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義絕制度是中國古代的強制離婚制度,反映了中國傳統法律制度的基本思想和倫理性。其強調婚姻的基礎為“義”,一旦夫婦之義遭到破壞,婚姻就要斷絕。本文首先從中國法律起源的神權因素來探討義絕,接著從世俗的角度來分析義絕,后從春秋時期的各家思想對統治思想的影響來分析,最后對義絕制度產生原因做淺顯思考以對當今立法給出建議。義絕制度是神權世俗化過程中的產物,神權對義絕的影響是最為根本的,所以關于從神權對義絕制度產生的影響是本文的重點。

 

引言

 

由于中國人獨特的思想方式,使得中國的歷史有一個很鮮明的特點,那就是中國人重視歷史,從帝王到平民都喜歡以史為鏡,以史為鑒。每一個朝代的統治思想和統治方式都極高的沿襲了它以前的朝代,所以中國的封建專制統治能延續千年,先秦時期的思想、禮制和法度在人們的生活中根深蒂固久久不息。換一句話說,就是由于古人重視老祖宗,所以對祖宗留下來的東西極盡保護之能,每一種看似是“新事物”的事物的產生都沒有跳出它以前的歷史。比如今天所要討論的“義絕”制度,它雖然出現在漢朝并依現有資料在唐朝入律,但是它的產生并不是偶然,也是有著深刻的歷史原因,不僅受漢唐時期人們的思想和生活方式影響,在很大程度上受先秦時的思想、制度、禮法的影響更深。

 

學界對義絕制度已有比較深入詳細的研究,比如曾代偉的《蒙元“義絕”考略》對蒙元時期的義絕制度做了比較細致的考察,劉玉堂的《論唐代的“義絕”制度及其法律后果》也有相關論述。但比較遺憾的是大多數學者都只是從史學的角度對義絕制度進行研究,多論述的是義絕的法律規定和法律后果,而鮮有人思索義絕制度產生的原因。雖然有個別學者也論述過義絕產生的原因,但是都是簡述論之或是只論述其中的世俗因素,而沒有考慮其他因素,如崔蘭琴的《中國古代的義絕制度》雖然有提到家族對義絕的影響,但是其忽視了對義絕有深重影響的神權因素。有鑒于以上狀況,本文旨在于探討義絕制度產生的原因,結合前人的考察研究,欲對義絕產生原因做全面深入的論述。

 

一、 義絕的起源發展與內涵

 

義絕是中國古代特有的一種離婚制度,自唐入律,直至清,延續千余年。要弄清一種制度產生的原因,就必須了解這個制度,所以在此有必要先弄清“義絕”的發展脈絡。

 

根據現有的史料,大多數學者都認為“義絕”最早出現在漢代,漢劉向所撰《列女傳》載:“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去。今不得意,胡不去乎?”而《漢書》中則明確提到與“義絕”有關的話語,“時定陵侯淳于長坐大逆誅,長小妻虒始等六人皆以長事未發覺時棄去,或更嫁。用長事發,丞相方進、大司空武議,以為:‘令,犯法者各以法時律令論之,明有所訖也,長犯大逆時,虒始等見為長妻,已有當坐之罪,與身犯法無異。后乃棄去,于法無以解。請論。’光議以為:‘大逆無道,父母妻子同產無少長皆棄市,欲懲后犯法者也。夫婦之道,有義則合,無義則離。長未自知當坐大逆之法,而棄去虒始等,或更嫁,義已決,而欲以為長妻論殺之,名不正,不當坐。’有詔,‘光議是。’”[1]在這段對話中“義絕”之義雖然與我們先在所研究的“義絕”制度意義相差甚遠,但可以看出夫妻關系存在與否已于“義”關聯。

 

漢班固撰《白虎通義·嫁娶》:“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絕綱常,亂之大者,義絕,乃得去也。”此時“義絕”開始與法律、倫理相聯系,即具有現今義絕之義。[2]

 

依現有資料,魏晉南北朝和隋朝是否將義絕制度化已不可考,只能確定在唐律中有義絕的條文。唐開元二十五年《戶令》具體規定了“義絕”的條件:“諸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姊妹自相殺,及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雖會赦,皆為義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上述情況之一者,即構成“義絕”。唐律規定:夫妻合義,義絕則離”,必須離異,違者處徒刑一年。[3]“義絕”制度此時才真正確立下來,并為后來各朝各代所繼承。

 

至明清,將夫妻之間的相毆列入義絕,但放寬至“可離可不離”,分為“于法應離不許復合者”和“其有可離猶許復合者”,夫妻關系反而會因為夫或妻之直系血親之間的殘殺行為而解除。義絕不僅是已婚婦女離異的條件,而且訂婚后尚未嫁娶的未婚夫妻也可因“義絕”解除婚約。[4]唐朝到明清的義絕規定有部分變化,這種變化及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崔蘭琴博士對此也有了比較完善的論述,再者我個人認為追究某一事物的原因,應當向前史看而非向后史看,故而不作論述,重點在于唐以前的思想、體制和法禮。

 

也正是由于唐律對義絕有明確而完備的法律條文,所以現在大對數學者在研究義絕時,都是唐朝為典范,并且總結了義絕的含義,即是指夫妻雙方及其親屬間發生毆、殺、奸非等行為,或夫妻一方以這種行為對待對方一定范圍內的直系或旁系親屬,法律上規定這種婚姻應當解除,經官府認定雙方已經情義盡絕,而強制其離婚的一種制度。由此也可以看出,一絕其實并不是單純的民事法律關系,它是當事人觸犯刑法后附帶的一種民事后果。

 

二、 義絕制度產生的原因

 

(一) 神權對義絕的影響

 

1、神權起源、祭祀與統治思想

 

說是神權,其實我更愿意把它說成中國傳統的古老的宗教對社會對法律的影響。說到義絕,就不可避免的要提到婚姻的締結,提到婚姻的締結就不可不說說西周的婚姻制度,進而就要聯系到夏商周時期的神權法。

 

神權思想在夏代時就有,“有夏服天命”[5],殷商時得到王室的重視,使得占卜成為王室言行的依據,“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6]。到西周時占卜就不再僅限于王室而是在民間廣泛流傳,并得到尊重。統治者認為他們是代天而行,是根據上天的旨意來統治人民的,如商湯討伐夏桀即號稱尊天命而伐夏,“有夏多罪,天命殛之”。商朝統治者還提出,“天帝”是商王的祖宗神,商王是“天帝”的子孫,所以他們能夠受命于天,即君權神授“授命之君,天意之所予”。西周時統治者總了前朝盛衰經驗,將“天”與“民”結合在一起,提出“以德配天”的觀念,認為天命不是固定不變的,只有能使人民歸順的有德者才可以承受天命。后世君王將自己成為“天子”,意思是自己是天的兒子,自己的權利是天賦予的,這其實也是對商天命神權思想的繼承。

 

西周時祖宗越發得到重視,加上占卜的盛行,神權的思想開始影響到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征戰、命官、立儲、生育、營建。《左傳》記載桓公時:初,懿氏卜妻敬仲。其妻占之,曰:“吉,是謂‘鳳凰于飛,和鳴鏘鏘。有嬀為後,將于育姜。五世其昌,並於正卿。八世之后後,莫之與京。’”婚姻締結的目的之一在于“上以事宗廟”,祭祀祖先以求的祖先對整個家族的保護,倘若這個家族沒有人祭祀祖先意味著這個家族的人做錯事,這是上天對他們的懲罰。祭祀祖先一開始就與宗教、血緣相聯系,人對超自然現象進行崇拜時起就帶有宗教色彩,當人對自己祖先認同后,以血緣為紐帶的氏族就把對祖先的膜拜作為群體活動的重要形式,同時祭祀活動也是對氏族宗教血緣的認同。

 

在春秋時期,祭祀文化雖然逐漸向禮樂文化發展,神學有所式微,但是其在生活中的影響仍然不容忽視。神權思想在融入更多的人文因素后,鬼神觀念亦隨之發生變化,不但滲入的道德因素將崇德與事神連接在一起,從祭祀的社會功能來予以肯定神的作用,出現占卜與禮相結合的狀態。古時占卜頻繁使用的是《周易》,而《周易》正是將婚姻的人倫秩序與法律思維結合之始,倡導長幼有倫、內外有別、親屬有序、上下各安其分,后來為孔子吸納,成為儒家“禮治”的內容。到漢代以后,統治者都信奉董仲舒的“天人感應,君權神授”,并且祭祀活動成為朝廷每年都必須隆重舉行的國家大事。

 

古代的法律制度是為了維護統治者的利益而存在的,故而統治者的統治思想則就深入法律條文之中,所以義絕制度雖然是法律中很細小的一部分,它也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統治者的影響。不管是從統治者的治國精神,還是婚姻的締結,還是家族的祭祀活動,都與義絕有著很大的聯系。前面已經論述統治者是尊天命而行事,那么被統治者就越發的要尊天命。統治者是尊天命而制定法律,義絕入律也是符合天意的,臣民遵守法律就更是遵循天命,所以結婚要符合天意,祭祀要符合天意,離婚也要符合天意。一對男女能夠結合是天意,夫妻被強制離婚,既是朝廷尊天命而行事,又是夫妻關系的存在不符合天意,尤其是在祭祀上,義絕行為不符合天意,就應該剝奪其祭祀的資格。天意自始在所有人心中都是神圣不可侵犯與褻瀆的神秘力量,人的一切活動都要按天意來,所以結婚是要聽天意的,發生觸犯天意的事如義絕,被強制離婚既是因于上天的懲罰,又是因為這種關系不再符合天意的完美要求。

 

2、神權與婚姻締結

 

結婚與離婚同屬于婚姻家庭制度的內容,二者的特殊關系,使得兩者在成因上有很多相同之處,尤其是在思想上的影響。

 

常言道:“天造一雙,地造一對。”在婚姻締結的程序中,也時時受到神權的影響,“六禮”之中問命、納吉和請期皆要占卜。“問名”, 《儀禮·士昏禮》:“賓執雁, 請問名。”鄭玄注:“問名者,將歸卜其吉兇。”此次程序中有婚姻禮俗的第一次也是最重要的一次占卜活動。女家接受了納采的禮物,就表示初步同意結親,接下來,男家要托人攜禮物前往女家“問名”,即問清女子名氏、排行、出生年、月、日、時,即過去所謂的生辰八字,以便回去占卜吉兇,即迷信所說的“批八字”。古人有五行相生相克之說,又有十二屬相相合相沖之說,“批八字”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如果生辰不和、屬相相沖,又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解決時,這樁婚事多半是不成的。后來婚姻主要是為了延續子嗣,問名也沒有省去,只不過卜的重點是問旺家旺夫之事。 “納吉”,《儀禮·士昏禮》:“納吉用雁, 如納采禮。”鄭玄注:“歸卜于廟,得吉兆,復使使者往告,昏姻之事于是定。”這是訂婚階段的主要禮儀。問名之后,經過占卜、“批八字”等一系列活動,如果認為各方面都合適,即所謂“吉兆”,男方就要備禮物派人通知女方。“請期”,《 儀禮·士昏禮》:“ 請期用雁, 主人辭, 賓許告期。如納征禮。”鄭玄注“夫家必先卜之,得吉日,乃使使者往辭,即告之。”男家送聘禮后就要和女方確定迎親的具體日期,確定日期后要準備禮物請媒人通報女方。成婚的日期不是隨便確定的,要像“問名”時一樣進行婚姻禮俗中的第二次正式的重要的占卜活動。這次要解決的是選擇適當的迎娶吉日,舉行合婚儀式的最佳時辰,以及合適的迎親、送親的人選。占卜的中心仍舊是“八字”與“屬相”。中國人比較喜歡雙數,故一般以雙月雙日為吉期,嫁娶的月份和時辰一定不能犯男女雙方的屬相忌諱,否則“犯月”則不吉利。[7]由此可以看出,一對男女能否締結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天命,上天同意也就是“八字相合”則可以結婚,倘若八字不合則不能結婚。六禮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到明清時該為四禮,但是這之間的占卜問吉兇不僅沒有丟掉反而越發的到重視。

 

從婚姻的目的和程序,我們不難發現神權的重大影響,結婚是一件重大而神圣的事情,講究的是“天作之合”,那么對待離婚也就不可避免的要更加謹慎、慎重。故時離婚有三種類型,“七出”、和離和“義絕”,這里我們只討論義絕。事實上古人對于離婚確實是非常慎重的,一般不會輕易離婚,畢竟兩個人能夠結婚、兩個家族能夠結親這是上天的旨意,所以只有發生有損天意的事情時,才會離婚。(受佛教的影響,緣分、因果輪回也是人們結婚或離異的原因;道教崇尚順從自然,不違人性,個人自由與發展)根據律條的規定,當夫妻雙方及其親屬的行為觸犯刑罰是才會產生義絕即被官府強制離婚,這觸犯刑罰的行為就是觸犯了天意的。結婚時天意雖是靠夫妻聯系實際上是兩個家族的友愛和睦,所以即使夫妻二人無錯也天理難容,因為這個天意是一種非常完美和純粹的情感,是家族之間的而不是夫妻之間的,天意存在既是指這對男女適宜結為夫婦,更意味著他們所代表的家族能夠和睦相處,可是當兩個家族發生利益相損,天意有了瑕疵而不再完美,這個上天賦予的“義”就不存在了,為了解決兩個家族的矛盾就需要有官府介入。官府的介入還有另外一層含義,那就是天子乃代天行事,即有人違反天意,那上位者就必須杜絕這種事情的發生。規定義絕的刑也就是法其本身的產生也是和神權有著莫大的聯系,雖說刑起于兵,卻無時不與神權相聯系,“惟恭行天之罰”[8] “天乃大命文王,殪戎殷。”[9]征戰是上天的旨意,征戰所采用的懲罰方法也就必須符合天意,而這方法就逐漸成為法。君王本身就自稱為天之子孫,那么為了維護統治而制定的法也就是天的旨意,而法規定的內容則更是要符合天理。所以不管是從婚姻成立還是從規定義絕的法來看,這都是順應天意的。

 

3、董仲舒的陰陽之說與“三綱”

 

董仲舒結合法家、儒家和道家的陰陽五行學說提出的對后世影響頗深的官方哲學“天人感應”也是神學、儒家和法的產物。董仲舒認為“天”與人是有血緣關系的,人為天之所生,君主是天之子,受命于天,臣民是地,授命于天子。“為生不能為人,為人者天也。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乃上類天也。人之形體,化天數而成。人之血氣,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義。人之好惡,化天之暖清……”[10] “天為君而覆露之,地為臣而持載之。”“天子受命于天,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妾受命君,妻受命于夫。諸所受命者,其尊皆天也,雖受命于天亦可。”[11]董仲舒認為陰陽是“天”的意志,陽與德是相同的,陰與刑是相通的,陽德居主導地位,陰刑居于輔助地位, “夏入守虛地于下,冬出守虛位于上者陰也。陽出實入實,陰出空入空,天之任陽不任陰,好德不好刑如是也。”“天之志,常置陰空處,稍取之以為助。故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陽者歲之主也。”[12] “為人主者,予奪生殺,各當其義,若四時。列官置吏,必以其能,若五行。好仁惡戾,任德遠刑,若陰陽;此之謂配天。”[13]董仲舒把陰陽與社會關系聯系起來,認為君為陽、臣為陰,父為陽、子為陰,夫為陽、妻為陰,從政治的角度將人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并確定尊卑。“丈夫雖賤皆為陽。婦人雖貴皆為陰。陰之中,亦相為陰,陽之中,亦相為陽。諸在上者皆為其下陽;諸在下者各為其上陰。陰猶沉也。何名何有,皆并于一陽……”[14]“凡物必有合……陰者陽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物莫無合,而合各有陰陽。陽兼于陰,陰兼于陽。夫兼于妻,妻兼于夫。父兼于子,子兼于父。君兼于臣,臣兼君。君臣父子夫婦之義,皆取諸陰陽之道。”[15]這就是對后世印象頗深的“三綱思想”。

 

董仲舒的這些思想也是神權思想的重要內容,自其倡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來,這種陰陽之說就深入人心,從唐律中義絕的規定,稍一分析即可發現依陰陽而來的男尊女卑、君為臣綱和子以父為綱的思想,如妻欲害夫則觸犯義絕,而對夫則無規定;再如夫妻之間毆殺對方親屬的范圍中,妻不能毆殺的范圍明顯要比夫大得多,這也就是陽主陰輔。義絕制度背后起支撐作用的就是陰陽學說,陽為主,君、父、夫皆為陽,則夫妻之間重要的是夫,個人要服從于家族,而家族要以國家意志而行事;陰為輔合于陽,故夫也要照顧妻,家族要維護成員利益,君主要關注臣民。因而夫妻被強制離婚,是夫妻雙方及其家屬的行為違反統治者倡導的“三綱思想”,其行為不利于陰陽協調發展,陰陽不調則是有違天意,不順天意則社稷不穩,而統治者身為天之子則是要努力社會穩定,使陰陽相協和,而男女關系恰恰是陰陽關系的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表現,所以官府強制夫妻離婚就是出于協調陰陽、安定社稷、順應天意而為的。

 

4、神權與禮

 

另外,在中國古代根深蒂固的“禮”也是和神權必不可分的,“禮”最初形成也是得益于祭祀活動。《禮記·禮運篇》:“夫禮之初,起諸飲食,其燔黍捭豚,汙尊而杯飲,貫桴而土鼓,猶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16]在祭神祀祖、祈福求佑活動中,有關祭祀的方式、程序,祭祀者的身份、等級等要求逐漸固定,形成“禮”的規范。進入階級社會后,統治者極力通過“致孝于鬼神”把禮改造成為代表其階級意志,符合國家統治需要的行為規范,于是禮由祀神進而“引申為凡禮儀之稱”,把祭祀天地祖宗鬼神的“祀”與對外征戰的“戎”作為國家最重要的活動,“國之大事,惟祀與戎”。[17]周公時禮融入“尊尊”、“親親”思想,禮與神、刑開始合一,后來隨著“禮”為儒家思想所繼承發揚,把禮與天地相連,從天的角度來論說以禮治國符合天道,《禮記·禮運》“夫禮,必本于天,動而之地……”“夫禮,先王承天之道,以治人之道。”[18]意義和內容得到深化和擴大,禮在整個社會中的作用日益舉足輕重,尤其是在漢朝“獨尊儒術”以后,這個自始就與神權密切相關的禮在社會生活中的影響越發深重,而義絕制度作為禮教思想的產物也就不可避免的再次受到神權的影響。含有神權思想的禮作為臣民的行為準則而在臣民頭腦中根深蒂固,義絕制度的產生既是禮的要求,又是為了維護禮而存在,因為不管是義絕制度的內容,還是義絕制度背后的思想,都是與禮有著緊密聯系。而禮又離不開神權,這也就說明義絕制度是合乎天意的,至于傳統思想對義絕制度的影響,在下文中將有補充論述。

 

(二) 宗族和血緣對義絕的影響

 

宗族和血緣的對婚姻制度也有很大的影響,“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的另外一層含義就是,結婚是為了延續后代,保存血緣和壯大家族。宗族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結合而成的社會組織,族人在家族中與在社會上的地位和利益,在很大的程度上取決于他們在血緣關系中所占的地位。西周時期依政治、血緣的雙重標準,構建“家”、“國”一體的宗法政治體制,以血緣上的親疏和血統上的嫡庶為標準,整個社會被劃分成不同層次的“大宗”、“小宗”社會。這種宗法制度在婚姻制度上的影響就是,婚姻的目的是聯結兩姓宗族,進而擴大對外聯絡,壯大宗族力量,婚姻的締結必須經過父母的同意、社會的認可,這也是后世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制度。這種宗法性的婚姻家庭制度為秦漢以后的歷代封建王朝所效仿和采納。在秦時是法家思想占統治地位,到漢朝后,又受到道家和儒家思想的影響,夫權的地位再次被提高,依照董仲舒的“三綱”說,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女子在家從父、出嫁從夫、夫死從子,妻子的存在是為了夫家的利益,一旦妻子的言行對夫家利益有損,為了維護夫權則就要面臨被休棄的危險。婚姻締結的目的在絕大程度上強調的是兩個家族利益的結合和血緣的延續,尤其是對夫家的利益,這個利益不是指對丈夫,而是丈夫的整個家族,這也解釋了婚姻為什么要有“父母之命”,取婦不是一個人的事,而是整個家族的事,家族利益始終是凌駕于個人利益之上的。

 

婚姻締結所關心的不是男女感情,而是男女結合能夠達到天意所要求的和,也就是雙方家族的和諧。前文在論述神權時也提到,婚姻是為了實現那種完美的情感,為了維護各自家族的和諧,可是人都是感性的。當我們滿意一個人時,連帶著喜愛尊敬他的家族,可是我們忽略了“愛屋及烏”的反面即是“恨屋及烏”,當我們與一個人發生矛盾時,我們就不希望自己的親人、朋友與這個人有任何友好關系,甚至于我們希望他們如自己一樣憎惡這個人。義絕制度正是基于這種人類最基本的情感要求而產生,婚姻是因于兩個家族的和而夫妻關系才能存續,相反也是因于兩個家族的不和而失去存續的基礎。發生毆殺事件后,人類最基本的反映就是不希望自己的親屬再與毆殺自己親人的家族有任何關系,如果家族里有人與對方家族有關系,則會引起自身家族成員的內訌,這樣家族關系就會失和,所以義絕中才會有“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規定,如夫傷殺妻的血親和妻傷夫的血親以及夫妻雙方的親屬自相殺傷而官府就強制夫妻離異。另外官府介入夫妻關系也是出于解決家族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的需要,在家國同構的社會,一個家族是一個國家的基本組成單位,君主關注的是家族而不是單個人,家族與家族之間存在不和諧的因素,而臣民的存在是為了君主之憂,所以當出現很有可能影響國家和諧的事由時,臣民就必須鏟除這種不和諧,這時官府以伸張正義的角色處理兩個家族的不和,顯然不可避免的就介入了夫妻關系。

 

同結婚一樣,離婚不僅僅是解除夫妻之間的關系,也是解除兩個家族姻親關系的行為,故而得到人們的重視,在禮、律上即有所反應。唐令規定,出妻不必經官府判決,但必須采用書面形式,不僅夫及雙方父母、伯姨署名,而且須有鄰人作證并一同署名。[19]義絕雖是官府令夫妻離異,但其實質與“七出”、和離并無不同,都是建立在綱紀和人倫之上的。古人是以血緣來區分親屬親疏關系的,女子出嫁從夫,故夫妻之間,最重要也是首先要考慮的是妻能給夫家帶來多帶的利益,然后才是對自己家族的影響,所以我們不難從有關義絕的規定中發現,法律主要維護的是夫家的利益,對妻子及其家族傷害夫家的規定比較多,對妻子的約束比較嚴格,這也是受陰陽之說的影響而產生的結果。夫妻之義是適宜,這要求夫妻關系在血緣上也是完美的,也就是說他們的子嗣是基于純粹的無瑕疵的血緣而存在,所以當發生夫與妻母奸或妻與夫之親通奸時,就會破壞以血緣定親疏的綱紀,也會使血緣關系發生混亂,血緣關系不再純粹,這個義就不再適宜。另外,義除了是指天意,也是夫妻基于基本的人倫而對對方及對方家族所承擔的道德和法律上的義務,是夫妻關系存在的連接點,義絕就是指夫妻之間失去了這個連接點,傷害了兩個家族的親和和家族倫常。所以當發生了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夫殺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及與夫之緦麻以上親通奸等行為時,不僅嚴重損害了兩個家族的和睦,而且嚴重違反禮教,傷傷害了血緣的純凈,民眾不能接受,律法也不能容忍,統治者為了維護其在民眾心中一直樹立的形象,就需要的介入夫妻關系,強制彼此脫離對方的家族,也就是義絕。

 

(三) 傳統思想對義絕的影響

 

除去神權和宗族血緣對婚姻家庭制度有深遠影響外,中國傳統思想對整個社會制度的影響也是不容忽視的。

 

1、禮制和儒家思想的影響

 

《說文》:“禮,履也,所以事神致富也。”禮最初是盛放祭品的器具,后逐漸演變為祭祀活動的儀式規范,到西周時隨著宗法思想與制度的系統化而發展成以維護宗法等級制為核心的禮制。西周在政治法律思想上所實行的以“親親”、“尊尊”、“長長”、“男女有別”為基本原則的“禮制”,經孔子發展總結提出“為國以禮”的主張,“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不能以禮讓為國,如禮何?”[20]還提出“取天之道”以“治人之情”,這時的禮已含有法律的性質并與天相結合。

 

孔子特別推崇周禮,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正名”、“男尊女卑,幼不私財”等思想,依據嫡庶、長幼、親疏等關系確定貴賤、大小、上下的等級區別,按名分確定倫理規范和行為準則。后經孟子、荀子等儒家思想者對剝削階級的等級制度的維護和推動,提出了君臣、父子、兄弟、夫妻、朋友的“五倫”關系,“父子有親,君臣有義。夫婦有別,長幼有序,朋友有信。”[21]到漢朝,董仲舒在結合法家和儒家的學說基礎上融合陰陽學說提出“三綱”說,“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并從法律上對君權、父權、夫權進行全面的維護。[22]到了唐朝,受法律儒家化進程的影響,其法律的主要特點之一便是“一準乎禮”,總的原則便是貫徹三綱思想,在律文中有“夫者,妻之天也。”“妻之言齊,與夫齊體,義同于幼。”當禮與法高度統一,立法不分,違法即是違禮,違禮則法不容,此時義絕行為能夠被法律所吸納也就不足為怪了。

 

正是要維護父權,所以不允許傷害家族和睦的情形存在,妻毆殺夫之親屬,夫毆殺妻之親屬,夫妻親屬互毆,都是禮所要禁止的;要維護夫權,妻要以夫為天,所以妻欲害夫的主觀意圖也不容許存在;要實現“尊尊”“長于有序”,所以違反倫理秩序必須被禁止,夫與妻母奸或妻與夫緦麻以上親奸都是禮法所不齒的。儒家思想的禮作為社會統治的主流思想,是統治者一直推崇與貫徹執行的行為準則,義絕行為違反禮制違反綱常就會被統治者制定的法律所禁止所以說儒家思想為義絕制度的產生做足了思想準備。另外,由于禮與神權密不可分,故而里也是要符合天意的,禮的思想也是揣測天意而來。義絕之義既是要符合天意,那么也就要符合統治者倡導的禮,統治者的思想要遵循禮,也就要順應天意,義絕制度的產生即使由于天意的需求,也是受禮治思想的影響。

 

2、法家思想與義絕

 

儒家主張的是“人治”,法家主張法治,但是兩家并不是決然的對立,本質上是相通的。法家的“法治”是強調法在統治社會中的重要作用,而儒家則是更側重于人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二者都是為了維護等級特權制度。正是由于法家重法,所以提出“事斷于法”等思想,

 

先秦法家思想之大成的韓非認為法師判斷言行是非和進行賞罰的唯一標準,“明主之國,令者言最貴者也,法者事最適者也。言不二貴,法不兩適。故言行而不軌于法令者,必禁。”[23]“治民無常,唯法為治”。[24]另外,韓非從維護封建等級特權出發,將君臣、父子、夫妻的關系歸納為“臣事君,子事父,妻事夫,三者順則天下治,三者逆則天下亂,此天下之常道也”。

 

常說漢承秦制,秦重法,故漢也重律法在國家中的作用,經董仲舒的吸納和法律儒家化進程的影響,法和禮逐漸被置于一個同等重要的位置,二者的關系也變成了法維護禮,禮是執法的依據。義絕不是獨立的制度,它是刑事案件附帶的民事后果,就禮與刑的關系看這也是合情合理的,禮所不允許的也是刑所要禁止的,“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禮的約束力要依靠性的強制力加以保證,刑的使用又必須以禮的精神加以指導,禮與刑就好比現今所說的道德與法律的關系。[25]所以在法律儒家化結束的唐朝,法律作為行為準則,臣民的任何言行都必須由法律來規定,也就是行為要有法律依據,而法律又是由官府指定的,所以義絕被編入律文之中,成為家族處理家族事務的依據和標準,這也就是“事斷于法”。此外,對于兩個家族之間發生毆傷死亡事件,引發相關的夫妻解除婚姻關系也是人基本情感的需要,也正是這種情感需求會使人們本能的做出一些行為,為了讓這些行為合法有依據,法律就必須加以規定,所以作為人行為準則的律也就吸入了義絕。

 

3、道家(黃老思想)與義絕

 

義絕最早出現于《白虎通》一書中,該書充斥著神學思想,與戰國時期的黃老思想也關系密切。《白虎通》樹立的核心法則是“三綱六紀”,是從法天地陰陽中得來,解決的問題也都是黃老思想所討論的。

 

在戰國時黃老思想與道家思想是有很大區別的,黃老思想的關鍵在于“推天道以明人事”,而道家在于摒斥儒墨,無為無法,但二者并非完全獨立,在陰陽之說上二者是一致的。陰陽學說首當源于莊周,次老子,次《易傳》。[26]《老子》:“萬物抱陰負陽,沖氣以為和。”其實古人在納彩時以大雁作為禮物,也是根據陰陽之說而形成的習慣。道家也認為世俗的倫理道德在治理國家上有作用,講究忠義孝悌,“道用時,臣忠子孝”,“道用時,家家慈孝”,“會不能忠孝之誠感天,民治身不能仙壽,佐君不能至太平。”[27]正是這種各家都倡導的忠孝在國家和家族的管理之中發揮著進出思想作用,忠君忠于家族,為家族利益是從;而孝的要求則是子孫為父命是從,妻女嚴守夫命。義絕行為嚴重損傷家族利益,是不忠不孝之為,對于居高位者必將禁止不忠之行,與家族之長必不容不孝之行。漢初黃老思想即道家學說盛行,漢武帝時儒家學說又得到重視,董仲舒結合了陰陽學說的“三綱”由此開始成為了封建統治的指導思想。忠孝更是成為治國根本思想,從上到下無一不言忠孝二字,于是忠孝成為考核官員政績德行的重要標準,這對于家族來說,家族內部成員之間及其相關的成員之間能夠和諧相處是非常重要的。義絕入律正是對家族倫理的維護,義絕的存在就是為了對家族中不和諧因素予以懲戒,有警示與教育的雙重作用。關于統治者主流思想和家族和睦與義絕制度的產生的關系,前文已有論述,故此處不再敘述,此處只論述黃老思想被道教神化后對義絕的影響。

 

道教出現時即與世俗的倫理綱常聯系在一起,將忠義孝悌吸入教義之中,認為陰陽不調上天就會降罪,而男女婚姻更是秉承了天地陰陽的屬性。南朝梁武帝大同五年,連天大旱,問原因,大臣分析原因之一,曠男怨女多,陰陽失調,感應上天所致,于是皇帝以七事祈雨,第六事即“會男女,恤怨曠”。唐朝與黃老思想相連的道教受到重視,被視為國教,使其在婚姻家庭中的作用越發得到重視。義絕恰恰就是協調男女關系的一種制度,義絕行為既違反忠孝禮義不能為世俗所容忍,又要消除夫妻關系之間存在的怨氣,使陰陽相調避免天怒。不管是夫妻之間的相害,還是夫妻親屬之間的相害,都會在夫妻之間產生怨氣,兩個和家族之間產生怨念,這不符合忠義慈孝,符合陰陽規律,要消除天的懲罰,那就必須斷絕夫妻關系,恢復天要求的和,也就有了義絕。

 

三、對義絕制度產生原因的淺思

 

(一)道德、宗教與法律的關系

 

1、道德與法律

 

道德與法律的關系在法理學上是非常重要的研究課題,各個法學派爭論不止,但是不可否認的是,法律與道德有著極高的親密關系。法(正義的法)的目的和追求的目標與道德是一致的,都是要社會安定團結、人人之間有序互愛,中國古代禮(道德)與法充分的融合性正是說明了這一點。道德是法律產生的精神所在,法律維護的也是道德所倡導的精神原理,二者在社會治理中都有其獨特的作用。從義絕制度中,我們不難發現,律禁止義絕行為就是為了維護禮所主張的“親親”和“男女有別”關系。

 

先秦時期的思想家們就已經發現了“德”和“禮”在國家中的作用。孔子非常重視禮,主張禮治,強調上下、尊卑、貴賤的等級制,但是從“禮含有法律性質”出發,孔子是重視法的,然孔子在統治方法上又主張德治,“以德服人”,只是在二者關系上,孔子是重德輕刑“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論語·為政》管仲在主張“依法治國”的同時,又重禮。如《左傳·僖公七年》記載,他對齊桓公說:“臣聞之,招攜以禮,懷遠以德。德、禮不易,無人不懷。……子父不奸之謂禮,守命共時之謂信。違此二者,奸莫大焉。”管仲認為禮與法是相輔相成的,既重禮又重法,“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所以,在當今社會,要實現社會和諧,我們也要做到法律與道德并重,畢竟法律并不能決絕所有問題,有一些問題有道德來解決會更合理;當然也不能把道德與法律混為一談,中國古代道德與法律是高度統一的,這對人的要求之過于苛刻的,因為指使人對自己道德素養的理想追求,不是人人都能達到的。

 

2、宗教與法律

 

在現代人的思想里缺少信仰,我認為信仰對于人的道德培養和言行規范有很大影響,可是我們卻在五四以后慢慢把自己的信仰給丟失了。說起中國的古代史,很對人都很不屑,其實他們比我們幸福,他們有精神寄托,而我們越來越空虛的精神世界卻在大海里飄蕩無處靠岸。他們信奉祖先,崇尚佛教和道教,在現在看來顯得有點愚昧,但是他們始終有希望,他們知道自己的目標是什么,也正是由于他們的信仰,整個家族整個國家才會有一種無形而強大的凝聚力,義絕制度的產生正是這種凝聚力存在的最好證明。另外,我認為一個國家要安定和諧,不僅是要靠法律和道德,還需要宗教,就如伯爾曼在《宗教與法律》一書中所說:“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為機械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宗教對法律對道德有著其獨特的作用,在古印度《古蘭經》,在西方的基督教,我們也不難發現宗教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當然我們也不要忘了我們自己的宗教,比如我們對祖先的信仰。現在我們多強調法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而忽視了宗教的巨大力量,在歷史上,不管是東方還是西方,在法起源與發展的初期,宗教對于法是有非常大影響的,有的國家甚至把宗教文典教義直接當做法,印度的《古蘭經》即使如此。義絕制度之所以產生并存續千年,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神學思想與世俗觀念緊密結合,滲入民眾的血肉骨髓之中,因為信奉這些倫理綱常,所以能夠容忍自己的利益被家族和國家的利益所剝奪。

 

每一種社會思潮的存在,都有其社會根基,都有其獨特的效用,我們在選擇時絕不可以“一葉障目”。義絕雖然是封建思想的產物,但是我們不能忽視其背后所蘊含的有益因素,對于道德與法律的優秀結合,對于宗教對法律的影響,義絕給我們的啟示有很多,需要繼續研究討論,在此不贅述。

 

(二)對現今婚姻制度弊端的反思

 

現今社會,一對男女締結婚姻主要考慮的是彼此之間的感情,而很少在考慮雙方的家族,少了好多的道德倫理的束縛之后,婚姻好像少了一副沉重的枷鎖,可是隨之帶來了一些列社會問題,比如少了家庭的壓力只考慮感情是的離婚率很高,人的道德底線也受到挑戰,子女不愿贍養父母的想象也越來越多。古代作為治國之重心的“孝”,在如今的法律之中只剩下寥寥幾條法律條文,幼有所育、老有所養,很大程度上靠的是個人的道德底線,法律的作用很少。加上受人本觀念的影響,很多原本不應該是問題的問題日益嚴重,如父母離異的孩子在父母都不愿意撫養時,法律能夠解決的只能是經濟問題,孩子的精神需求卻得不到回復;老人將孩子養大成人后,孩子將父母趕出家門而不愿贍養,在這個越來越成為陌生人社會的時代,如果老人自己不將問題反映給有關部門,那么多的是冷眼旁觀。“義絕”制度雖然其根本思想在如今很陳舊,但是它所帶來的一些有益的社會影響卻值得我們考慮,如果把夫妻之間的某些行為也用法律加以禁止,增加夫妻的家庭責任感,我想有些問題可能會比現在解決的要好。我國現行《刑法》中雖然規定了遺棄罪、虐待罪等與婚姻家庭有關的罪,其所能起到的社會作用太小了,受家丑不外揚思想的影響,很多人在面對這樣的問題是并不愿意依靠法律來解決,而且法律很多時候只能滿足一個人物質上的需求,對于人生活更為迫切的精神需求卻無能為力。

 

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認定離婚的標準是感情破裂,這十分難把握的,倘若我們效仿古人,把一些倫理綱常也納入離婚的范疇,提高人們對婚姻的期待與德行要求,當婚姻不再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時,人們對待婚姻是不是會更慎重,離婚率可能就不會這樣高。把德行的考察納入認定婚姻關系存續與否的考量因素,不僅更容易把握也更容易接受,而且在這個日益冷漠和自私的社會中,提倡提大愛可能就更容易現實,孔子的“幼吾幼及人之幼,老吾老及人之老”或許就不是那么難以實現。

 

結語

 

義絕制度雖然是在唐朝入律,但是引起其產生的思想夏商周時就已存在,到漢朝其成型的條件已然成熟。夏商時的神權思想,春秋戰國時期的百家學說,世俗的人文精神,都對義絕的產生有重大影響,而其中,神權又是各種思想和社會觀念得以產生或發展的基礎,所以神權對義絕制度的形成起其他因素不可超越的。

 

天自古以來就處于神圣的地位,任何人都不可以破壞,上至君主,下至平民,都要按天意而行事。天意的完美、純粹、神圣,在婚姻上的反應就社會關系的和諧,也正是這種家族和諧的要求,才使得婚姻不能有一點瑕疵,而義絕制度就正是為了解決夫妻關系中存在的污點,天意能夠繼續完美存在。婚姻是“和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家族的和與不和是天意決定的,祭祀是為了推測天意,延續子嗣是為了繼續順天意,所以以忠義孝悌思想為核心的律法從深層次講也是依天意而行事。禮治或者說儒家思想在中國古代的統治當中占有核心地位,于是我們常常著眼于此,而忽略神權,其實神權與禮有著很微妙的關系,單就陰陽學說來看,任何一種學說所希望實現的社會關系都是分等級并有序的,男主女輔,個人服從于家族,臣民聽命君主。所以,在古代義絕作為一種強制離婚制度,能夠產生并存在于法律之中是完全合理的。

 

 

注釋:

 

[1] 轉引自曾代偉:《蒙元“義絕”考略》,載《云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1期。

 

[2] 轉引自曾代偉:《蒙元“義絕”考略》,載《云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11期。

 

[3] 朱勇主編:《中國法制史》,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頁。

 

[4] 閆新燕:《中國古代婚姻法律制度變遷概論》,載《黑龍江科技信息》2009年第23期。

 

[5] 《尚書·召誥》。

 

[6] 《禮記·表記》。

 

[7]  莫振良:《傳統婚姻有“六禮”》,載張雪杉、張春生主編:《中國傳統禮俗》,百花文藝出版社2002年版,第88頁。

 

[8] 《尚書·牧誓》。

 

[9] 《尚書·多士》。

 

[10] 轉引自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頁。

 

[11] 轉引自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頁。

 

[12] 轉引自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頁。

 

[13] 轉引自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6頁。

 

[14] 轉引自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頁。

 

[15] 轉引自徐復觀:《兩漢思想史》(第二卷),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頁。

 

[16] 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頁。

 

[17] 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頁。

 

[18] 張晉藩:《中國法律的傳統與近代轉型》,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頁。

 

[19] 金眉:《唐代婚姻家庭繼承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頁。

 

[20] 《論語·里仁》。

 

[21] 《孟子·滕文公上》。

 

[22]  朱勇主編:《中國法制史》,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頁。

 

[23] 《韓非子·問辯》。

 

[24] 《韓非子·心度》。

 

[25]  曾代偉主編:《中國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26頁。

 

[26]  錢穆:《莊老通辨》,三聯書店2002年版,第43頁。

 

[27] 《老子想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