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糾紛案件數量呈連續增長態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幾乎所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均涉及保險合同。如果將涉及保險合同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計算在內,2012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和保險合同相關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共計871235件,是2008年的2.16倍[1]

 

1、無責不賠條款的爭議

 

2007年《機動車商業保險行業基本規定》中明確規定了”無責不賠”條款,即保險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根據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責任,其中,保險機動車一方無事故責任的或無過錯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與強制險種交強險”無責賠付”的原則不同,商業車險的賠付原則一直是按過錯責任原則賠付,有過錯有責任,沒過錯沒責任。在商業三責險中,保險公司也因投保車主有責或無責來承擔賠償責任,這一點并不存在異議。

 

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的交通事故認定中,卻發生這樣有違常理的事情,也就是肇事車輛車主搶著要負交通事故的全責。這一”怪現象”究其根源,是因為即使認定對方責任,對方一旦無力賠償,而保險公司也會因為”無責不賠”的約定拒絕理賠,這樣就使得當事人的損失在買了保險之后,仍然得不到理賠。”無責不賠”條款一度被媒體稱之為”霸王條款”,引起了輿論的軒然大波,被車主、律師、媒體等多方詬病[2]。有人認為”全國每個車主都是這一霸王條款的潛在受害人,保險業淪落為’不道德的經濟’,成為社會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之一”,受損且無責的車主們多因不懂《保險法》而放棄索賠維權。甚至很多車主拒買商業責任險,僅購買交強險,從而又導致全社會車輛總體保障不足,”車禍后保險互賠”難以實現的惡性循環之中[3]。而在實務中,一些地方法院幾乎一邊倒地支持了事故車主的訴訟請求,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無責車主的損失。這些法院一致認為,”無責不賠”的格式條款是”霸王條款”,因此,是無效的,應予推倒重來[4]。

 

2012年3月8日,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廢止了”無責不賠”條款,明確規定了因第三方對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先行向車主支付賠償款,然后依據保險代位求償權,向事故責任方或其所在的保險公司追討保險賠償金,明確指出了保險公司不得放棄”代位求償權”。有人認為,”無責不賠”條款被廢止,完全是消費者系列訴訟、法院司法系列判決導致成功’倒逼’的結果[5]。可以說,”無責不賠”條款從立法之初就一直飽受社會爭議,時隔5年被迫叫停廢止。

 

2、無責不賠條款的誤讀

 

目前的車輛保險產品主要包括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后者又分為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交強險。交強險具有很強的公益性,車主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將由保險公司向受害第三方提供賠償,其采取的是無責歸責原則。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則采取的是過錯責任原則,即保險公司根據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擔的事故責任來確定其賠償責任。”無責不賠”條款是將該歸責原則在保險理賠實務中的具體規定,這種規定其實屬于國際通行的做法。面臨上一節存在的爭議之處,我們關鍵不是要去改變條款,而是要在保險公司之間建立起協商機制和互相結算機制,同時監管部門也要加大監管力度。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系主任王緒瑾,認為無責不賠是霸王條款實際是一種誤讀。無責不賠只是不能從自己的保險公司中得到車損險的賠付,但可以從對方的第三者責任險中得到全額的賠償[6]。舉例來說,兩車相撞,自己的車定損為1萬元,對方的車定損為5000元。若自己無責,對方全責,交強險賠付2000元限額之后,自身剩余損失由對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依據三責險條款賠償,不需要拿自己的車損險賠償。對方的損失則由對方保險公司依據車損險賠償。若是自己在事故中承擔70%的責任,對方30%的責任,則交強險各自賠付2000元損失后,自己其他8000元損失則依據責任來劃分,自己的保險公司依據車損險條款承擔70%的損失,即5600元,另外30%的損失由對方的保險公司依據商業三責險賠付。同理,對方的剩余3000元損失中,30%由對方的保險公司依據車損險賠償,70%由自己的保險公司依據商業三責險條款賠償。然而,在實際的交通事故中,存在著全責方無投保或無經濟償付能力的情況,或者即使投保,全責方投保的保險公司不在本地,投保人索賠難度比較大的情況。這樣,就造成了無責且投保了商業保險的客戶得不到理賠的情況,這也是”無責不賠”被車主詬病的原因。

 

多數保險公司以”無責不賠”為由拒絕行使”代位求償權”,使得《保險法》的代位求償權規定成為一紙空文,背后所存在的實質問題,本質就是”代位求償權”制度的缺失。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如果我國”代位求償權”制度構建完善,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有著標準的流程,那么保險公司在當事人”無責”情形下予以事先理賠,繼而在賠償范圍內取得相應的保險代位求償權,再向第三方或者其保險公司追償,這樣的標準流程一旦建立之后,”無責不賠”條款也就不會廢止。可以說,”無責不賠”條款的規定一定程度上超越了我國保險行業的實際情形,因為我國的保險業還遠沒有像美國、英國等國家的保險業發達,保險誠信建設仍然走在路上。面對我國保險業的實際發展狀況,”無責不賠”條款這一規定無疑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之所以被保監會廢止,就是因為我國實際理賠過程中,由于保險代位權制度的不完善,使得這一規定行使起來,產生了種種的問題,同時也解釋了為什么在國際上通行的做法[7]卻在我國產生了行不通的問題。

 

3、無責不賠條款廢止

 

2012年2月,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公布了《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對現實中車輛保險理賠中存在的諸多爭議熱點問題作出了一定的調整。此次調整有四大亮點:第一,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從”保人”轉向”保車”;第二,”高保低賠”變為”實保實賠”;第三,車損險取消”無責不賠”規定;第四,明確非醫保范圍內的醫藥費屬于保險免責范圍[8]。2012年3月8日,保監會發布的《關于加強機動車輛商業保險條款費率管理的通知》廢止了”無責不賠”條款,明確規定了因第三方對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應先行向車主支付賠償款,然后依據保險代位求償權,向事故責任方或其所在的保險公司追討保險賠償金,明確指出了保險公司不得放棄”代位求償權”。

 

其中,示范條款取消了原有的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內容,規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向第三方索賠的,保險人應當積極協助;被保險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險人索賠,保險人在保險金額內先行賠付被保險人,并在賠償金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方請求賠償的權利。”這賦予了被保險人選擇權,既可選擇向責任方索賠,也可選擇要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后再向責任方去追償,減輕了被保險人的負擔,實現了投保人購險的合理預期[9]。

 

 

 

 

 



[1] 最高人民法院主辦,人民法院報,201368日,總第5668期第2版。

[2]車險”無責不賠”謝幕,法人,20124月。

[3]車險”無責不賠”謝幕,法人,20124月。

[4]無責不賠”死掉后,證券時報,2011225日,第A03版。

[5]車險”無責不賠”謝幕,法人,20124月。

[6]車險”代位求償”亟待制度化,北京商報,201131日,第007版。

[7]黃晶華,無責不賠有前提,國際金融報,經濟縱橫版。

[8]王羽中,《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亮點解讀,上海法治報,2012523日,第B07版。

[9]王羽中,《機動車輛商業保險示范條款》亮點解讀,上海法治報,2012523日,第B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