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是當今中國也是世界面臨的重要社會問題之一。如何在懲罰犯罪的同時,有效地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一直是學界、立法、司法部門共同面對的重大課題。為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修改后的刑訴法專章增加設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特別專設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刑訴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合適成年人到場。設立該制度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針的具體體現,使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在法律層面得以實現。然而,任何制度的創設均有其固有缺陷,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設立也一定存在局限性,筆者結合實踐,談談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在司法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完善的路徑。

 

一、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司法適用意義

 

(一)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司法適用案例

 

未成年被告人郭某,17歲,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人,土家族,初中文化,獨自一人在江都打工,由于缺乏穩定的生活環境,監護人又不在身邊對其疏于管教,法律意識淡泊,后因實施盜竊,被公安機關抓獲。該案公訴到法院后,法官經多次聯系其法定代理人,均表示不能到庭參加訴訟,為了維護郭某的訴訟權利及合法利益,法院少年庭邀請了區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成員韋女士作為“合適成年人”參加庭審,代位行使郭某法定代理人職責。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司法適用的意義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在司法中的意義主要體現在三方面:

 

1、保障了未成年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合適成年人到場,為未成年被告人提供支持和法律幫助,既實現了法律的公平和正義,又切實維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合適成年人”在參與對未成年人的訊問和審判時享有權利 [1] ,這些權利根本上是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權利,由合適成年人代為行使,以使未成年人更能得到法律保護。這些權利刑訴訟第二百七十條亦有明確規定:到場的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 

                                      

2、有利于未成年人正視自己的錯誤。作為未成年人,無論是身體還是心理都處在一個非常特殊的時期,尤其是那些步入犯罪的泥潭的未成年被告人。一方面來自自身成長所帶來的種種煩惱和不安,另一方面還要因犯罪遭受法律的制裁,這對于一個未成年人來講,將無法承受生命之重。他們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也可能是初犯、偶犯,在審判中不一定會很好地認識自己的犯罪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也不一定能正確地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還可能會出現害怕、緊張、孤單等心理問題。這時候合適成年人的在場幫助就很有必要,有利于舒緩其緊張情緒和心理壓力,這將為迷途的未成年人勇于正視自己犯下的錯誤增強信心和動力,不至于感到無助和困惑。

 

3、有利于有效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對未成年被告人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是因為未成年人相對于成年人具有很強的可塑性。在我們日常辦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很多是因為行為人的好奇、無知以及所謂的哥們義氣,從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在訊問或審判時,合適成年人在場,從未成年人教育入手,可以直接地大幅度地減少犯罪。同時,對于預防犯罪也有潛在的意義,尤其是對于那些因不諳世事而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被告人來講意義更大。如果將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司法適用進行延伸,延伸到審前社會調查、判后社會幫教等層面,可以更好地實施幫教,對預防和減少犯罪,讓其回歸社會都具有特殊意義。

 

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司法適用中的問題

 

()法律層面的問題

 

1、合適成年人的主體范圍不夠明確。新刑訴法籠統地規定訊問或審判未成年犯罪人時,在無法通知或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的情況下,可以通知其他成年人到場,但沒有具體規定如何選擇、怎樣選擇,若選擇的其他成年人不愿到場如何處置,法律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案件是紛繁的,特別是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辦案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且選入合適成年人的對象素質可能參差不齊。法官在辦案中一旦查明犯罪人為未成年人,需選擇合適成年人時,如何選、選擇誰、怎么選,將成為司法適用中的難題。

 

2、影響未成年人供述的真實性。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尚未成熟,在刑事訴訟中往往心里波動較大。供述犯罪事實時,在法庭上或在法律工作人員面前一般能較為客觀地陳述。而在合適成年人面前,特別是在其父母、老師等親近的人面前, 供述時心里因素就會發揮作用,他們可能會因為懼怕家長生氣或被老師、親人等看不起而隱瞞案情,也可能會因家長傷心、惱怒的情緒影響供述的真實性,從而影響審判活動的進行。

 

()實踐層面的問題

 

1、經費保障問題。在司法適用中要落實好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首先面臨的就是經費保障問題,需要投入相當的財力、物力和人力,這于一些經濟不很發達地區來說很難做到。特別是在基層法院,財力和人力這兩大方面的問題都不容易得到當地財政部門的支持。

 

2、組織保障問題。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實施,不僅僅是法院司法適用中的一家之事,需要公安、檢察、法院、司法等部門之間的相互配合,還需要社會的廣泛支持,但目前實踐中卻缺乏專門的組織予以保障。

 

三、完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對策

 

()、選擇好合適成年人

 

1、人選范圍。一般來講,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是首選的合適成年人,老師也可以成為合適成年人,另外社會工作者、婦聯、工會等社會團體人員、離退休人員、熱心于未成年人事業的志愿者等都可以選任為合適成年人 [2]。社區、村干部也可以作成為合適成年人。律師、心理咨詢師等專業人士,高校法學、社會學、心理學、教育學、政治學等相關專業的師生也應該是合適成年人潛在候選人。

 

2、人選條件。除了未成年人的親人、老師、社區、村干部外,合適成年人應當具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及工作經驗,最好能受到過相應的未成年人教育培訓,懂得心理學、刑事訴訟法學常識及未成年人教育方法,具有完全責任能力,熱心于未成年人保護,有愛心,有耐心,為人正直,有積極的心態,要鼓勵未成年人重視自己,鼓勵是一個重要的階段,通過被鼓勵與被彼此的積極體驗與品質,來改善未成年人與辦案人員的交往方式與態度,進而形成積極向上的心態[3]

 

3、人選限制。參與訊問的合適成年人的人選應當有一定限制。一是無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合適成年人的人選,包含未成年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二是與該案司法程序有關的公職人員不能作為合適成年人的人選。在公安、檢察及法院中承辦此案或與此案有接觸的人員(屬未成年人近親屬的除外),不宜作為合適成年人。

 

()、明確合適成年人的權利、義務

 

1、合適成年人的權利。參與司法工作人員對未成年人的訊問,不受非法干預;對司法工作人員違法或不當行為提出意見;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動機、目的;向未成年人闡明其應享有的合法權利。專業的合適成年人還應該享有必要的費用補貼權。

 

2、合適未成年人的義務。不非法干涉公安、檢察、法院的正當司法活動,特別是在訊問中不引導未成年人回答、不插話、不歪曲文字表達意思等;做到遵紀守法;不泄漏與案件有關的機密;保護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多渠道化解實踐層面問題

 

1、設立專門機構。基層要設立一個合適成年人參與工作的專門管理機構,專司協調、人員及日常組織、經費保障等具體工作。該機構可以設立在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中,在未建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地區,可以設在當地的民政部門。

 

2、拓寬經費來源渠道。一是各級政府應當為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日常經費管理可以由地方各級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負責,在未建立專門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的地方,可以由當地的民政部門負責。二是通過社會捐助或成立未成年人保護慈善基金的方式籌集資金。三是建立司法罰沒專款專用機制,即從刑事案件的罰沒繳款中重新劃出一部分罰沒款歸專門機構,用于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的建設。

 

 

參考文獻:

 

[1]趙志宏:《芻議適當成年人介入制度的完善》,《廣西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 200902期。

[2] 林志祥:《第二次“中歐少年司法制度——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研討會會議綜述》,《青少年犯罪問題》,2003年第6

[3]任俊:《積極心理學》,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