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加強對被執行人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行為的制約,切實維護司法權威、解決執行難問題,加快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日前,省高級法院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南京分行(簡稱人行南京分行)建立江蘇法院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相關實施意見已下發執行。

  據了解,意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構成失信。省法院向人行南京分行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被執行人失信信息,人行南京分行應當在中國人民銀行個人和企業征信系統(簡稱人行征信系統)記錄、披露和使用。省內各金融機構辦理信貸業務時,應當檢索查詢被執行人失信信息,作為綜合評定借款人信用的依據。

  據介紹,法院在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中將載明將被執行人失信信息納入人行征信系統的風險提示內容。法院發出《執行通知書》后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省法院向人行南京分行提供具體信息。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信息包括被執行人姓名、證件號碼、執行法院名稱等;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信息包括法人或其他組織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組織負責人姓名、執行標的金額等內容。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人行征信系統有誤,可以向法院申請更正。當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或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的,或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法院將依法作出決定予以刪除,并提供給人行南京分行,以實現將其相關信息從人行征信系統中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