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由于種種原因不能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或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對自己較為不利,或者解決立即履行義務所帶來的困難,法律一般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由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以達到延期履行義務的目的?!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執行擔保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中,《擔保法》中的擔保行為發生在民事活動之中,但執行擔保本身也是一種擔保,因而也應適用《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但是,執行擔保與通常的擔保有許多不同之處,如通常的擔保是向債權人作保,而執行擔保不僅僅是在向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債權人作保,而同時也是在向法院提供擔保;又如通常的擔保必須采取合同形式由雙方合意達成協議,而執行擔保不一定必須用合同形式,法院不作為擔保合同一方當事人與擔保人協議擔保,法院只要審查認為被執行人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即可承認接受。筆者從執行中擔保的意義、擔保的特點、擔保分類、擔保與強制執行的關系等問題,對執行中的擔保問題進行了系統的論述,闡明了擔保人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關系和所應擔負的擔保責任,及等問題的處理方法。不妥之處,敬請批評指正。

 

一、執行過程中的擔保的意義

 

1、執行擔保就是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所確定的義務確有困難,被執行人或第三人以其財產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而暫緩執行,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的一種制度。執行過程中的擔保,總的原則就是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法律文書的履行。在執行過程中,執行對象是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人的財產的多少決定了執行案件能否全額順利的執行完畢,如果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執行標的額,則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就無法得到保護。而執行過程中的擔保擴大了執行對象,使債權的履行有了更大的保障,這是執行過程中的擔保的最重要的意義。

 

2、執行過程中的擔保在客觀上起到了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的作用。在現今的執行案件中,有一些被執行人使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也有一些被執行人是沒有履行能力或暫時沒有履行能力。對于那些有履行能力卻無視生效法律文書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以法律賦予的強制力來保障申情人的權利、維護法律的嚴肅性。而對于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再嚴厲的執行措施也無法取得圓滿的執行結果,雖然從法律程序上可以中止執行、終結執行,但申請人的權利必然受到損害。另一種情況是被執行人雖然有潛在的履行能力,但暫時無法履行義務。比如有的被執行人有大量的資產卻一時無法充分發揮其價值;有的被執行人有先進技術、科學實力卻沒有能力推廣;有的被執行人擁有很有市場的開發項目卻沒有資金;有的被執行人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等等。這些被執行人從主觀上講是愿意履行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愿意遵守國家的法律,但是由于客觀的因素而暫時無法履行考慮他們的又不是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如果真的強制執行不僅被執行人從此無法繼續發展而且申請執行人的利益也不能得到完全實現。這種現象在執行過程中尤為突出,在民事經濟糾紛中如果解決不好這個問題,不單單是影響維護法律尊嚴、保護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問題,同時也不利于保障正常穩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因此,在盡可能的情況下,在法院主持下,讓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或第三人提供擔保,一方面使申請執行人的利益得到保證,另一方面使被執行人爭取到一定的時間能夠圓滿地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3、執行過程中的擔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簡化執行程序,提高辦案效率。在執行程序中,尤其是金錢給付案件中,很多被執行人不正面對抗法院執行,而是采取“捉迷藏”的戰術,把沒有價值的財產隱匿、轉移,從而造成了一定的執行難度,執行人員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去做工商、銀行、房管、公安等方面的查證。而執行中的擔保,尤其是物的擔保,如抵押、質押則可以使執行程序大大地簡化。在實際工作中,對于擔保物法院有時還同時采取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以確保擔保權的實現。

 

二、執行過程中的擔保的特點

 

執行過程中的擔保有著一般擔保的共性,也有它獨有的特點。

 

1、執行過程中的擔保,設立的原因與一般擔保不同。一般含義的擔保保證人是向債權人提供擔保,雙方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若發生擔保爭議,可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經法院審理后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而在執行過程中的擔保的設立原因則有所不同。在執行過程中,雙方是非平等主體之間的行為,當被執行人在保證期滿仍未履行義務時,無須經過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執行過程中的擔保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保障法律文書的履行。

 

2、執行過程中的擔保與一般含義的擔保在法律適用上有所不同。從《擔保法》生效之后,有關擔保方面的法律適用均適用《擔保法》,而在執行過程中的擔保則不僅應適用《擔保法》的一般原則,而且由于執行程序是民事訴訟程序的一部分,所以執行過程中的擔保還要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法律規定。

 

3、執行過程中的擔保具有自愿性和強制性的雙重特點。這兩種特性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彼此之間并不矛盾。所謂自愿性,即當事人作為擔保人設立擔保必須是自愿的,這是合法擔保成立的法律要件。而強制性則是執行過程中擔保的特點,往往執行中擔保的設立是一定強制執行措施的強大壓力下造成的結果;而當被擔保人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時,必然的結果就是強制執行措施。

 

三、執行過程中的擔保分類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方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但是,從執行擔保的實際情況和擔保法對擔保方式的規定來看,留置和定金一般不適用執行擔保,只有保證、抵押、質押適用于執行擔保。

 

1、保證,《擔保法》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作用是為了擴大履行債務的當事人的范圍,從而保障債權的履行。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是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債務清償承擔保證責任,由于全部財產范圍不清,不便于法院監督、控制,所以執行過程中對于保證人的財產常常同時采取裁定查封或清點造冊等相應措施以確保債權的切實實現。

 

2、抵押,“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擔保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是一種物的擔保,在注重實效的執行程序中應用的比較廣泛,它較之于人的擔保有著可操作性強和易于實現債權的優點。

 

3、質押,《擔保法》規定“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要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質押這種擔保方式十分適用于執行程序,將質押物交與申請執行人占有,可以使申請執行人對債權的實現有充分的信心,也避免了當被執行人不履行債務時的諸多糾紛,同時也簡化了執行程序。

 

四、對執行過程中的擔保的強制執行

 

(一)執行過程中的擔保與強制執行的關系

 

1、執行過程中擔保的設立基本上是強制執行的結果。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主動提供擔保的情況很少,大部分是在法院采取了一定的強制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看到人民法院強大執行力度,感到了下一步強制措施將會給自己帶來的嚴重后果之后才向申請執行人、或以第三人的名義向申請執行人提供擔保。

 

2、執行過程中擔保的目的是為了避免法院強制執行,有的被執行人,主觀上沒有逃避債務的故意,但暫時不具備履行能力,若強制執行可能給被執行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同時也可能使申請執行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擔保協議以求順利地解決債務糾紛。

 

3、執行中的擔保為強制執行創造了有利條件。強制執行必須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根據具體情況再采取強制措施。而在執行過程中,經過設立擔保,使執行對象明確了,并且也簡化了執行手段,使執行能取得圓滿的結果。

 

()對擔保人和擔保物的強制執行。當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時,且在執行過程中有擔保人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時就涉及到對擔保人及擔保物的強制執行。

 

1、對于保證,可以對保證人進行執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要劃分清保證人的擔保范圍,保證人的產權范圍,調查保證人財產狀況,由于執行過程中的保證不同于一般含義的保證,保證人無法行使訴權,所以在強制執行前一定要把事實和法律依據落實扎實,使強制執行取得良好的效果。

 

2、對于物的擔保,由于有實物,并有些擔保物經法院查封、扣押,所以執行起來比較簡便??梢哉f,物的擔保是一種有利于執行的有效措施。

 

3、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也應注重嚴格依法辦案,不能超出《民事訴訟法》、《擔保法》的法律規定以外而任意擴大執行范圍,任意追加第三人,應嚴格依法利用好執行過程中的擔保這個法律手段,為更好的維護法律尊嚴,保護當事。