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欠他人高利貸15萬元,為償還債務,以做生意為由,于2013312向喬某借款10萬元,并與喬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同時,張某還偽造了購房協(xié)議和購房收據(jù),與喬某簽訂了房屋抵押合同,并找來魏某、張某作為擔保人。后張某在拿到喬某8.5萬元后逃匿。喬某遂訴至法院。

 

[分歧]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對此案的定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與喬某在簽訂借款合同的過程中,使用偽造的購房協(xié)議和購房收據(jù)做擔保,又與喬某簽訂了抵押合同,張某向他人借款后逃匿,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侵犯了被害人的合法權(quán)益,是一種合同詐騙行為。

 

第二種意見認為,該案應作為民事糾紛處理。張某偽造購房協(xié)議作為抵押,只是為了增加信用,其取得借款是基于民事借款合同,不宜按犯罪處理,其逃匿行為也不能認定為欺騙手段。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主要區(qū)別是犯罪客體不同。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系,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系,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復雜客體,這也是為什么詐騙罪屬于侵犯財產(chǎn)的犯罪,而合同詐騙罪屬于破壞社會市場經(jīng)濟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刑法第224條規(guī)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本案張某所偽造購房協(xié)議和購房收據(jù)簽訂的抵押合同只是一種擔保,只是從合同,張某并不能通過這份抵押合同的簽訂、履行直接騙取借款。其借款的實現(xiàn)主要基于借款合同。張某與喬某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所簽訂的合同具備民法關于借款合同的所有要素,是一般的民事合同。況且,由于張某還找魏某、張某作為擔保人,喬某可通過要求他們承擔擔保責任實現(xiàn)債權(quá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