長也表示,自己的孩子已經受傷,雖然給孩子本人和家庭帶來極大的傷害與痛苦,但他們并不再想讓這11個孩子及其家庭也遭受痛苦。所以只要能夠在經濟上予以賠償,他們不打算追究這些孩子的刑事責任。這11名學生的家長也當即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訓,好好管教孩子,并且及時作出補償,也希望檢察機關給孩子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鑒于聽證會上的一致呼聲,玄武區檢察院領導隨后作出了《"暫緩不起訴"決定》,同時規定11名犯罪嫌疑人暫緩不起訴的考察期為3個月。在此期限內,他們必須履行5項義務:第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得從事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第二,遵守取保候審的有關規定;第三,遵守校規校紀,認真完成學業;第四,每人每月至少從事一次公益活動;第五,每人每半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玄武區檢察院匯報一次思想。如果他們在規定期限內圓滿履行這些義務,就作出不起訴處理,否則將追究刑事責任。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檢察院的大膽嘗試,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同時獲得了省、市兩級檢察機關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大力贊賞,稱此案為執法理念的一次創新。在我國的江西、北京、廣東、河北等地也有暫緩起訴的相關案例,在此不一一列舉了,我們可以看到,暫緩起訴在實踐中的作用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通過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犯罪嫌疑人適用暫緩起訴,并且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設定一定的義務及其幫教措施,不僅可以起到對其加以懲罰的效果,而且更有利于其重返社會。但是,由于現行法律并沒有關于暫緩起訴的相關規定,使得各地在實踐中的規定與做法不盡一致。

 

二、域外國家和地區暫緩起訴的比較考察

 

    (一)德國的起訴保留

 

德國長期以來都是嚴格實行起訴法定主義,這與大陸法系刑事追訴追求的有罪必罰的基本理念是一脈相承的。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不斷增長的犯罪率和有限的司法資源之間矛盾日益加劇,于是兼顧正義與效率成為關注主題。在德國,檢察機關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作出起訴保留決定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一,罪質條件。被指控人所犯罪行為輕罪,德國的起訴保留只適用于輕罪;第二,實質條件。必須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即被告人是否有必要追究刑事責任,公眾是否要對被告人提起訴訟;第三,程序條件。必須經負責開始審理程序的法官和指控人的同意;第四,必須履行一定的要求和責任。雖然起訴保留在德國國內有很大爭議,但是總的說來,從有效追究犯罪、合理配置資源以及公共利益的角度考量,這一制度最終在立法上得到了確認,并且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在德國,起訴保留制度的確立是訴訟理念的重大變化之一,正如有的德國學者指出:今天的檢察機關似乎是一個"不起訴"機構而不是一個起訴機構。起訴保留制度被證明是一種解決輕微案件的得力工具,其發展趨勢是不可逆轉的。

 

(二)美國的延緩起訴

 

在美國的刑事司法體系中,檢察官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而延緩起訴屬于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內容之一。美國的延緩起訴最初只適用于未成年人,后來,基于其挽救罪犯、預防犯罪的功能而被擴展適用在符合條件的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并且逐漸發展演進成為美國當今的審前分流程序。美國的延緩起訴通常與案件的分流項目結合使用,成為控制犯罪的重要工具。延緩起訴與審前分流項目的結合有如下特點:第一,審前分流項目由檢察官根據特定條件作出,絕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由各個州和地方機構起訴的。第二,審前分流項目是以犯罪嫌疑人自愿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同意,檢察官則不能對其施行延緩起訴,而是應當依迅速審判的原則交付審判。第三,分流人員需要簽署協議,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的監督項目,監管期限一般不超過18個月。第四,由美國緩刑局等負責監管,監管期滿,檢察官則根據通報來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延緩起訴是指檢察官根據犯罪嫌疑人的主體身份以及所犯罪行的性質,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若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暫時不予以公訴,檢察官就與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師簽訂協議,由犯罪嫌疑人承諾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規定期間內履行完約定義務則檢察官放棄指控;反之,檢察官則會對其犯罪行為提起公訴。延緩起訴通常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吸食毒品類犯罪和營利性公司法人犯罪的案件等。美國的檢察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選擇性起訴原則,其基本理念是對于犯罪的案件,檢察官有權決定是否要對犯罪嫌疑人提起訴訟,也是有權決定是否對某個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罪行不予起訴。美國的這種自由裁量權基本不受監督,特別是當檢察官就某一特定的案件不起訴時,幾乎沒有什么可行的機制為那些不滿于檢察官的決定的人提供彌補的辦法。然而,這種自由裁量權也不是絕對不受限制的,檢察官在作出選擇性起訴時也要受到憲法性規范的限制,同時要符合正義和情理,不可以隨心所欲或者是帶有主觀偏見。此外,聯邦司法部發布的《聯邦檢察官準則》和美國律師協會制定的職業倫理規范等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檢察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

 

(三)臺灣地區的暫緩起訴

 

20026月和20032月我國臺灣地區的刑事訴訟法經歷了兩次比較重大的修訂,其中比較重要改革就是實行了暫緩起訴制度,賦予了檢察官更大的自由裁量權。在起訴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如果具有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檢察官可以暫緩起訴而代之以考察期,待考察期限屆滿,該犯罪嫌疑人沒有法定情形出現則可不予起訴,否則,將撤銷考察期予以起訴。

 

從適用對象和條件看,根據臺灣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緩起訴為適當的,可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作為參酌的臺灣刑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當注意的十條標準:一是犯罪動機;二是犯罪目的;三是犯罪時所受刺激;四是犯罪手段;五是犯人的生活狀況;六是犯人的品行;七是犯人的知識程度;八是犯人與被害人平日的關系;九是犯罪所生的危險和損害;十是犯罪后的態度。由此可見,臺灣決定暫緩起訴時的考慮因素包括犯罪人本身情況、犯罪行為情況和犯罪后的情況三大方面。

 

暫緩起訴案件的最終處理方式有兩種:一是暫緩起訴期限屆滿,被暫緩起訴人沒有被撤銷起訴處分的,檢察官作出正式的不予起訴的決定。二是被暫緩起訴人在考驗期限內由于種種原因而被檢察官撤銷暫緩起訴決定的,予以起訴。這些原因主要包括在暫緩起訴考驗期限內又犯應當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在暫緩起訴前,因故意犯有其他罪行,而在暫緩起訴期間內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的;違背上述暫緩起訴八項義務的。

 

三、我國未成年人暫緩起訴的具體設計

 

(一)適用對象

 

在各地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司法實務中主要是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暫緩起訴。在適用對象方面目前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暫緩起訴只適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對于其他主體不得適用。第二種觀點認為,暫緩起訴除可適用未成年人犯罪外,還可適用于老年犯罪及偶犯。第三種觀點認為,凡是依法可能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免于刑事處分的犯罪嫌疑人均可以適用暫緩起訴??紤]到我國刑事立法和司法的現狀,檢察官起訴裁量權受限以及被害人補償制度缺失、大眾的接受心理等背景下,適用范圍不宜規定的過于寬泛,筆者認為暫緩起訴的適用對象僅限于未成年人犯罪。

 

對犯罪的未成年人適用暫緩起訴是貫徹落實我國對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需要。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將這一方針用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從而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思想和依據。這一方針在我國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得到充分的體現,對于未成年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都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但是目前我國刑事訴訟法主要將這一政策限于審判階段,如刑事訴訟法關于保障辯護權的實現,關于不公開審理的規定,在起訴環節卻幾乎無從體現,而暫緩起訴也恰好填補這一空白。暫緩起訴可以使犯罪的未成年人免受短期羈押帶來的交叉感染,避免貼上"犯罪人"的標簽化,可以使其更好的改過自新,回歸社會。

 

(二)適用條件

 

暫緩起訴適用的實體條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不大,有明確的悔罪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并且有較強的自我控制能力,能夠抵御外界不良的誘惑。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必須是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不大。對于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嚴重犯罪,殺人、放火、強奸等嚴重暴力犯罪以及主觀惡性較大的累犯一律不得適用暫緩起訴。

 

暫緩起訴適用的程序條件包括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已經符合起訴條件;并且不適用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三種不起訴,應當予以起訴;犯罪嫌疑人寫出保證書;家長出具擔保書并與檢察機關簽訂幫教協議書;由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是否暫緩起訴;辦理取保候審手續;規定三個月到一年不等的考驗期限;定期幫教、考察、報告與回訪。

 

(三)考察期限及義務負擔

 

暫緩起訴的考察期限應當適當,可以根據案件情況在三個月到一年的幅度中自由裁量,自暫緩起訴決定書宣布之日起計算。因為考驗期限過短,起不到教育改造的作用,從而失去了暫緩起訴存在的意義;考驗期限過長則不利于結案,同時也會使被暫緩起訴人產生厭倦心理,不利于其回歸社會。合理的考察期限可以給被暫緩起訴人施加壓力,督促其改過自新,同時也給檢察機關一定的期限觀察其表現,以最終決定是否起訴??疾炱谙薜拈L短要與所犯罪行的情節和主觀惡性大小相適應,但是考驗期也不是固定不變的,可以根據悔罪表現適當縮短或延長,但是必須經過檢察長的同意。

 

對被暫緩起訴人附加一定的條件,可以平衡刑事訴訟中的各方的利益,尤其是被害人的利益。提供公益服務和對被害人履行賠償的義務是各國普遍選擇的被暫緩起訴人所必須負擔的義務。針對我國的現實情況,有學者提出,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暫緩起訴決定后,檢察院可以命令被暫緩起訴人履行以下義務:一是書面悔過;二是刑事和解協商,向被害人道歉,對被害人的損失作出賠償或者給予被害人補償;三是向指定的公益團體支付一定數額的財物;四是提供一定時間的公益勞動;五是治愈精神疾患,戒除毒癮;六是不得侵擾被害人和證人;七是禁止出入特定場所。筆者認為對被暫緩起訴人附加這些條件是合理而且必要的,有利于其自我改造和重回社會。同時,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被暫緩起訴人在考察期間是被取保候審的,因此他們也必須遵守關于取保候審的一些規定。

 

(四)制約機制

 

暫緩起訴是檢察機關起訴裁量權的具體運用,該權力的正確行使有利于挽救失足的未成年人及大學生,實現個案公正。如果行使不當,則會破壞國家法制并容易成為司法腐敗的溫床。因此,必須要建立相應的制約機制來保障暫緩起訴行使的正當性。結合我國司法現狀并借鑒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暫緩起訴的制約機制應包括以下幾方面:

 

1.公安機關的制約。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適用暫緩起訴的,應當將暫緩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暫緩起訴決定不當的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檢察機關提出復核。

 

    2.檢察機關的制約。下級檢察機關作出暫緩起訴決定后,應報上級檢察機關備案,如果上級檢察機關認為暫緩起訴決定不當的,可以撤銷暫緩起訴的決定,并且指令下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下級檢察機關應當執行。同時應該引入人民監督員制度,對擬決定暫緩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該認真聽取人民監督員的意見,人民監督員要獨立進行評議并提出監督意見,并將其意見作為暫緩起訴與否的考量因素。

 

在檢察委員會作出決定是否暫緩起訴前可以引入聽證制度。暫緩起訴的聽證是指檢察機關對擬作出暫緩起訴的部分案件,在作出暫緩起訴決定前,召集偵查人員、被害人及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在聽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最后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暫緩起訴。通過這種方式可以全面聽取和了解當事人各方及有關部門的意見,以加強檢察機關決策的科學化,保證暫緩起訴決定的正確與公正。主持聽證會的人員應當是檢察機關審查起訴部門的案件承辦人員。參加聽證會的人員,除了承辦案件的檢察官外,還應有偵查機關代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這些都是必須參加的人員。除此之外,還可以根據案件需要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所在學校和所在社區參加,也可以邀請當地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或有關法律人士,或其他對犯罪嫌疑人有幫助作用的人員參加,有利于對其教育改造。出于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保護,給其一個懺悔和改過自新的機會,給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提供一個交流溝通的平臺,聽證會一般不允許社會公眾旁聽,同時也不允許媒體參加。聽證會由承辦案件的檢察官介紹案件情況,解釋有關法律和政策,提出擬作暫緩起訴的處理意見;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公安機關代表等就案件事實、性質、適用法律、是否應予起訴等情況發表各自意見;檢察人員在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居間協調,促使雙方達成共識。此時,檢察人員只能做引導工作,不得強迫一方或雙方接受某種意見。經聽證程序作出的暫緩起訴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被害人仍可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起訴;公安機關也可以提請復議、復核;上級檢察機關也可進行內部監督和糾正。

 

    3.犯罪嫌疑人的制約。在暫緩起訴決定作出之前,應征得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服暫緩起訴決定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檢察院提起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并將結果告知申訴人。如果犯罪嫌疑人堅持要求起訴到法院的,只要符合起訴條件,人民檢察院就應當提起公訴,而不必再作暫緩起訴處理。

 

4.被害人的制約。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暫緩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如果被害人不服,有權向上級檢察院申訴,對復查結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起訴。法院認為有理由的,應當作出交付審判的裁定,檢察院應提起公訴。同時可以設立刑事被害人賠償基金。在執行刑事和解協議過程中,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可能會因為犯罪嫌疑人的經濟能力的不同而得到不同程度的兌現,當有些犯罪嫌疑人的賠償能力有限,而被害人又急需要獲得賠償時,如果不能及時的支付損害賠償金就會產生新的矛盾,從而影響暫緩起訴的社會效果。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可以設立刑事被害人賠償基金,此基金主要由政府出資和社會捐贈來作為資金來源,如果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種特殊原因無法及時支付損害賠償金,該基金可以代替犯罪嫌疑人向被害人支付賠償金,但是應由犯罪嫌疑人向該基金組織出具相應的借款手續,并且明確還款的方式和期限。這樣既可以解決被害人的燃眉之急,使其權利得到了真正實現,同時又增強了犯罪嫌疑人責任意識,以此來強化其對加害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認識,從而促進其自覺接受教育改造。

 

(五)健全幫教組織

 

作為暫緩起訴制度的一部分,幫教組織的建立是非常重要的,在很大程度上影響暫緩起訴的實施效果。我國目前對未成年嫌疑人的幫教已經存在,在法院設有未成年人法院,在檢察院由檢察人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組成幫教小組對未成年人進行幫教。但是對青少年的幫教工作主要由法院、檢察院的工作人員承擔,其他社會力量的參與較少。鑒于司法資源有限,應當借助更多的社會力量,利用社會資源完善幫教制度。

 

各地區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由居委會或村委會牽頭,建立一支專門從事幫教工作的隊伍。在城鎮以社區和街道為單位,在農村以村為單位,可以考慮由社工和經過培訓的志愿者組成。檢察官不必負責日常的具體幫教,但是必須對幫教及時跟蹤,了解幫教的進展。

 

在檢察機關作出暫緩起訴決定后,根據具體情況,建立不同的幫教小組。對有監護人且監護人具備幫教條件的,檢察機關與幫教小組負責人、幫教對象監護人簽訂幫教協議,規定三方責任。對于沒有監護人或監護人不具有幫教條件的,由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指定人員與幫教組織人員組成幫教小組,對檢察機關負責。后一種幫教小組可以采用集中幫教的方式,由一個幫教小組負責若干人的幫教工作。

 

幫教小組定期對被幫教人進行談話教育,了解其思想和行為表現,將其表現及時反饋給檢察官。并且檢察官應當定期聽取他們的報告,及時了解他們在考察期間的表現。同時,還可以結合本地條件,邀請專業人員定期對被幫叫人進行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引導被幫教人調整心態,消除思想負擔,積極坦然的面對生活。幫教人員在幫教過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因人而異的運用創造性的方法達到幫教目的,以鼓勵為主,批評為輔,要耐心細心,切忌急躁粗暴。

 

建立檢察機關與幫教小組的信息交流機制??疾炱陂g,幫教小組要將被幫教人的異常情況上報檢察機關,檢察機關也要定期回訪幫教小組負責人,及時掌握幫教措施的落實情況和被幫教人員的轉化情況??疾炱跐M前,幫教小組對被幫教人在考察期限內的表現予以總結,提出考評意見,并上報給檢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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