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某于200793向農行宿城支行申請領用農行宿城支行的金穗信用貸記卡。20121113張某某持上述卡分別消費4850元、30000元。20121126張某某死亡。至2013719,被告張某某共透支金穗貸記卡本金、逾期欠款利息、滯納金等費用合計35425.7元。被告許某某系張某某之妻,被告張某甲、朱某某系張某某父母,被告張某乙、張某丙系張某某與許某某二人子女。原告索要未果,因而對被告許某某、張某甲、朱某某、張某乙、張某丙提起訴訟。在庭審前被告張某甲、朱某某、張某乙、張某丙明確表示對于張某某的遺產放棄繼承。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許某某承擔還款責任。

 

當前,使用信用卡消費是一種普遍的消費現象,由此產生的賬單支付問題實踐中可能遇到很多情形,如借用信用卡消費、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消費后死亡等。本案即是一起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后死亡,應由誰償還賬單的問題。

 

一種觀點認為信用卡消費應認定為持卡人個人行為,應從遺產中支付,其配偶不承擔償還責任。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信用卡消費欠款屬夫妻共同債務,應從夫妻共同財產支付。本案按照第二種觀點作出判決。理由如下:

 

首先,本案應明確持卡人生前信用卡債務應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通常情況下,夫妻一方在生活中的消費支出,為家庭共同支出。本案持卡人張某某與銀行之間的信用卡辦理、使用行為雖系其個人實施,但其與銀行并無明確約定因此產生的欠款為個人債務和不屬夫妻共同債務。故本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欠債務,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持卡人死后如何確定賬單償還責任人。如前所述,使用信用卡產生的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持卡人如無其他個人財產的,夫妻另一方仍應繼續償還。因公民死亡后,存在遺產繼承問題,按繼承理論,遺產繼承應在死者債務清償后再予以分割,如分割后發現死者存在未償還債務的,繼承人應在繼承財產限額內償還相關債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本案被告張某甲、朱某某、張某乙、張某丙作為張某某的法定繼承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對于張某某的遺產放棄繼承,因四被告未取得遺產,故四被告雖有繼承權,對死者債務不負償還責任。綜上,本案應由死者張某某妻子許某某承擔償還責任,在償還時,先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支付,不足部分,如張某某無其他個人財產的,由許某某承擔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