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信息技術的進步,電腦和網絡已經逐漸轉變為人民生活中的一樣必不可少的日用品,充足的物質條件滿足了公民登錄互聯網來進行自我表達的條件。網絡表達方式更加簡單便捷,表達權利更具有開放性和平等性。

 

輿論是公眾意見的集合,網絡輿論是公眾通過網絡表達的意見的集合。量刑,是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有罪以后,對被告人進行裁量、決定刑罰的活動。量刑的性質是一種代表國家的刑事司法活動。這一司法活動依據中國憲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主持進行,是人民法院在代表國家實現著社會的公正和正義要求。網絡輿論對量刑的影響是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發展而逐步顯現出來的。

 

一、網絡輿論影響量刑的案例

 

曾經轟動一時的藥家鑫案,隨著藥家鑫被執行死刑,告一段落,但其給我們的反思與探尋仍在繼續。藥家鑫案是我國微博直播審判過程的第一案。藥家鑫的律師認為有人利用網絡媒體炒作導致司法程序受到干擾,使得審判不公正。社會上也有人認為藥家鑫罪不當死,是輿論的殺傷力將其送上了斷頭臺,也有人在困惑藥家鑫藥家鑫是不是被媒體的刻意炒作和不斷升溫的輿論殺死的,是不是成了媒介審判的又一個犧牲品?

 

每個硬幣都有兩面,網絡輿論對刑事案件的影響,既有積極的一面,又有消極的一面。到底是利大于弊還是弊大于利,需要我們全方面的考量。

 

一、網絡輿論對刑事案件量刑的影響

 

網絡輿論的介入影響判決,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新聞媒體的關注,使得法官判決處于監督之下。因此,判決過程會注重審判規范;二是新聞媒體關注的案件,顯得比不被新聞媒體關注的案件要重要些,似乎要嚴重些,因此,會造成法官判決時不得不審慎考慮新聞媒體的傾向。

 

(一)網絡輿論對刑事案件量刑的積極影響

 

網絡輿論作為一種監督方式,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正如上述案例,不論是藥家鑫案還是許霆案,都牽涉了網絡輿論對量刑的影響。在藥家鑫案中,宣告藥家鑫死刑,從某種程度上滿足了中國傳統的刑罰觀念“殺人償命”、“不殺不足以平民憤”;許霆案,由宣告無期徒刑到五年緩刑,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司法的實質公正。

 

法官在量刑時認真考慮社會典論反映的,這種輿論反映可以促使法官更加冷靜、更加客觀地考察犯罪個案的特殊性和斟酌犯罪行為情狀,幫助法官正確選擇和適用刑罰。

 

(二)網絡輿論對刑事案件量刑的消極影響

 

網絡輿論作為一把雙刃劍,監督著司法實踐活動的同時,對司法實踐活動提出來挑戰。

 

首先,法院與公民之間的關系維護受到挑戰。當某一刑事案件成為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時,法院面臨著如何維護與社會公眾之間的溝通關系、滿足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期待的問題。[1]公眾對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滿意度、信任感拉起了警鐘,公眾迫切希望了解法院的量刑過程,并對其量刑結果進行評價。如當藥家鑫案進入公眾眼中時,大家一致要求判處藥家鑫死刑,若法官不判處死刑,則會使公眾不滿意,覺得法官在偏私。在許霆案中,一審的判決讓公眾唏噓不已,社會一片嘩然,覺得不解。二審在公眾討論中,判決書沒有具體說明改判是由的情況下,改判五年有期徒刑。

 

其次,沒有法律專業知識的公眾是否應當參與量刑?198711 1 日頒布的《美國聯邦量刑指南》就是由美國量刑委員會提供,經國會審查后在聯邦法院系統適用的量刑政策。美國的經驗告訴我們,量刑是按照一定的標準和程序來進行的技術活動,不需要一個虛構的公眾主體來參與。公眾的輿論在某種程度上是一種情緒化的東西,有高漲期有低落期,不同時期對同一事件的態度是不同的。[2]在藥家鑫案中,在群眾情緒高漲的時候,盡管有50名專家學者聯名上書,請求免予藥家鑫死刑,但藥家鑫還是在群眾的呼聲里失去了生命。當藥家鑫案件再無法挽回時,漸趨理性的人突然發現,藥家鑫量刑過重了。

 

再次,法官審理案件的獨立性受到挑戰,司法的公正性受到質疑。我國的憲法和刑事訴訟法賦予法院法官獨立審理案件的權利。法官在審理案件中,他的上司而且是唯一的上司只能使法律。眾對于法律規范本身不熟悉,也無強烈的規范預期,大眾主要關注的是判決結果如何并以此評價法官能否為民做主在這樣的法律傳統中,法官的審判過程及其結果不得不受民意的影響,認為只有如此其判決才可能具有較高的社會可接受性。[3] 理論上說,任何一個案件只要進入了公眾的視野,激活了公共話題,集聚了較大能量的輿論,都有可能對司法產生壓力而導致出現審判背離司法公正價值目標的結果。[4] 無論在許霆案中,還是在藥家鑫案中,網絡輿論,對法官的判決都有影響。藥家鑫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節,卻被忽視。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坦白可以從輕處罰,雖說自首的法定量刑情節也是可以從輕處罰,但在判刑時至少要考慮到這個法定的量刑情節,死刑的宣告是可以免予的。所以網絡輿論在藥家鑫案中蒙蔽了法官的法眼。

 

最后,網絡輿論的對量刑的影響力在案件中處于何種地位,法律法規沒有規定。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公訴機關、被害人、被告人的法律地位,卻沒有規定公眾的法律地位。日本法學家團藤重光指出,作為法官應該是所謂的中間立場,即處于公訴方被告人之中進行衡平。因此,公眾不是量刑過程中的獨立角色,而是通過公訴方、被告人、被害人、一般群眾和法院等角色分配來形成的。[5] 在藥家鑫案中,無論是庭審現場,還是網絡,都議論紛紛,輿論的壓力無處不在。庭審現場,法庭發放調查問卷,網絡上的爭辯,都向我們顯示了輿論的力量。

 

二、解決網絡輿論對刑事案件量刑的影響的對策

 

(一)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法院在進行量刑活動時,首先要有確鑿、充分的證據查明整個犯罪的事實,正確認定犯罪性質,全面把握犯罪情節。準確評估犯罪的危害程度,從而為全面展開量刑活動、合理適用刑法,提供切實可靠的客觀依據。以事實為根據,核心問題就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以證據為查明和判定案件事實的唯一手段。[6]

 

以法律為準繩要求我們,只有法律才是定罪量刑的唯一標準,任何個人意志、首長講話、內部文件、學派觀點都不是法律,都不能作為量刑的依據。

 

(二)網絡輿論的主體要有社會責任感

 

為了減少網絡輿論對量刑的影響,可以加強對國民素養的提高,增強國民的社會責任感。國民在在發表輿論的同時,要能以己及人,對自己負責,對受害人負責。

 

(三)解決當前的司法信任危機

 

無論是藥家鑫案還是許霆案,反映出來的都是司法機關的信任危機,要解決這種危機,就必須進行制度建設。俗話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同樣公開、透明是解決司法信任危機的最好途徑。

 

(四)減少法官對網絡輿論的關注

 

法官在審理某個公眾關注的案件時,在審理案件期間,不關注任何與案件有關的網絡輿論,保持法官的獨立性,保證司法的獨立性、公正性。不以民意的方式突破法律,損害法律的權威。美國大法官霍姆斯在案件判決前,從不看報紙,就是為了不受輿論的影響,從而保證案件的公正性。

 

總之,網絡輿論對刑事案件量刑的影響是客觀存在的,在減小影響的同時,我們要辯證的看待這種影響。不能讓輿論綁架司法,更加審慎地處理好司法程序的每一環節和步驟,充分注意到司法判決的法律、政治和社會效果,力圖實現司法的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

 

 

參考文獻:

 

1]余 俊.焦點案件中法官的困境與平衡技術—以量刑規范化為視角[J. 法律適用,2011(4)111.

 

2]李 榮.量刑實體公正的影響因素研究[J]. 河北法學,2012(5)53.

 

3]孫笑俠,熊靜波. 判決與民意:兼比較考察中美法官如何對待民意[J]. 政法論壇,2005,(5)79.

 

4]慕明春. 從法治與理性的勝利—對“藥家鑫案”的輿論影響考量[J].探索與爭鳴,2011(5)41.

 

[5]轉引自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學說史略》[M].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1996,233-234.

 

[6] 陳光中,徐靜村.《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