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隨著網絡的迅速發展,"網絡團購"正以迅猛的發展勢頭沖擊著人們的生活,目前,網絡上最流行的是專業團購網站組織的團購。據不完全統計數據,目前國內團購網站的數量經過一番洗禮,仍為數眾多,然而,在網絡團購火爆的同時,團購消費的投訴也接踵而至。在團購網站組織的團購中,當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犯時,誰應該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有待明確,關于團購網站的立法也急需補充。

 

一、網絡團購的模式介紹

 

傳統意義上的團購,即團體采購,指一定數量的消費者以某種方式集合起來,直接與商家談判,簽訂并履行合同的行為。由此可推出,網絡團購即是借助網絡平臺開展的團購行為。簡單地說是指具有相同購買意向的消費者通過網絡平臺聯合起來一起購買,以消費數量獲取價格優勢的一種購物方式。 團購作為新型的消費方式逐漸興起,專業的團購網站在其中發揮著很大的作用。專業團購網站是團購的組織者,它的介入,使原本只屬于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買賣關系復雜化。團購網站組織團購的模式是,團購網站和商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報酬,由團購網站發布商品信息(包括商品規格、價格、折扣、數量或購買及消費期限等),當達到團購的最低人數后團購成功,消費者注冊成為團購網站的會員方可購買有意向的商品。如果沒有達到團購最低人數的要求,此次團購即宣告失敗。團購成功之后并不是由團購網站兌現商品或服務,而是由相應的商家履行。

 

二、團購網站之角色判斷

 

(一)團購網站是否居間人

 

居間合同又稱中介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為他方提供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服務,委托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團購站只是用來發布商家和商品的信息,供大眾瀏覽嗎?當然不是。網站每天或者幾天退出一款或者幾款商品,詳細說明產品的價格、規格、折扣,以及消費期限等內容,在預定的時間內達到購買人數即表示團購成功,消費者注冊成為網站會員即可點擊購買,通過電子支付方式付款后才能收到網站發送的購物密碼。然后買賣合同即宣告成立。也就是說,團購網站中的有關商品的商業廣告應屬于要約,消費者在點擊"購買"等類似字樣時,即是對網站的商業廣告作出了承諾,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買賣合同也隨之成立。由此可見,團購網站并不是簡單的居間人,而是作為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參與到合同中。

 

(二)團購網站是代理人還是行紀人

 

有人以團購網站的承諾或者用戶協議為根據,將團購網站與商家的關系分為居間關系、代理關系和行紀關系。 團購網站與商家之間不是居間關系,那么,他們之間是間接代理關系還是行紀關系呢?

 

如果團購網站和商家之間適用間接代理的關系,無論團購網站是否披露商家的具體信息,消費者都應該清楚團購網站只是團購的組織者,靠團購的數量或單價從商家處獲得報酬。消費者在點擊購買之后,其就和團購網站簽訂了購買合同,當因為委托人商家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時候,按照《合同法》有關間接代理的規定,如果消費者知道商家和團購網站的委托關系應該直接要求商家承擔責任;如果不知道商家和團購網站的委托關系,可以要求團購網站披露商家信息,進而消費者可以選擇商家或者團購網站主張權利。

 

如果團購網站和商家之間的關系屬于行紀關系,那么團購網站和商家之間的合作協議便是行紀合同,而團購網站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即是行紀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因為委托人商家的關系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團購網站和消費者之間的合同不能對抗商家,消費者只能要求團購網站承擔相應責任,而不能要求商家承擔責任。

 

三、實踐中該如何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一)團購網站和商家承擔連帶責任

 

團購網站作為團購組織者,就其運作方式和收費情況而言,其地位類似于一般的展銷會地位。團購網站和商家以及展銷會與銷售者的合作模式上很類似,都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為了雙方利益,共同將團購或展銷活動舉辦好。當團購或者展銷結束之后,他們的合作也隨之結束。所以,在沒有其他立法規制的情況下出現團購糾紛,可以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當然,由于團購之后的消費時間并不十分確定,如果遇到團購糾紛,團購網站和商家應該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消費者可以選擇向商家索賠,也可以要求團購網站承擔賠償責任。

 

(二)舉證責任倒置

 

從舉證責任方面來說,消費者進行團購的時候,對團購網站和商家的具體協議并不清楚,對于團購網站和商家的信用有時也是未知數,信息處于嚴重不對稱的局面。這時,如果商家或團購網站聯合起來推卸責任,消費者可以當然地選擇團購網站作為承擔責任的對象。因為消費者承諾了團購網站發出的要約,即與其訂立了合同,至于團購網站有怎樣的約定,消費者并不知曉。因此,從"善意""惡意",即"信息對不對稱"的角度,法律保護信息不對稱者。因此,團購網站和商家并不能用消費者不知曉的協議來對抗消費者,推卸責任,此時應保護信息嚴重不足者,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當受到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僅僅依照"誰主張誰主張"的原則,對信息不對稱的消費者來說顯失公平。實踐中發現,經營者的欺詐方法集中表現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銷售摻雜摻假商品、虛假標價等,并導致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損。多數消費者在訴訟中難以舉證證明經營者欺詐、假標價等,并常因舉證不能而敗訴,敗訴率高達七成。 對于這樣的情況,消費者處于信息嚴重不對稱、以及舉證責任有限的弱勢地位,將舉證責任倒置給團購網站和商家更加合理。

 

四、團購網站的發展對策

 

(一)完善電子商務立法

 

團購網站一夜之間覆蓋網絡,迅速發展的背后也存在很多制度隱患。團購網站的數量目前每天都在增加,沒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和認證制度是團購網站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自然人或者法人,只要具備自己設立一個網站或者購買一套界面模式,就可以以很低的成本開設團購網站。由于開設團購網站幾乎不需要成本,而且無風險(一般團購網站與商家簽訂合作協議規定,售出商品時按照售出商品的數量獲取報酬,如果商品團購失敗,則沒有報酬),因此團購網站成為很多人致富的手段。為了更好地引導和規范電子商務發展,首先,可以借鑒其他市場準入機制,將團購網站實名登記。其次,要建立團購網站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核,具備一定的資質才能建立。第三,團購網站應當嚴格履行對合作的商家進行審查的義務,否則,由此造成的相應責任應由團購網站承擔。第四,團購網站和商家在團購中相應的責任劃分,應加以明確。根據上述分析認為,團購網站和商家對于消費者的損害應承擔連帶責任。

 

(二)團購網站自身建設

 

良好的法律固然重要,但是團購網站能否最終在網絡市場上占有一席之地,還需要考團購網站自身的努力,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以消費者需求為導航,可以提前對消費者的需求做出調查,以消費者的需求為準,選擇商品種類和商家,這樣的團購相對穩定,消費者對團購網站的信任也會增多,團購網站才能越做越大。第二,精選合作商家

 

,為了團購網站長久發展,必須慎重選擇合作商家。消費者基于對團購網站的信任購買商品,團購網站不應因為自己的不作為行為損害消費者利益。第三,完善售后服務。很多團購網站將團購作為迅速盈利的手段,這樣的網站自然不能長久。團購網站應接受消費者的投訴和批評,找出問題并合理解決,不應推卸責任。

 

 

 

網絡團購起源于美國,因其快速的盈利模式,而被在國內很快地復制。但是"橘生淮南則為橘,生于淮北則為枳",不同的文化土壤蘊育著不同的制度,即使是相同的模式在不同的制度中也將有不一樣的結果。

 

團購網站在團購中的角色對消費者的影響很大,按照合同訂立的步驟,訂立合同的雙方為團購網站和消費者,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可以利用委托關系或者行紀關系來處理。但是由于消費者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地位,應將舉證責任倒置給商家和團購網站,并由他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